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分享听说这三个概念还有人在混淆?快来补课!

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外行看上去差不多的几个词,其实概念却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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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它们各自的出处:

01

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出自于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涉及专利授权的先申请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在进行判断时,如果两件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定它们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如果两件专利申请文件仅是说明书内容相同,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它们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02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出自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主要目的是用于评价新颖性。如果被审查的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将缺乏新颖性。

03

相同主题申请

“相同主题申请”出自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同主题申请”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要完全一致,其主要目的在于评价优先权。在审查指南第162页有关优先权规定中,国外优先权部分中对“相同主题申请”进行了定义: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三个概念有各自的出处和含义,在理解和运用中也要格外注意区分。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从权利要求上对专利进行审查的,也就是说即使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的内容存在一致性,但要求的权力范围不同,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不一样,二者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反之,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力要求与对比文件的任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那么它们在技术领域、解决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四方面必然有相同之处,就会被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在评价新颖性时,需要通过对比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对比文件的全文技术内容是否存在实质上相同,以判断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二者构成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判断是否为相同主题申请时,应将在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专利申请的全文进行比较,如果在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在在先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并且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那么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注意,优先权仅对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中相同的保护范围有效,新增加的要求不能享有优先权。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相同主题申请均是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的,均涉及到技术领域、解决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四方面”,但在比对标准上存在差异:在进行新颖性评价,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时,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在上述“四方面”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均可;而评价优先权判断是否为相同主题申请时,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在“四方面”上只能是相同,而不能是实质性相同。为了避免概念混淆,笔者认为,把握“实质性”是关键。

至此,我们明确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相同主题”三个概念并不相同,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人还是代理人来说,更清晰地明确概念,了解审查基准,对于专利的挖掘撰写和后期的审查意见答复及授权都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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