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诗古 | 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
编者按
明清中国虽没有建立一套国家层级的产权登记制度,但却成功建立了一套征税的行政管理制度。这套税收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课户和税额的登记,以便能掌握清晰的纳税者,而不在于详细掌握土地以及湖池水面的信息。尽管“鄱阳湖”之名早在唐末五代就已出现,但是,今天鄱阳湖的基本范围,最早在北宋末期至南宋初期的史籍中才得到广泛且明确的证明。本文为《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结论,有删节。刘诗古,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助理教授。
本书通过对唐宋时期文人文集、诗词游记与地理志书等文献的重新梳理和考辨,并结合其他新近发现的重要乡土文献,对历史上鄱阳湖的形成和演变获得以下认识。
其一,隋唐时期,鄡阳平原可能相继遭遇了多次的水浸,逐渐由沼泽、河网向湖泊水面发展。至迟在唐中叶,在鄡阳平原的南部出现了一个被时人称为“担石湖”的水体,位于饶州与洪州之间,是当时人们往来的水路交通要道。
唐代末期,“鄱阳湖”之名开始正式见载于史籍,并逐渐被当时的文人所接受,进而取代“担石湖”之名,成为鄡阳平原上各湖泊水体的总称。
其二,尽管“鄱阳湖”之名早在唐末五代就已出现,但此“鄱阳湖”的范围尚无法得到其他史料的确证。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唐末北宋初期,北部彭蠡湖水体顺着水道向上游方向侵蚀鄡阳平原,并逐渐与南部的“担石湖”水体连成一片,从而导致鄡阳平原大部沦为湖泊。
明代《江西全省图说》
但是,今天鄱阳湖的基本范围,最早在北宋末期至南宋初期的史籍中才得到广泛且明确的证明,其南界在邬子港一带,西界则临近赵家围一带,东界已到达鄱阳县附近的双港,北界与今天相似,在周溪、四望山一带。
其三,至元明清时期,鄱阳湖的南部地区相继发育出新的湖汊,湖区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在沿湖地带开始出现大量人为修筑的圩堤,开发出不计其数的圩田,虽然增加了可耕地面积,但水面的湖田化现象日益严重,湖泊面积持续萎缩。
一 中国历史上的鄱阳湖水域
据考古学界的研究,先秦以前江西境内大部基本上还是未开发状态,只有零星几个点发现了聚落遗存。在万年仙人洞、修水山背等处考古遗址,发现了稻作农业的痕迹。可见那时的人对于包括鄱阳湖在内的南方地区,所知甚少,视此为“赣巨人”“黑人”活动之地。
西汉初年才有了统辖现江西全境的豫章郡,下设有18个县,近半数设置在今鄱阳湖周边。新近江西海昏侯墓的考古发掘显示,这座墓葬可能与刘贺有关,出土了大量等级高的随葬文物。
至隋唐时期,江西地区人口和耕地都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因科举制度的推行,一般人开始有了向上流动的渠道,有些江西人开始出现在中国大历史的记录中,如欧阳修、王安石、曾巩等。虽然唐宋以后的江西科举人才辈出,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鄱阳湖”并未进入大多数中国人的视野,也很少出现在各类正史文献中,只是在文人墨客的诗词、游记中偶有提及。
反而,赣江作为沟通岭南与中原的重要交通线,却时常见诸早期的文献中,其在江西历史上的意义可能远比鄱阳湖重要。在近代铁路开通以前,赣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交通航运功能,但是鄱阳湖中自然资源的价值却是明代以后才逐渐被沿湖居民发现的。
元末,朱元璋与陈友谅大战于鄱阳湖的康郎山,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为明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364年,朱元璋为祭祀那些在鄱阳湖战斗中死亡的将领,要求在康郎山上建“忠臣庙”,设丁普郎等人的像于庙中,令有司每岁祭之,以展现“崇德报功”之意。
这是鄱阳湖首次与一个中央王朝建立直接的联系,在今天的鄱阳湖地区还可以听到各式各样有关朱元璋的故事。这些“皇帝”故事成为湖区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一代代流传下来。在明代的各类正史文献中,有关鄱阳湖的记录也大量出现,但内容都与朱元璋有关。
在鄱阳县莲湖朱家,流传着一个“神兵天降”的传说,提到“朱元璋在鄱阳湖攻打陈友谅,几年没有成功,心中着急,于是带兵到鄱阳湖察看地形,不料却遇到了驻扎在余干县康山、锣鼓山一带的陈友谅‘寇军’,双方厮杀了起来。
朱元璋寡不敌众,向东撤退到靠近莲湖朱家的新湖洲草坪上。此时正值春雨季节,天上阴云密布,下起了雨,莲湖朱家村和邻村一百多人戴斗笠,穿着蓑衣,手挥着草刀正在草坪上打草。看到了撤退而来举着‘朱’字军旗的朱元璋军队,想必是自己的宗亲,于是就把他们放了过去,紧追而来的陈友谅匪军,误以为这些朱家打草之人是‘神兵天降’,吓得掉头就跑,于是救下了朱元璋一行人”。
之后,朱元璋与莲湖朱家认了宗亲,并称赞莲湖风水好。但是,在余干县康山忠臣庙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编印的《康山忠臣庙史话》一书中,讲了一个与莲湖朱家截然不同的故事,即“朱元璋与陈友谅争战鄱阳湖时,朱元璋有一次被打得惨败,逃到莲湖朱家,可莲湖朱家害怕连累自己,没有接纳朱元璋,倒是有人告诉他康郎山好”。
这些故事情节虽然是虚构,但却真实反映出了清初以来莲湖朱家与康山之间的关系,二者因水面、草洲权属纠纷不断。
限于资料的不足,本书无法更多地分析朱元璋与陈友谅在鄱阳湖大战的详细情况,也难以呈现此次战争对湖区社会结构带来的影响。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湖区流传的故事显示,朱元璋登基之后,很多人在讲一个自己与朱元璋之间关系的故事,或帮助或支持,甚至借助朱元璋的故事表达一些自己想说的话。
在今天湖边的很多地方,人们都会告诉外来者,这里曾经是朱元璋来过的地方,有时也会指认说某地就是朱元璋当年站过的地方,或者喂马之地。
然而,可以确定有关系的只有康郎山的忠臣庙,多次重修,至今犹在。在鄱阳湖地区,除了常规的府州县体系外,还有两个藩王系统,一个是南昌府的宁王,另一个是饶州府的淮王。正统八年(1443),明英宗同意“拨饶州府近城长港一段,赐淮王府捕鱼食用,鱼课除豁”。
正德十四年(1519),朱宸濠起兵造反,再次让西鄱阳湖地区陷入战火。王阳明坐镇吉安平乱,因发现有“九姓渔户”参与叛乱,平乱之后开始对渔户、船民进行牌甲登记。
明清鼎革以及紧随其后的“三藩之乱”,一定程度上给江西带来了影响。康熙十六年(1677)抵任都昌县知县的曾王孙,就一再提到“两遭残破,民生困苦”、“田地荒缺,招徕开垦”以及“劝课农桑”事宜。
这些可以视为长期战乱的直接后果,也可以是地方官应付皇帝的说辞。此时鄱阳湖的一个显著变化是明中叶以来的大量圩田开发,扩大了王朝的税粮基础。明代以来,江西都是重赋地区之一,而鄱阳湖—赣江流域又是漕粮北运的重要通道。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留存的清代文献显示,清代皇帝了解鄱阳湖的方式,很多时候是通过地方官的奏折,其中有很多关于江西粮食收成和运漕船只在鄱阳湖—赣江水域遭遇风暴沉溺的事件。
江西地方政府为了护佑漕船,请求皇帝赐封地方神,令有司春秋祭祀,以安妥神灵、安澜卫漕,如吴城的张令公庙、左蠡的元将军庙等相继进入国家祀典。现今鄱阳湖地区流行的主要神明信仰,有令公庙、康王庙、晏公庙以及元将军庙等。
其中令公系指唐代的张巡,康王则是北宋的康保裔,这些都是唐、宋时期的北方抗敌名将,被王朝相继列入祀典。这些庙宇在鄱阳湖地区的出现是个历史的过程,伴随北方动乱、人口迁移、经济重心南移,以及中原王朝向南方的权力扩张,反映了王朝国家进入江西地域社会的过程。
鄱阳湖地区港湾河汊繁密,河流纵横其间,渔产丰富,一直被视为内陆水域重要的渔场之一。然而,虽然沿湖各人群为了水面捕捞权不惜屡次争讼,乃至大规模械斗,但是渔产的经济价值却并不高,渔户的生活也艰苦。
拥有湖池水面的人,与打鱼为生的渔民,往往并非同一群人,而是湖区两群不同的人。一份民国年间的渔业调查报告显示,迟至民国时期,江西鄱阳湖区各产鱼地每年产额共336000余担,但渔产基本还是以江西当地消费为主,鲜鱼每担在5~10元,盐鱼10~15元,部分运销至福建崇安、上海、汉口、安庆等地。
此,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明清时期鄱阳湖的渔产并不能对中国的鱼贸市场产生大的影响。相反,值得提及的是,有世界瓷都之称的景德镇的青花瓷则通过鄱阳湖运往全国各地。
二 渔课制度与水面产权结构
一些地方文献显示,现今生活在鄱阳湖周边的大族,并非原来生活在鄡阳平原的土著后裔,而是在不同时期陆续迁入的移民。在这些家族的历史陈述中,关于“湖产”来历的描述几乎都会追述至明初的“闸办”。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人们在追述自己的祖先来历时往往都会与南雄的“珠玑巷”发生关联,二者叙述的结构十分相似。这套移民历史表述的背后,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移民历史本身,但这种有意识的集体记忆实际上反映了定居历史与明初户籍登记之间的关系。
与此类似,不同历史时期鄱阳湖地区人们对于“湖产”或“湖权”来历的类似历史陈述或社区记忆,实际上反映了明初重大的制度变革。
洪武初年,明王朝在鄱阳湖地区设立河泊所,派出致仕千户人等开始对湖池、港汊进行系统的丈量和登记,并对渔户、渔船和网具进行逐一造册征课。
借此,王朝的力量开始正式介入到湖区的管理,而在王朝进行湖港清丈和船网造册过程中,人们也以“闸办”湖港及承纳“渔课”的方式初次取得了水面权,从而基本奠定了明清乃至民国时期湖池、港汊的产权结构。
其实,在陆地社会,这种只要缴过税的土地就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基本观点也很常见。此后,明初编定的渔课册不仅是河泊所向渔户征税的主要依据,也成为官府和民间认定湖池、港汊业权的关键凭证。
明初的造册认课不仅遵从了“优先占有”的原则,而且经过国家的渔课“闸办”制度将这种“占有”合法化。在湖区的人看来,祖先的定居史与国家对湖池水域的“闸办”征课,是早期确定湖区“水面权”的两条重要原则。
在明初河泊所初设时,渔户对于“闸办”和“纳课”之事并不主动积极,加上湖池水面的丈量和渔民、船网的登记并非一件简单的行政事务,明王朝历经了十几年的时间才在鄱阳湖区初步完成渔户、湖池和船网的登记和造册,建立起一套专门的渔课制度。
尽管如此,这类登记主要还是以“税课的自我申报”为基础,而不是建立在真实的湖池丈量和登记上。在明初人口数量与自然资源并没有形成紧张关系的湖区社会里,“入湖权”并非一种渔民争相竞争的资源,甚至有些渔民为了规避渔课,选择了逃亡。
从很多渔民的口述中,都可以体会到捕鱼不是一件轻快的活计,不仅收入微薄,且因常年在水上作业,有着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有些渔民家庭为了防止出现水上不可预测的风险,也出于增加渔业捕捞劳动力的考虑,沿湖渔民村落的人口增长迅速,入湖捕鱼日益成为一种竞争性资源。
在攒造程序或课册体例上,渔课册与明代的黄册基本相似,然而在内容上却与黄册的“人丁事产”登记不同,其重点在于渔课种类和税额的确定,不在“户口”和“湖池”的登记。
此外,渔课册中“库甲—头户—贴户”的赋役编派结构与黄册中“里长—甲首—畸零”的结构十分相似,且“头户”与“甲首”的职能也类似,负责单独或轮流代官府向其他课户催征赋税。
与明代中前期相比,清初对于承课人户的管理已经趋于松懈,加上清康熙年间“课户照票”的发行,课额渐趋固定,自封投柜的实行,改变了明代以来“以册征课”的模式,从而导致渔课册在赋役征收中的功用也有逐渐弱化的趋势。
纵观明清两代,渔课册对于渔民而言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不仅是各族对湖管业的关键凭证,也是官府征课的依据。
明清时期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水面产权的法律制度和登记办法,而是主要依赖于以税收为中心的渔课制度来认定产权归属。这套明初建立的渔课制度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挑战,诸如课册攒造过程中的书吏舞弊,渔户逃移和亡故,以及湖池的淤塞等。
这些时刻变动的社会和自然情况,使得明初编造的渔课册无法及时反映最新的社会状况,而渔课册的更造周期非常缓慢,有时长达五十余年才能有内容的更新。
于是,渔课的征收与解运不得不以某一特定年份所收为定额,长期固定不变。在《明实录》中就频繁出现“渔课在册而承课户已逃亡”的记载。在渔课定额化而课册更造周期过长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渔课册登载之税额的征收,河泊所往往佥补新置船网的渔户顶替逃亡课户纳税,甚至佥派非渔户纳课。
明末清初,河泊所相继被裁革,渔课转入所在州、县带管,课额则力在维持定额。《赋役全书》的推行,使渔课在制度上趋于固定,但经办税收的胥吏、所书仍然得以有机会上下其手,出现私勒、滥征之弊。
清董祐诚撰《皇清地理图》,红线为鄱阳湖位置
康熙三十八年(1699),江西承宣布政使司要求各府发给承课渔户“照票”,告知具体的课米银数,让他们赴柜完纳,以杜所书私勒、滥征。这一制度设计固然理想,但因路途遥远,成本颇高,有些课户并不会每年都亲自赴府投纳,于是地方社会出现了一批包承完课的“代理人”。
这些人一般由“图头”充任,专门处理地方社会与官府打交道的各项事务。在明代,可以看到只有课米多的“头户”才负有单独或轮流代官府征收或催办赋税的差役。至清代,在正额渔课之外,课户还得承担十年一届的衙门“大差”。
在这群定期向官府纳税的课户之外,湖区还活动着一群游离于王朝统治边缘的渔船户,一直被国家视为湖区秩序的主要威胁者。在“宸濠之乱”之后,王守仁在江西推行渔户牌甲编审,试图在湖区建立与陆上“里甲”系统相类似的登记制度,以此将渔户纳入王朝的管理,约束他们不在江、湖之间“为非作歹”。
对于这个计划的成效,我们了解不多。同样让地方官头痛的还有那些来往江湖之间的船户管理,因其频繁的移动,明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取保结于邻船、户族,类似于王守仁提出之“十家牌法”,实行邻船、户族的连坐;二是借助船只停泊埠头以及各处营汛的稽查。清代雍、乾之际,凌燽进行了革新,取保连坐之法主要用于本邑船只,而埠头、营汛稽查则专责于外地船只。
此外,为了防止驻防在紧要位置的汛兵与奸盗之徒熟悉之后产生利益勾结,开始实行半年换防、按季抽换制度。嘉、道年间,更是设立了巡河委员,各县分段派员巡缉以安商旅,后因经费不足,逐渐被裁撤。
在明清时期的鄱阳湖地区,除了“官湖”和“官港”之外,其余大多数的水面都是私人或家族所有,可以被继承、买卖和转让。从大量的水面买卖契约中,不难发现明末以降鄱阳湖地区除了族内的分家析产之外,还存在一个活跃的“水面权”交易市场。
因其自然特性,鄱阳湖拥有两个变动的物理“表面”。一个是“春泛渺水”时的水面,一个是“冬干枯水”时的水底。在产权形态上,“湖权”可以分割成“水面权”与“湖地权”。
在“水面权”的杜卖中,交易遵循了一定程度的内部优先原则,亲族房内、本山邻人、同由人等和原先上手契的湖主都享有优先的购买权,与土地的买卖颇为相似。但是,拥有“水面权”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捕鱼的人,也可能是沿湖拥有资本的投资者,从事水面的出租业务。
由于水面不能像土地一样进行空间上的物理分割,“水面权”的交易无法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只能以虚拟的“股”或“分”为单位进行转让。“水面权”之转让,与土地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随着“水面权”在家族内部的分化和市场流转之后,呈现出股份化的占有格局,水面业主也从个人或家庭演变为家族共同体或地缘共同体。
在水面不能进行空间物理分割的情况下,人们转而寻求对“水面权”进行时间维度上的切割,并逐渐形成了湖区以“年分轮管”方式进行“水面权”分割、转让和管理的模式。此外,人们也会把“股”“分”与船只、网具的数量建立直接的联系。就产权的分割形式而言,水面要较陆上田地复杂得多。
简言之,明清中国虽没有建立一套国家层级的产权登记制度,但却成功建立了一套征税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课户、湖池、船网和税额的登记等,以此维持整个国家的运作。
这套税收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课户和税额的登记,以便能掌握清晰的纳税者,而不在于详细掌握土地以及湖池水面的信息。斯科特对东南亚的研究发现,对于前现代国家而言,人口远比土地更为重要,因为没有人口的土地仅仅是荒野,根本产生不了任何的财富和税收。
由此,早期国家更关注人口而非土地,似乎同样适用于明清中国。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国家控制了土地等资源也就意味着控制了渴求以土地为生的臣民。当人群与资源之间出现紧张时,人们就不得不积极寻求第三方证据来说明自己对某些资源的权利主张。
地方社会的普通人与国家的直接接触主要有两处,一个是纳粮当差,一个是纠纷诉讼。明清中国的产权体系基本上是以“纳税记录”和“各类契约”构筑起来的,前者是作为第三方的国家之认可,后者是地方社会财产交易的凭证。
但是,这些湖池水面买卖契约显示,交易大都发生在亲族房内、本山邻人、同由人等熟人社会之间,没有出现跨地域或远距离的财产交易文契。很多的契约书写都是非常不清晰的,甚至充斥了地方性的内容,外人一般难以看懂。
原因就在于,明清中国的契约缺乏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无法离开特定的地域社会从事财产交易,因为权利的保障需要依靠地方中人、熟人社会等的作用。或者说,离开了特定的地域人群网络,如家族、亲戚、邻人或村庄的范围,契约很容易变成不具约束力的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