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那些因“伤害宗教感情”而被驳回的商标,南少林、老子都中招

在我国,佛教是主要的宗教派别,所以大部分中国人对佛教人物都保持着崇高的敬仰,从而对这些佛教用语也有着蜜汁热爱。很多商标申请人想借此机会注册佛教相关的商标,据统计,单是“玉皇大帝”这个词就有51次用于商标申请。

《商标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不能注册商标,有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此列: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这样看大家可能没有太大的感觉,申请宗教相关的商标注册的不在少数,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整理了一些因为“伤害宗教感情”而被驳回的商标,大家一起来感受下。

唐长老

申请号为22630770的“唐长老”商标是由唐某于2017年申请注册,注册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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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含“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老子头像

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头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3年老子头像商标注册成功。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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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沙长老

湖南湘江古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的时候,向商标局申请了一枚“沙长老shazhanglao及图”的商标,注册号为第24944913号,核准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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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有图形和文字“沙长老”组成,其中文字为主要识读部分。“沙长老”一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唐廊朴禅

申请人廊坊市十三丹太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第23695791号“唐廊朴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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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唐廊朴禅”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该条款属于禁用条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其实由于伤害宗教感情而被驳回的商标还有很多,诸如“南少林”、“少林药局”、“灶王爷”、“菩提子”等等。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以下情形除外:

1、宗教组织、团体兴办自养企业的,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可以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等。

2、商标与宗教有关,但关联度较低或宗教含义已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佛顶山”。

3、申请时间较早,审查机制不规范通过的商标。如2003年1月22日在第18类(箱包)上申请的“玉皇大帝”,不过该商标专用权今年4月到期了。

目前我国商标审查越来越规范,审查机构的审查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小编需提醒大家注册商标尽量不要带有“佛”、“禅”、“庙”、“寺”、“庵”等具有宗教色彩的词语,除了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核准外,其他申请人的此种申请一律以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总而言之,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在对商标的取名选择上,一定要谨慎,尤其是涉及到宗教,涉及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情况,还请尽量绕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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