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有别:偷拍官员通奸叫侵犯隐私,拍摄卖淫嫖娼叫公开曝光

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一民警,用偷拍手段获取其上司副局长通奸的证据,并寄交给上级纪委,结果与人通奸的上司没什么事,而偷拍的民警悲剧了,被控侵犯公民隐私而被行政拘留。

看来,警方对保护公民隐私还是特别重视的。官员与通奸,虽然明显违反党纪政纪,但采取偷拍手段去获取官员通奸的证据,就是不行,因为这侵犯了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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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常听惯了一句话,官员也是人。确实,官员也是公民,其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偷拍官员通奸,就是侵犯公民隐私。

看来,要想获取官员通奸的证据,那就要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官员通奸,一般会遮遮掩掩,就是官员通奸,大肆招摇,那也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除非官员是行为变态。官员通奸,遮掩也好,招摇也罢,就算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那都是官员的隐私,拍摄官员通奸,偷拍也好,公开拍也罢,其实都是侵犯公民隐私。

以侵犯公民隐私为理由,治拍摄官员通奸者的罪,可以说,是对官员通奸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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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拍摄官员通奸作为证据,就能够以侵犯公民隐私为由,把拍摄者给抓起来治罪。我看,谁还敢拍摄官员通奸?

保护官员通奸的法律依据是公民的隐私权,如果说,真要把官员当作普通公民一视同仁,只能说,你太幼稚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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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上,我们常常看到警方扫黄的辉煌战果,那就是成排的失足妇女狼狈不堪的画面,也有卖淫女和嫖客在床上惊慌失措的模样。警方在拍摄这些惊艳的照片时,似乎没有考虑尊重公民隐私。媒体的刊载这些照片时,似乎也没有想到尊重公民隐私。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扫黄时拍摄卖淫女的照片,根本就没有想到卖淫女也是公民,她们的个人隐私也受法律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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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者官,因此不能拍摄,因为要保护公民隐私。

卖淫者民,因此可以曝光,这时公民的隐私权就消失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底是一句口号,还是有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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