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葆婴涉嫌传销被罚4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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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某某文化咨询交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会议、会展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服务的企业,系直销企业葆婴的太原经销商,该企业负责人赵某通过复制网络上的道泽-642系统,以发展下线的方式组成团队,先后发展了29名分销商(业务员),其模式为细胞式奖金制度。当事人将其团队命名为梦想团队,其级别已经发展为钻石级经销商,其下为五层,分别为钻石级经销商、执行级经销商、准执行级经销商、资深级经销商、经销商。 经销商通过层层复制,形成上下线关系的网络团队,其团队成员为一个商务中心,把每个商务中心作为单个细胞,每个细胞均可发展下线成为网络团队。当事人细胞式奖金制度的团队计酬方式主要体现在销售业务奖和业务拓展奖两项,当事人为了牟利,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展他人认购300分值的商品成为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发展其他会员加入,与其形成上下线关系,组成销售团队。根据其复制的642系统中奖金制度中“业务对碰奖,销售业绩的20%。以经销商的团队业绩计算,经销商的业绩由左右两边对碰产生,每周对碰结算一次,以积分数值低的一边对碰结算。分值低的一边归零,分值高的一边对碰后剩余的分值,结转到下周进行对碰。以连续四周对碰的积分数值之和,结算经销商的当月业绩,发放奖金。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结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所指的“团队计酬”传销行为。 根据当事人工作室电脑中提取的资料以及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当事人2016、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录当事人获得的销售业务奖金的税后所得2016、2017年共计为2138917元;同时通过对葆婴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核实,其线下29名分销商(业务员)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分销商名单及业务量,由葆婴有限公司统一代发给29人税后劳务费用共计2080151元,当事人梦想团队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额共计为4219068元。 上述证据表明,当事人为了牟利,发展他人认购300分值(一分值等于一元)的商品成为葆婴公司的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发展其他会员加入,与其形成上下线关系,建立“梦想”销售团队,实施传销行为。当事人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太原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两项合计4969068元的处罚决定。
太原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