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辽宁省(沈阳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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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策】辽宁省(沈阳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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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以下都是旧政策,仅供参考,如需咨询具体情况,请于军转部门联系!

辽宁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

一、接收条件

 辽宁省按中央3号、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沈阳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二)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三)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他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六)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七)自2009年起,为配合拉动沈阳房地产市场,沈阳进一步放宽了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的限制,取消了原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买房后,父母或爱人落户满两年后方可进沈安置”的规定,实行“军队转业干部在沈购房即可接收安置”的新规定。(该政策为阶段性特殊照顾政策,已经实施多年)

二、安置程序办法

对师团职转业干部重点安置,采取空出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每年省(中)直编制计划中团职转业干部占40%。

辽宁省(中)直单位采取协商和指令性分配的安置办法,对进省(中)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营职(含技术10级)以下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统一考试择优安置的办法。

三、沈阳市计划分配安置程序办法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 结合的分配办法。

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于洪、沈北、浑南等市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不受上述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

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军转干部,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5、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当年不占接收单位地方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后也不作为本单位地方干部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数;

6、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工作。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非军转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不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

7、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全部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营职主官,同时要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四、辽宁省关于省(中)直单位团职以下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有关规定

(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进入省直机关(含参公单位)的,采取自主定向报名、考核与考试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安置办法。进入中直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采取个人自愿、接收单位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

自主定向报名、考核与考试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具体办法:

1.申报岗位需求。接收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团职安置计划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用人需求,包括岗位简介、用人要求、工作经历等信息,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引导和帮助军队转业干部理性选择工作岗位。

2.自主定向报名。凡符合进沈阳地区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身体健康,均可在省直当年安置计划范围内自主报名,选择接收单位,参加省直单位考核与考试安置,每人限报1个接收单位。

3.受理报名。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受理报名。报名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时间、地点、携带证件和其他材料。报名情况现场公布,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其考核与考试资格。

4.考核赋分(满分100分〉。

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考核内容:对职务等级、军龄、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年限、学历学位等项目进行量化打分。

考核方法: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记载为主,辅助调查核实。由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干部管理部门填写个人信息表,并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依据信息表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及相关材料,采取双审考核赋分,考核项目的认定时间截止至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考核结果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赋分标准:

(1)职务等级(最高分32分):技术九级(含文职副处)记28分,行政副团职记28.5分,技术八级(含文职正处)记29分,行政正团职(中级职称技术七级以上)记29.5分,副高职技术七级以上记30分;转业前担任过副团级领导职务的加0.5分,担任过正团级领导职务的加1分,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加分;转业前担任过副团级主宫的再加0.5分,担任过正团级主官的再加1分,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加分。

(2)军龄(最高分37分):军龄基础分22分,服役1年(12个月)加0.5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累计得分不超过37分。

(3)立功受奖(最高分20分):荣立战时一等功记20分;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记15分,每增加1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记10分,每增加1次加4分;荣立三等功记3分,每增加1次加0.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立功受奖以部队通令为准。

(4)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最高分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记0.35分,累计不超过7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5)学历学位(最高分4分):中专及大专学历记1分; 大学本科学历记1.5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记2分;双学士学位、仅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记2.5分;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记3分;博士学位的记4分。学历学位赋分只计最高一项,如最高一项是全日制学历的,在原有赋分基础上再加0.5分。累计分值不超过4分。

(6)扣分: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每增加1次扣 2分;受过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每增加1次扣4分;受行政记过(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5分,每增加1次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5分,每增加1次扣15分;受行政降职或降衔(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35分,每增加1次扣20分;受行政撤职(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扣50分,每增加1次扣30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处分项目之间累计扣分。

5.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以申论为主,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不指定复习教材。

6.综合积分。综合积分=考核分×60%+考试分×40%。

7.录取。录取前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每个职位的范围内,按综合积分排名录取。如综合积分并列时,可依次按职务高低、任同级职务时间、军龄时间顺序正向排位录取。当出现某一岗位录取数不足计划数时,从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双向选择录取。

(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进入省(中)直机关(含参公单位)采取双选定向报名、考试与考核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安置办法。进入省(中)直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采取个人自愿、接收单位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

双选定向报名、考试与考核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具体办法:

1.申报岗位需求。接收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营职安置计划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用人岗位需求,包括岗位简介、用人要求、工作经历等信息。接收单位如需考虑专业条件,应力求宽泛,不低于3个专业。不可设置年龄、性别、全日制学历限制。接收单位设置的相关条件需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同意。

2.双选定向报名。凡符合进沈阳地区安置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身体健康,原则上大专以上学历,均可在省直当年安置计划范围内双选报名,即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根据需求选择军队转业干部。每人限报1个单位。

3.受理报名。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受理报名。报名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时间、地点、报名条件、携带证件和其他材料。报名情况现场公布,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其考试与考核资格。

4.考试(满分150分)。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客观性试题)和申论(主观性试题)两科,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申论不指定复习教材。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考试分值比例为1:1。

5.考核赋分(满分50分)。

(1)立功受奖(最高分40分):荣立战时一等功记40分;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记20分,每增加1次加10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记10分,每增加1次加5分;荣立三等功记3分,每增加1次加O.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40分。立功受奖以部队通令为准。

(2)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最高分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记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3)扣分: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每增加1次扣2分;受过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每增加1次扣4分;受行政记过(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5分,每增加1次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5分,每增加1次扣15分;受行政降职或降衔(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35分,每增加1次扣20分;受行政撤职(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扣50分,每增加1次扣30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处分项目之间累计扣分。

6.综合积分。综合积分=考试分+考核分。

7.录取。录取前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每个职位的范围内,按综合积分排名录取。如综合积分并列时,可依次按职务高低、任同级职务时间、军龄时间顺序正向排位录取。当出现某一岗位录取数不足计划数时,从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双向选择录取。

(以上为辽宁省2016年关于团职以下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有关规定,仅供参考)

辽宁省沈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解答

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

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

(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有关事宜,沈阳市是如何规定和办理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和本人档案材料中的记载确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婚或有正式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能随迁;但确属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的,经审查核实并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县以上政府证明的可办理随迁和转学(含已婚子女的配偶);

    (2)由军转干部赡(抚)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岳父母以及父母双亡又无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有随军和移交手续的,经审查复核后可随迁;

    (3)军转干部的配偶和不满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军转干部一同迁入本市(或配偶随调);

    (4)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干部录用手续、任职、级别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安排纳入市人事局每年对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计划中一并随调对等安置;各类企业自行聘任的干部或其他的以工代干人员及工人,都按工人对待,纳入市劳动力市场,由市场统筹解决其工作就业问题;

    (5)随调配偶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随调。要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或病休手续后,可来沈落户。

问:军转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接到通知后,到地方报到都需要哪些证件手续?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答:军转干部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3)部队师(旅)以上后勤机关出具的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

(4)投奔沈阳市某地区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亲属的常住户口本,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军转干部本人的军官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

随调随迁家属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人事)调转介绍信和工资(供给)关系介绍信;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是党、团员的要同时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4)随迁的在学子女须携带转学证明。

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时间进度是怎样掌握和安排的?

答: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

三月份以前,市军转办要深入各有关部队及地方接收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和汇集,研究当年一系列有关工作;

四月中旬或五月初,与部队、省军转办进行军转干部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随后审档并公布当年我市接收的军转干部名册及档案编号;

五月份,组织军转干部考前辅导班;参加全国及全省召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政策措施办法;

六月-七月,召开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下达和公开全市军转干部分配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要求;公开《军转干部考试简章》;按省军转办确定的时间,进行军转干部考试的报名及考务考试工作并公布考试录取结果;同时积极推进“双向选择“工作;力争完成全体军转干部的市级分配;

八月份,完成每位军转干部的下一级分配及在各自接收单位中的定岗定位定职工作,期间允许个别军转干部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调整到理想的并同意接收自己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去任职工作;向部队发出该军转干部来地方报到的通知;

八月-九月,组织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来地方报到、接转各种关系;明确报到的时间、时限及各种手续要求;

十月-十二月,组织军转干部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专业性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其中十一月中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参加地方体检合格后,可按时间、时限的要求到地方报到并办理退役金领取卡、医疗保险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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