“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是几千年来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哪怕是在遥远的上古时代,对那些不孝敬老人者,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于极刑。

对于人类一直要面临的人口老化和养老问题,在古代中国,就有了积极的探索,并逐步以文字的形式传承下来。《孝经》就是孔子及其弟子共同完成的一部儒学伦理巨作,成书于秦汉时期,后经魏晋南北朝不断注解和完善,最后以唐玄宗李隆基注、宋代邢昺疏的版本流行至今。
在夏朝时期,统治者就有明文规定,对于不孝之人,轻则判处刑罚,重者可以判以死刑。刑罚对象是针对有不孝行为的人,这些具体的不孝行为包括:不细心照料老人,没有让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给予医治,儿子不赡养老人,子孙辈殴打辱骂老人等。量刑标准是依照情节的严重情况来判定,依次处于:墨刑——在脸上刺字,劓刑——割鼻子,刖刑——断脚,大辟——处死等。
虽然,夏朝的做法揭露了统治者的残暴本质,但体现了关怀赡养老人,在当时已经是社会的约定俗成,既是统治者日常事务的重要事项,也是维系统治基础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来到周朝,整个社会的人文气息,已经从神鬼崇拜进化到推崇人文精神的阶段。在对待关心老人上,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对于不孝敬老人者虽无具体量刑规定,但更强调如何赡养老人的行为规范,并将对老人的礼仪规范形成明文规定,具体如:孝敬老人,子孙辈要做到——长者50岁以上时,要烹细粮;长者60岁以上时,要在饭菜中要配碎肉;长者70岁以上时,要在饭食中要增加其它副食;长者80岁以上时,平时要煮一些珍馐美味;长者90岁以上时,要在卧榻前伺候饮食等。
同时,周朝也明确了赡养渠道和赡养对象,赡养渠道方式有子孙赡养、家族赡养和国家赡养。而在国家赡养上,赡养对象又分三类:一是为国难死子孙的父祖;二是基层退休官员和平民阶层的贤德老人;三是国老(退休国家高级官员和普通卿大夫)。
周人向来“尚齿”(对长者的崇拜),崇拜长者的年龄和人生经验,乐于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所以,全社会对长者的崇拜,形成了周朝特有的礼乐制,并与分封制、宗法制和井田制一道,成为了周朝国家机器运作的四大组成部分。
时间跨入了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逐渐兴起,这个新兴群体的成员大多在50岁以上,他们整日或奔走各国游说思想,或作了寄食门客等待被重用,推动着中国早期社会经济与政治思想文化的发展。他们中的杰出代表有孔子、孟子以及侯赢、唐雎等。至此,比如战国中的齐国,就规定对70岁、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给予免除不同的赋税和徭役。
到了汉唐时期,在对待老人及赡养老人上,有更多的制度安排和照顾。汉朝允许老人可以经营属于国家专卖的酒类商品,在市场做生意还免除租税等。对于不赡养老人者、对老人不敬者、辱骂甚至是杀害老人者,将处于重刑,严重者将被处死,并将弃尸于市。唐朝时,推行“补给侍丁”制度,对80岁以上的老人,在制度上规定由专人照料,照料之人可以免除徭役。
所以说,“敬老至孝”不仅是华夏民族几千年民族融合和传承至今的文化精髓,更作为历朝历代的文化制度,维系着封建血亲宗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