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皮革公司”)与都洪亮劳动争议两个案件,经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都洪亮胜诉。海宁皮革公司不服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和5月22日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二审,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重审”。
新乡中院“超期”审理两案即【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77号和941号后,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新乡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法律规定和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同一天变更了一审判决(收到日期2015年11月5日)。
新乡中院宁可违纪违法也要枉法裁判、充当保护伞,达到减少、克扣、变更一审法院正确判决的目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新乡中院民事审判一庭温双双、审判长:田泽华、审判员:李书光、书记员:刘万发。
都洪亮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再审两案,河南高院“超期”(历时32个余月,2016.4.21申请再审--2018.12.26、30.收到裁定)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审理期间海宁皮革公司拒收河南高院下达的传票且拒不到庭参加法庭“询问和听证”活动。
一、申请再审人变被申请人,枉法裁判;被申请人无法定代表人,充当保护伞:
1、河南高院(2018)豫民申1573号民事裁定书“把申请再审人都洪亮变为被申请人”,以海宁皮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案件承办人:河南高院民事审判一庭林春霞审判长、审判员:杨刚、张俊宇、书记员:周迪。
该案2018年9月6日法庭组织听证活动(海宁皮革公司在劳动仲裁时经合法通知其同样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都洪亮按时到庭进行了详细陈述和对再审申请书的再次详细解读。
2015年5月22日海宁皮革公司上诉新乡中院,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10月23日新乡中院作出(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941号判决,收到日期是2015年11月5日(期间未收到任何延期审理信息)。法律规定二审三个月的审限明显超期,程序违法。
二审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该条规定适用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明显二审判决故意亵渎法律,枉法裁判。
2、河南高院(2018)豫民申1610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海宁皮革公司基本情况“无法定代表人”即“无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机构代码证号及联系电话、拒不到庭情况”等信息,公开袒护、充当保护伞。
案件承办人:河南高院民事审判一庭王福蕾(2018年11月29日,王福蕾被任命为河南高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长:朱正宏、审判员:刘中华、法官助理:马娜、书记员:王会军。
该案2018年8月16日法庭组织询问(听证)活动,都洪亮按时到庭进行了详细陈述和对再审申请书的再次详细解读。
二、程序违法,没有立案庭受理及立案审查等手续,网上也查不到相关信息:
2016年4月21日都洪亮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两案,2018年12月26日、30日分别收到河南高院“(非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一庭”驳回裁定书。期间,河南高院立案庭没有向都洪亮发送受理通知书和立案审查等相关法律文书和电话通知及短信等任何信息。
2018年8月8日收到河南高院民事审判一庭王福蕾邮寄的传票,都洪亮打电话询问上述疑问即“立案庭到底立案没有立案?没经立案庭案件怎么直接到民一庭了?程序违法、有没有公正?”等问题;王福蕾说:“我也不知道,现在是立案登记制度,只要你申请再审了立案庭就给你立案”。之后都洪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上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另王福蕾获悉还有一案后,要求一块审理,被都洪亮拒绝,王福蕾说:“你这人真有意思”,我说你把你自己的工作干好就行了,你别管别人的工作了……
——枉法裁判篡改法规、妄加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法律“偷工减料”、侵犯(人权)权益断章取义、枉法裁判政令不畅等
一是:要求最低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窜改20%“补偿金”为“赔偿金”不予支持,公开袒护、强搬硬套、曲解法律、枉法裁判充当保护伞(监察委应介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是“50%-100%的赔偿金”。故意妄加窜改都洪亮诉讼请求20%“补偿金”为“赔偿金”,枉法裁判。
二是:加班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妄加都洪亮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法律断章取义,且故意隐瞒一审二审中都洪亮提交的13份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单和考勤表及调查证据申请)和“反诉请求”的事实枉法裁判(监察委应介入调查):
一审新乡市卫滨区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202号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三行第15、第十二行第5记载都洪亮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单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为进一步证实陈述加班的事实证据,都洪亮在一审、二审提交了书面“调查证据申请书”由承办法官的亲笔签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四项“考勤记录”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后一段还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和25%经济补偿金,篡改制造法规并妄加窜改“补偿金”请求为“赔偿金”,且故意减少了一年年休假工资报酬肆无忌惮,枉法裁判,令人发指(监察委应介入调查):
河南高院肆无忌惮篡改制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可先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要求加付赔偿金(南辕北辙,于法相悖。侵害权利,必须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对用人单位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不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选择救济处理渠道即“仲裁或诉讼”,劳动行政部门不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都洪亮请求的是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原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及二审法院还故意减少了一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原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显然,河南高院不但篡改制造法律法规还故意同二审“同流合污”,妄加窜改都洪亮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金”请求为“赔偿金”,且故意减少一年年休假工资报酬,枉法裁判,令人发指。
四是:双倍工资支持11个月,对一年后仍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适用法律“偷工减料,”隐瞒证据,政令不畅(监察委应介入调查):
河南高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置若罔闻。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至违法行为终止结束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河南高院故意适用法律“偷工减料”,尤其是对都洪亮提交的最高法公布的类似案例故意隐瞒且不予执行,政令不畅。
2012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第6版发表的案例指导“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案例经最高法审委研究通过发布况且还是河南的案件,难道河南高院不知道吗?)。都洪亮提供该案例的证据二审承办法官温双双亲笔签收。
2018年8月16日在河南高院二号办公楼第16号审判庭承办法官王福蕾又专门向都洪亮索取一份该案例指导后称“我好好看看,之后再合议时我们再好好研究研究”。
五是:二审严重超审理期限,程序违法,对非代理人仲裁、一审均未提交且与本案无关的的非法证据妄加评判,隐瞒都洪亮提交的13份证据及反诉请求的事实,超出被申请人请求故意亵渎法律,枉法裁判,多此一举,程序违法,浪费司法资源:
2015年3月27日海宁皮革公司上诉新乡中院,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10月2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收到日期是2015年11月5日(期间未收到任何延期审理信息)。法律规定二审三个月的审限二审长达七个多月明显超期。对非代理人仲裁、一审均未提交且与本案无关的的非法证据妄加评判,多此一举,程序违法,浪费司法资源。
海宁皮革公司主要上诉请求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重审”。
新乡中院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变更改判的奇葩判决——“变更”。该规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条款,明显是故意亵渎法律、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变更一审法院支持都洪亮请求于法无据。明显超出海宁皮革公司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重审”的上诉请求。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河南高院下设有19个中级法院、163个基层法院、729个人民法庭,一万三千多名法官。作为河南高院不能政令畅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千方百计充当保护伞,如引发下设19个中级法院和163个基层法院及729个人民法庭的一万三千多名法官纷纷效仿,到那时河南司法岂不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望何时能实现?
2018年是胡道才院长到任河南高院履职的开局之年。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普通案件,作为一个省级高院的法官能办成如此状况,甚至不惜违纪违法“篡改制造”法律法规充当保护伞,确实令人不安,夜不能眠。望2019年河南高院胡道才院长(监察委)切实履行监督主体及管理责任,实事求是,勇于担当,有错必究,依纪依法依规查处此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努力,让每一次审判拥有正义,让百姓对司法公正更有信心。致以衷心的感谢!
都洪亮
电话:15537318496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