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部队起诉转业干部欠缴房租,到底谁有理?

原标题:【官司】部队起诉转业干部欠缴房租,到底谁有理? 来源:天之涯公众号 时间:2018年12月2

原标题:【官司】部队起诉转业干部欠缴房租,到底谁有理?

时间:2018年12月24日上午09:00时。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某部(以下称Q部)。

被告:任某,男,在部队服役23年,2012年从Q部转业,转业时为副团职。

案由:任某2012年从Q部转业安置在珠海某单位,其在部队服役期间以及转业至今均未享受军、地任何一方的经济适用住房等福利性住房保障权益,导致至今滞留在Q部家属区。2015年1月Q部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对住在家属区、转业满2年以上的人员的房租标准由2.6元/平/月调高到10元/平/月,任某从2015年1月至3月按10元/平/月交了房租之后,发现Q部执行的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对其并不适用,于是从2015年4月开始拒绝按10元/平/月的标准交纳房租。由于按10元/平/月收取房租涉及到Q部转业满2年的所有人员,受其影响的转业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反映,要求在住房保障权益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下,房租标准必须与现役人员享受同等待遇。2017年6月25日,海军、南海舰队和Q部三级联合工作组就该部军转干部反映的住房保障权益及其相关问题到珠海进行调查。会上,三级联合工作组现场答复在军转干部住房保障权益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下,房租标准仍按2.6元/平/月收取。于是,Q部2017年7月开始对转业满2年以上的人员执行2.6元/平/月的房租标准,任某也从2017年7月开始按2.6元/平/月的标准按时交纳了房租。但Q部对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执行的10元/平/月标准没有予以纠正,并于2018年8月15日将任某告上香洲区人民法院,追缴其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10元/平/月的房租。2018年12月24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1.双方对**元/平/月的房租标准所认定的适用文件不一致。

2.双方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不一致。

双方的理由

一、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被告任某曾是原告Q部的一名军官。2010年1月,被告依据军队住房分配相关规定,向原告申请公寓住房,经分配获得珠海市**路**号*栋*单元*层*号公寓房(以下简称“公寓房”)的租用权,按使用面积**平方米计算租金,租金执行《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规定的租金标准。

2012年7月,被告获得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并于当年12月办理完结退役手续,但其继续租用原在役期间分配的公寓房,并按时交纳公寓房租金、水电费、卫生费。

2015年1月起,原告依据《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了被告公寓房的租金,调整后的租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即调整后被告的公寓房租金为每月***元。租金调整后,被告按时交纳了2015年1月至3月的租金、水电费、卫生费,但自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每月仅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拒绝交纳公寓房租金,以至被告拖欠的公寓房租金累计已达******元。现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崔收其拖欠的公寓房租金,被告仍拒绝交纳。

以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望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

                  日期:2018年6月19日

二、被告代理意见

1.本案的客观历史成因

被告在经历23年服役后,于2012年(副团职级)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按照《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军办发〔2000〕62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文件精神,其住房享有被保障的权利,以上系列文件构成保障被告住房权益的重要支撑,被告从离开部队始至现在无论在部队还是地方均未享受到文件规定的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造成这一历史遗留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或地方政府在转业军官安置中未承担相应义务及作为,未将被告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有直接原因,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权义务,事关所有与被告共同情形的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历史责任担当不可回避。

被告2012年转业至今,相应住房补贴并未支(领)取,部队住房档案尚未移交地方,作为转业军官安置工作的两项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安排和住房保障安排,后者(住房保障安排并与部队脱钩)并未如期完成,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判断案情的前提。

2.该案“房屋租赁事实”与一般租赁合同关系的不同意义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并未形成完全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军队住房保障体制的设置尚未发生转化,也就是说原、被告是基于体制特点而生成的特殊住房保障关系事实,被告在服役期间居住此案所涉房屋的使用费是人民币2.6元/平方米(每月),该使用费是基于被告符合军队干部占有、使用该部队房屋条件的一种特殊待遇,这一情形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不相同,军队(后勤)行政给予的性质包涵其中,在被告的身份依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业后)的情况下,这一自然属性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直接适用合同法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会徒然剥夺被告身份资格权利,这一机械判断和适用将漠视被告从军服役的历史奉献,置被告为共和国服役23年的历史于不顾,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淖,无论是在过往历史、当前政治、政策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这一点至关重要。

3.原告适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8〕289号文件的问题所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文件系军队内部管理性规范文件,管理性规范对已属转业至地方工作的人员不具有当然拘束力,其效力并非法律范畴,其适用必须从属上述第一部分提及的三个效力完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匹配,也就是说须完成军队或地方应该承担的住房保障义务,在义务完成之前,机械或单纯适用会影响上述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制度的权威性,而且下位文件违反上位文件在法律上应属无效。

4.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期

原告起诉的欠缴房租时间是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其起诉状送达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时间是2018年7月,离房租延付的最近时间已超过一年,依照以下法律条款,已然超过诉讼时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期,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同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另,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事实上,双方并不存在任何书面租赁合同,也无口头协议,被告继续居住在该房的权利是被告作为一名符合条件的转业军人应当享受的,而非基于租赁合同而取得。本案涉及的纠纷不是普通的民事租赁纠纷。即使如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租赁合同也是约定的2.6元/平方米,原告单方面要求将租金由2.6元/平方米变更为10元/平方米,从合同法上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从2017年7月开始对转业满2年以上的转业人员住房租金按照2.6元/平方米收取,这一做法,前后自相矛盾,显而易见,原告也没有把双方当做平等主体对待。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是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中相关机构不积极作为下的历史遗留,原、被告亦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应由法院管辖,并且早已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建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作相关司法建议,对被告同类军队转业干部及时落实文述第一部分相关住房保障政策,一劳永逸地解决此类问题。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签字):柴律师  王律师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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