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现多个新证据 对于欢非常不利 无罪希望渺茫(附庭审记录)

原标题:于欢案二审现多个新证据 对于欢非常不利 无罪希望渺茫(附庭审记录) 今天一上午都在关注于欢案

原标题:于欢案二审现多个新证据 对于欢非常不利 无罪希望渺茫(附庭审记录)

今天一上午都在关注于欢案二审的情况。

山东高院这次采取了公开审理的方式,并通过微博及时发布庭审的现场视频和文字速记。我一直觉得,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对于这样引起社会重大关切的案件,公开透明的审理比什么大道理都管用。

上午的庭审一共发布了14份的上诉人问询和3份证人问询,上诉人是于欢自己,证人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下午出庭的有被害人杜志浩(被刺死的那位)等家属要求出庭的证人杜建岗。于欢代理律师提供了3份新证据,检察院提供了23份新证据。

图中是庭上展示的于欢所使用的刀具。这把道具的来源成为了今天辩论的一个焦点。受害人称于欢从腰间掏出了这把刀,并认为该刀具是宰杀生猪时使用的刀,而不是西瓜刀。

由于于欢案所有的材料,都来自于一审聊城市中院的判决书,以及媒体如《南方周末》的报道,对于很多的案件细节没法进一步了解。今天的庭审记录中,出现了一些一审判决中没有提到的新情况,能够帮助关注此案的人重新来审视这起案件。

从最新提交的证据来看,现场的物证和证人证言都对于欢非常不利。首先是执法记录仪拍到的画面显示于欢在刺人前没有遭到殴打。其次是于欢母亲苏银霞的证言,没看到于欢遭到围殴的情况,并称于欢“性格固执”。一审时证实有人用椅子杵于欢的证人,也说“杵是指对着于欢,并没有打到”。

于欢方提供了3组证据,证明杜志浩团伙可能涉黑、杜志浩的哥哥杜争鸣在冠县检察院工作以及杜志浩送医被耽误,都不是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于欢有正当防卫的需要。证人证言也不能印证于欢在刺人前受到明显的伤害。

最不利的是,被害人辩护律师质疑现场刀具是于欢蓄意携带,被害人郭彦刚称于欢所使用的刀具是从腰间掏出来的,并且证明该刀具并不是水果刀,而是杀猪刀。

警方和当事人的证言也显示,从案发现场是可以看到屋外的警车,现场处置的民警没有离开的迹象,而是叫了警队增援。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现场没有正当防卫的条件。

总之,从今天庭审的证物和证人证言看,新的证据对于欢相当不利,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希望已经非常渺茫。以下是对庭审记录的详细解读:


庭审记录解读

二审与一审不同,对于一审已经认定的情节,并且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的,二审不再讨论。今天的庭审主要聚焦于对“故意伤人”行为的认定以及对“正当防卫”的证明。另外,对公众舆论关切的处置民警不作为等的调查和审理,也不在本次庭审讨论的范围内。

庭审出席的主要是三方的代表。上诉人于欢及其代理人,检查院,以及被害人的亲属和代理律师。三方的诉求和辩论方向也很明确:

于欢的上述理由是,认为一审没有考虑吴学占团伙涉黑、涉嫌高利贷以及警察不作为。根据于欢代理律师之前的介绍,二审会替于欢做无罪辩护。在本案条件下,上诉方于欢和于欢的代理律师必须向庭审法官说明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涉黑、涉高利贷和民警不作为,都是为了证明存在正当防卫的必要。

于欢的辩护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询问,着重强调了杜志浩团伙殴打、威胁、恐吓于欢。并阐述了杜志浩团伙有犯罪前科、开无牌无证车辆等前提。力图向合议庭证明于欢事实上受到了可预见的伤害和威胁。

上面这页主要证明于欢受到可预见的伤害威胁。

上面这页主要证明警方和被害人一方事先认识,事后也打了招呼。警察不作为是导致于欢伤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面这页主要证明于欢没有伤人和杀人的故意。拿刀只是为了阻却犯罪。

检方的辩护方向,仍是证明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现场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于欢及其母亲处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条件下。

上面这页是杜志浩羞辱于欢母子的经过。本段为于欢本人的讲述,网传的杜志浩强迫于欢母亲口交、当着他母亲手淫等的情节是网友自己臆想。

上图显示检方出示证据,证明于欢伤情鉴定只发现两处轻伤。于欢解释说,伤情鉴定是4月15日下午做的,而案发是4月14日晚上。伤情鉴定不能体现当时的伤害情况。

上图是检方对杜志浩等人殴打于欢细节的询问。这一段比较重要,现场处置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拍到了案发现场画面。这个记录仪拍摄到的画面后面还会提到。对于杜志浩等人拿椅子杵人的情节,于欢表示记不清。

受害人方的辩护方向是证明于欢是蓄意杀人。证据是于欢刺死杜志浩的那把刀是于欢蓄意安放在接待室内的,并用报纸盖住。

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提问处处都是陷阱,力图证明刺人所用的刀是于欢提前带到现场并掩盖好的。于欢预先就知道刀在哪里。


这是对于欢相当不利的一个证据。执法记录仪上并没有拍下杜志浩等人现场殴打于欢的视频证据。

这是被害人代理律师的另一个陷阱,试图混淆于欢驱散杜志浩等人的主观故意,和于欢正当防卫的必要,来证明于欢刺死刺伤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于欢没有上当。


证人证言


出席二审的证人有两位,分别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和杜志浩一伙的司机杜建岗。苏银霞的证言主要证明了吴学占和杜志浩多次暴力催讨账款。

这儿有一个细节。尽管与本案关系不太大,但还是要说下。苏银霞向吴学占两次借款135万,总计还款131.5万,本金欠3.5万。约定利息每月10%,利息没有支付过。但是在《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写道,苏银霞总计还款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媒体报道明显与庭审事实不符。

(《南方周末》报道截图。事实上,根据今天庭审,位于名仕花园的房子,是苏银霞在向吴占学第二次借款35万时的抵押物。根据中间人牵线,苏银霞和吴占学达成协议,将房子过户给对方,另外再赔付30万元。后因房产证和公积金贷款有拖欠,房子还来不及过户。4月14日的这次讨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苏银霞的证言证实屋内一直可以看到警察仍在现场。这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不利。

苏银霞承认没有看到杜志浩等人殴打于欢的画面。这对于欢也很不利。

另一名证人杜建刚(讨债团伙中的一员)解释了杜志浩送医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包括与医院冲突的起因。

本案被害人之一郭彦刚称,于欢捅人的刀是从腰间抽出来的,在他转身的时候捅了他。这个说法遭到了于欢的否认。刀具来源是证明于欢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的关键情节之一。

检察院对被害人郭彦刚提出的于欢从腰间掏出刀子的细节也进行了询问。郭彦刚坚称亲眼看到于欢从腰间掏出刀子。

质证环节


在证据出示环节,于欢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三份证据,检察院提供了23份新证据。于欢提供的三份证据都是侧面证据,并不是很强硬。

从这三份证据看,于欢辩护律师试图证明于欢有正当防卫的必要,杜志浩的哥哥需要回避,以及杜志浩的死有耽误救治的情节。这几份证据都不是十分的扎实。检察院随后对这三份证据进行了反驳。

检察机关出示的23份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画面。检查机关首先证明了警察到场之前,杜志浩等人存在侮辱、拘禁和殴打于欢母子等人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证据,三方都没有不同意见。案件的争议主要在于,警察到场之后到于欢捅人之间,是否存在殴打和故意伤害的情况。以下是检察院出示的证据:

检察院对现场处置民警朱秀明的“不作为”行为做了解释,表明民警到达现场后,曾向警队请求增援,并提供了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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