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 挖走客户公司还告不到

员工在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积累了一定的关系和经验后,跳槽到同行业其他公司,完成薪酬和职位企业的上升,是非常普遍的。

很多公司招聘员工也是由同行就业工作的优先,这除了是工作更容易上手无需培训外,员工本身自带的客户资源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但是对于跳槽员工的原单位来说,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支付报酬,员工所开发的客户理应属于公司的财富。员工离职后带走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泄露公司机密,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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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张小姐是成都市AA饮料公司的员工,在公司从事产品渠道销售已经工作3年。

2015年6月,张小姐认为自己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客户资源,想要更高的薪资和职位,于是跳槽到B乳制品公司担任市场主管,并且带走原单位的客户名单。

张小姐到B公司后,与原单位客户名单上的客户联系,利用双方产品的优劣对比,压低报价,把AA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挖”了过来。给AA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AA公司发现这一现象后提出诉讼,状告张小姐违反原劳动合同中的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要求张小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同事状告B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使用AA公司的商业机密,要求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机密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最后法院裁决:AA公司的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加以法律保护。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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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业秘密,其前提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就本案来讲,任何饮品公司都可以上门征求客户的意见,哪怕他们已经是其他品牌饮料的用户。

也就是说,AA公司的客户名单在客观上根本无法保密,B公司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完全是通过公开、正常的渠道取得。而AA公司也从未对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

那么如何防止员工离职后将公司的客户挖走呢?

在劳动合同或抱你协议中明确标明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员工不得泄露,以及泄露的处罚条款,那么这一规定就对该员工具有约束力。及时法律上构不成商业秘密,员工也有义务保密不予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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