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越地铁安全门致死,属于自杀还是意外?从保险的角度如何定性?

2018年12月25日,正值圣诞节,上海市地铁发生了一起严重事故,引发了广泛关注。上海申通地铁运营管理部在微博发布消息称:25日,上海地铁3号线内一乘客违规翻越车站电动安全门,擅自进入区间,导致自己被卡在电动栏杆门和车体之间。站长卸下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后,将伤者移出,该名乘客不幸身亡。乘客具体翻越跳轨原因仍在调查中。

翻越地铁安全门致死,属于自杀还是意外?从保险的角度如何定性?

在年终岁尾之际,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故,令人十分惋惜。但在叹息之余,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考虑,这类比较特殊的事故应该如何定性呢?属于自杀还是意外事件?要知道,不同的结果对于保险的理赔是具有很大影响的。

如果认定为意外,那么该起事故自然属于人身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前的节目当中,我们介绍过,保险当中的“意外”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和非本意的,在这起事件中,很显然前三点都是满足的,那么是否属于非本意的呢?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最终结果要等到调查结束后才能得知。

翻越地铁安全门致死,属于自杀还是意外?从保险的角度如何定性?

那么,“自杀”应当如何定义,具体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判断呢?其实从法律角度,并没有对自杀这一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所以通常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来进行认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曾经在一则关于保险法中自杀含义的请示答复中,做出过如下表述: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从这则答复当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个案的判断,是从被保险人的精神状态、目的性、以及死亡形式来综合考虑的。

而在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自杀的判断,通常采用三个标准。第一,要考虑保额以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保额如果高于被保险人可支配资产3倍以上或者负资产的,或者被保险人突然患严重疾病的,保险公司会推定为自杀。第二,要看投保时间。通常来说,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一年内死亡的,保险公司会怀疑为自杀行为。第三,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其惯常合理行为。比如被保险人因尝试高风险活动导致死亡,保险公司会怀疑其为自杀。

翻越地铁安全门致死,属于自杀还是意外?从保险的角度如何定性?

如果对于事故的定性达不成一致而引起诉讼,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生命诚可贵,希望类似的事故不要再发生,希望每位朋友都能够平安、幸福。好了本期节目的内容就是这些,欢迎您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与保险相关的问题或看法,可以私信与我们交流,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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