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 广州湾商会组织结构及其社会功能探析

  摘要   商会,是近现代的民间社团,其承继史上会馆历史,在协调商事运作,维护商业秩序,保护商人利

  摘要  

商会,是近现代的民间社团,其承继史上会馆历史,在协调商事运作,维护商业秩序,保护商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广州湾商会作为租借地的商会,它与我国其他地区商会既有相同之处,亦有相异之别。它处理事务区域是法国租借地(广州湾),登记机关却是国民政府属下的广东政府;它的组织结构开始为会董制,其后为委员制,委员的产生是采用选举方式;同时下设多个委员会来处理相关商事、公益事务等。广州湾商会组织结构、运作经验、制度历史等的探索,对剖析广州湾的历史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广州湾   商会  组织结构   制度

一、广州湾地区商人组织渊源

商会史作为一个的研究领域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研究成果可谓硕果累累。但从研究情况来看,我们也不难发现学者们的注意力较多地集中在于上海、天津、苏州等少数大城市。对中小城市,那怕是沿海城市,关注度并不多,甚至没有关注!“仅仅依靠几个大城市或典型的个案无法涵括整个中国商会的历史。只有扩大研究地域,加强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镇、海外华人商会与在华洋商会的系统研究,才能进一步拓展商会史的研究,才能为在理论的高度总结中国近代商会史研究成果提供必要的实证研究基础。”作为一个沿海中小城市的商会——广州湾商会就是一个例子。其实,作为一种商会态势——租借地的商会,它许多内容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如,作为租借地环境下的商会,广州湾商会与殖民政府的关系如何?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又如何?是以经济利益为职能还是超越经济利益的范围?在殖民统治下,他们的角色到底是什么?合作还是抵抗?是民族主义情感占上风还是自己商业利益占上风?在特殊环境下,如抗战时期商会究竟是采取哪些措施,通过什么手段、举措来具体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商会与所在地众多商号的关系究竟如何?商会又给这些商号提供了什么样的保障服务?等等。这些内容都应值得我们思考。现在笔者根据收集到的史料,对广州湾商会为研究对象,同时对广州湾时期的商人团体进行相关梳理,以求以小见大,探索租借地时期商会形态。

1922年广州湾商会欢迎东法总督François Marius Baudouin到访

图片来源:网络

二、广州湾商会的成立及其组织结构

1899年租借予法国后,在广州湾区域内,商人团体是以地缘组织为主,目前所知的五大会馆——闽浙会馆、潮州会馆、广州(广府)会馆、高州会馆、雷阳会馆,是广州湾商人组织的主要机构。约在1917年,经国民政府农商部核准立案,广州湾商会成立,“指定以广州湾所属地方为区域,赤坎设总事务所,西营设分事务所”,[i]名为“广东广州湾商会”,似乎在突显商会某种意义。其实虽地处租借地,但广州湾不少社会组织仍然与中国中央政府有着关联,如商会成立立案,还有就是教育机构,如益智学校。1922年,根据发展的需要,由当时负责广州湾商会工作的陈家邵发动各商号捐资筹建商会建筑物,得到殷商许爱周和各商家等的热情赞助。在潮籍商人陈斯静先生的主持下,广州湾商会会馆于1923年破土兴建。1925年以法国钟楼式建成。商会会馆楼下是办公、议事、会客室,二楼是大堂,设有图书馆、会议厅和歌舞厅等。会馆后面有个花园,有自己的水井;顶层有一钟楼。[ii]还没有文献显示1925年前,商会工作能走上正轨。但自商会大楼的建成后,商会工作即走上正轨。1925年商会改会董制(或言董事制)为委员制,当时委员有陈家邵、陈斯静、陈介臣、陈澄甫等,九至十一人的委员会是商会领导机构。[iii]陈斯静是正轨后的商会会长。陈氏是潮州人,在赤坎开设泰发号,经营百货批发业务。据了解,1928、1929年当地商人郑森源等拟在西营独立设会,但国民政府不批准;大约在1930年西营“始自独立,然赤坎商会依法仍称为广东广州湾商会,而西营商会之组织与及一切措施进行,亦皆以赤坎广州湾商会为依归。”这也与后来的口述内容颇为相符:“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西营商会任职的朱兴仁同志回忆说:一九三一年以前已有西营商会,当时只是几个头面人物用一些平房作为聚会的俱乐部场所,到了四十年代初期,才购置了现在汉口路三十号两层木楼铺屋为商会会址。”口述材料中谈及西营商会首届会长是郑耀琳,并非是郑森源。当然文献资料中并没有言及郑森源是会长,只是提及其设会而已。1935年郑耀琳去职,西营商会第二任会长是许歧伯(湛江坡头人,许爱周长子);1938年会长是郑绪生(郑耀琳之子);1943年西营商会会长是黄衡初(湛江调顺人)。除了西营商会外,广州湾商会下面还设有“硇洲、东山、东简、通平、新鹿等区商会”。因西营商会等商会体制及其业务几乎等同于广州湾商会(不少文献亦记为赤坎商会),“组织与及一切措施进行,亦皆以赤坎广州湾商会为依归”,因而我们重点还是回到广州湾商会上面来。

根据时人韦健的调查,1942年,广州湾商号就有2566间(皆有名录存查),[viii]其中包括赤坎商号1896间。(如法国大马路(今赤坎中山二路)114间;福建街:118间;海边街(今赤坎民主路)190间;港口街(今赤坎幸福路)125间;龙总督街(今赤坎和平路)113间。)西营商号有670间,如贝丁大马路(今霞山逸仙路)139间。当然,韦氏调查中商铺包括:饭馆、酒店、百货商店、贸易企业、旅行社、银行、赌场、医院(含牙医等)、水果店等,除了其中的日常生活商号之外,诸多还是以贸易活动商号为主,至少有1500间以上。除了广州湾商会外,这些商号也成立一些同业公会,但归属于商会名下:“当时广州湾商会属下的各行业公会有百货、船务、图书纸料、花纱布匹、国药、西药、粮油杂货、鱼栏海味、碾米、金银、电影、京果、陶瓷竹木、柴炭、故衣什架、屠宰、土产代理、铜铁制造、钟表修理、皮鞋皮具、割车辘胶、榨油、烟丝、炮竹、纺织等共三十个同业公会”。

1925年走上正轨的广州湾商会,宗旨设定为“图谋工商业及对外发展贸易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集议商业相关事务;二、将商业相关事项“条陈意见于官厅”;三、确定进出口商品数量及价格;四、商界人士“如有被人倒欠或豪强压抑或贼匪掳拐,经本人禀诉官厅本会得查明事实详报官厅请为伸理”;五、“调处本会会员或官厅交处之工商事争议”;六、开办商业学校“及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项”。当然,商会并非执法机构,只是商业秩序维护机构,要求它只能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运作:“商会为商人团体机关对于一般工商人当然负排难解纷及维持保护之义务,如遇有互相争执或被同业排挤”,经过本人的请求,可以依据章程办理;“有请排难维护时须缮具投词送会”,然后“集会公议”。若果是由商会个别职员调停的,“此为个人之事,本会不负责。调处之事项无论两造遵处与否,即列议案,以备存查。”

根据制度,广州湾商会设置主席(又称会长)、执委会、监察会及各类委员会,但不设副主席(副会长)。主席(会长)是由执委会中常务委员选举产生,总理商会“一切会务,对外为全体代表”。会长任期为四年一届,可以连任两届。陈斯静即连任两届,于1933年期离职;1937年再次担任过第四届会长职务。第三任会长为增城的陈澄甫,陈氏在赤坎经营五金生意,至1937年离任会长。第五届会长为霍子常,广东顺德人,[5]1940年任职(陈斯静因病去职[6]),1942年霍氏虽任期未满,但称病去职。其后旗人赖泽接任第六届会长,一直到抗战胜利。赖氏在赤坎“开办南昌行,经营运输及代理轮船,代理美孚火水(即煤油)及进出口业务”。

广州湾商会执委会包括执行委员十五人,候补执委七人,其中由执委互选常委五人。监委会包括监察委员七人,候补委员三人。下列名单为1942年广州湾商会第六次执监委员名录。主席:赖泽;常务委员有四名:梁均泉、戴朝恩、梁伯纲、庞子铭;执行委员有十名:邓勋臣、徐敬轩、洪绣甫、杨玉堂、陈介中、陈翰华、林惠中、陈玉珩、杨进、李耀。执行委员共为十五名(含主席与常务委员)。但1942年的候补执行委员变成八名而不是七名:冯日平、梁启盛 、许歧伯 、何少泉、李时康、黄仲芳、欧士荃、彭佐兀。所以1942年执委会组成成员为23人。监委会的监察委员包括:关奇山、李耀奎、李炳南、陈学谈、许爱周、叶福山、卢殿侯;候补委员为四名而不是三名:黄海华、陈渭川、李时康、许敏功。监委会人员共有11人。另外,1942年西营商会第七届执监委员名录同时附录如下:主席为吴永赓;常务委员四名:黄衡初、郑秉奎、李梦如、林华奎;执行委员十名:陈卓才、郑绪生、许岐伯、杨光普、朱育英、李梦闌、林国泰、黄元武、李鋈亭、陈维祺;候补执委五人:符敬茗、吴少陵、吴淑徽、符树瀛、黄渊辉。监察委员七名:郑瑞贤、黄守绪、黄锡周、符宛中、梁敏洁、林之福、林瑞平;候补监委三人:余星河、洪发、李礼和。

在组织结构方面,广州湾商会还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处理相关具体商业事务。较早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包括:“一、公断委员会,关于调处商人及官厅交处之纷争;二、会计委员会专司本会银钱数目及年终造具决算案及预算案报告于本会;三、调查委员会调查商业状况及官厅委托调查之事项;四、清理委员会关于清理倒闭商号请求派债事项;五、储蓄委员会管理本会之日会月会及各种储蓄事项;六、图书馆委员会监理本会图书馆职员关于图书馆一切事宜;七、消防委员会管理本会救火会一切消防事项;八、商团监理委员会执行商团监理会一切事宜”。1940年9月,又根据环境需要成立平粜委员会,管理广州湾内的平粜公所及一切救济事宜。[9]可以看出商会会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增设专业委员会,维护其属下商人利益及市场的稳定。1941年,面对广州湾内西贡纸、银元、铜钱、国币、广东纸、广西纸、港纸、葡纸、大西洋纸等多种货币均可使用的混乱局面,商会继而成立了调整金融委员会,调控湾内的金融秩序,维持商业利益。当然商会最高权力组织隶属于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一、选举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二、讨论及决定预算案及其他重要会务;三、接受执委会、监察会及各会员之报告;四、警告或惩罚违反会章之会员、会员代表职员及办事员。”另商会规定,各委员有任期规定:“执监委均名誉职均以四年为一任,第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第一次之改选,以抽签定之,但委员人数为单数时,留任之人数得较改选者多一人,候补委员遇缺递补时,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执委补常委,常委补主席时亦同,执监委任期届满,若不能完成新选,即不继续行使职权。”商会权力运作主要是靠会议来协商进行:会员大会举行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在一月,“但遇必要时得由执委会召集临时大会或经会员十分之一请求或监察会函请召集时执委会得召集之”;平时常委会议会期由常委会自定;执委会议则每月二次,时间一般定在3月17日,“如有特别事件或执委半数提议得召集特别会议”;监察会议则是每月一次,“执监联席会议如遇紧要事件得由常委会临时召集之。”

商会的委员是通过选举制度方式选举出来,但对其资质方面没有作特殊的要求,会员条件之一是须在湾内商贸,但派遣的代表必须是年龄在25岁以上的中国人。商会甚至明文规定部分人不能作为代表、且采用某种特殊的口吻语气:“有下列各项情事之一者不得为会员代表,一被褥夺公权者,二有反革命行为者,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四无行为能力者,五营业不正常者。”在正式入会还有一定的条文程序:“会员入会及出会:公会或商店经委员一人介绍填具入会志愿书认助义会二股以上送由执委会开会审查合格给予入会股票作为会员,会员愿出会者具出会理由书送执委会会议宣布出会即将助来股本照原数发还缴销股票作为出会,出会不认为本会会员,不得复享本会之权利。”作为商会的会员,其权利与义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建议权,会员及会员代表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本会议决议案之义务。并要交纳一定的会费。”日常会费采用认购义股的方式缴纳,“每股科银廿元”,后来改为“每股交息国币三十元”。而遇到临时事务时,还需缴纳临时费,临时费收取与否由特别会议决定。

同时商会还设有专门的武装商团和消防队:武装商团负责商区内的治安巡逻;消防队有专门的手摇式救火车,负责商区内的防火救灾。1922年法籍的广州湾总公使赖宝士(Blanchard de la Brosse)颁发了《广州湾赤坎商团章程》里面载有:“准广州湾商会设体育武艺团以协同国军以及警军等保卫西营赤坎埠”。言明商会武装商团是自筹维持管理,但须在租借地总公使的督导下维护租借地的社会治安,枪支需向法当局申请购买。[xix]成员主要是“商家或商伴二十岁以上至四十五岁以下者”,且“无有病症、无嗜好及无官厅惩罚者”,“至于无门牌之中国人,欲入团须由两绅商介绍”。商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湾内的商家,并按等级征收:“市内商店,按月须负担商团与公局之兵费……兵费分等征收,计规定特等月征二千元者三有公司一家;月征一千元者,万利公司各家;其余特等一者月征五百元,特等二者月征四百元,特等三者月征三百元;一等者月征二百元,二等者月征一百五十元,三等者月征一百元,四等者月征五十元,五等者月征二十五元,六等者月征十元。”[xx]而据1945年后在商会担任常务理事的蔡挺生先生等回忆,“商会还组织类似今天储金会形式的月会(标会),即每月供规定的金额,由付出利息高的‘标’得,对帮助解决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商户,起到一定的作用。”惜文中不提及成立时间,不知是1945年前还是后?此外在1929年7月商会还拥有自己的出版物:《商业旬报》,栏目包括:论说、法令、会务纪录、报告(即各地商务报告)、商业常识、业载(即各地商业信息)、告白等。

《广州湾商会商业旬报》封面

来源:湛江市档案馆 吴子祺摄

三、广州湾商会的社会功能

商会作为商人组织,自然以维护商人利益、社会商业秩序为核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地域的特殊性,,每一个商会的组织结构及社会功能又具有一定的特色、独特性。在社会网络的运作中发展其维商的功效,包括维护商业秩序、调解商务纠纷、协调商号与政府关系等。事实上,虽为法国于华的唯一租借地,广州湾在法国殖民体系中,似乎并没有得到重视!那怕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人口不断增加,商业地位不断突出,但法国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及经济预算却是维持在某个水平!这样,自然在商事中依赖商会。

传统上,商会在处理商务纠纷中理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后期的殖民政府与商会实践运作也证明了这点。虽言在成立之始,已将纠纷调解作为主要的职责,惜由于暂时欠缺档案材料,较为详细的统计数字,我们无法得到,难以就商会整个时期处理商务纠纷作一个系统的论述,只能于此提供一二个个案及时人的系统说法,以求获知一二。

1930年8月20日《商业旬报》的“本会历年纪略”栏目中,提及一件商业纠纷:“怡记投诉恒安食言背约”。依法租借地政府与商会的协议,“凡(商务)债务上的纷争官司必须经过商会的调解,无效者才转达(租借地政府)法院受理”。[i]1929年11月24日,商会就怡记与恒安纠葛一事进行调解。会上,各调解委员劝经手订价的王佐才“照约交定立单,以维信用。”但王氏提出因目前恒安“银口不便,如必要我承受此货”,必须将剩余的定金“西纸一千九百元先行给部,立妥单据,限在四礼拜内交。则可将就”。众调解委员就这个意见,“询之怡记,亦允。”于是,双方“签字作实”。但也许过后,王佐才又悔约。商会又为此事于27日召开了特别会议,主持人为陈斯静会长,各会员列席。会上陈斯静询问王佐才“愿照二十四日原议”否?王氏认为交定日期是四个月是期限,“有经纪黄全签字为据”。随后调解委员会询问黄,其曰:“此单系佐才嘱其先签字”,他不知是计,就签了。“其实原订系依照海关出货期限,并非自交定起计足四个月。”大家认为王氏“横生枝节,实属有意呈刁取巧”,决定依照24日的“公议处结,听否由其自便”。在此期会刊上,还谈及到的两项商务纠葛案件:其一,“裁判厅前此札处永利源与德得纠葛事原札因不合式璧回”;其二,“裁判厅请将均昌隆与永亨大车汇项纠葛事查覆来函。”时人调查报告认为:“至商业团体,则有广州湾商会一所,设在赤坎,颇具势力,对于商事公断,则为法人所准许。闻商人纠纷,十居八九,在该会判断了事”;所言应有一定的可信度。除了日常的商业纠纷,商号的股权纠纷亦为商会调解的对象。湛江市档案馆藏有一份1934年商会公断书(允字第七号),[5]就是涉及商会调解裕连兴股权纠纷的案件,其中内容亦涉及涉案委员采用回避制度的说明。公断书上注明已和解。

“以近世中国商会的历史来看,维持稳定的商业制度,保护商业经营秩序,充当官商交通的媒介等应是商会所从事的主要事业,笔者把它称之为‘常态’。而短暂的政治参与,以及为避免战事而发起的和平运动,以及对战争的应付举措等均属于‘变态’”。[iv]可以讲,维持市面的稳定是商会另一项关键功能;而与市面攸关者主要为金融、币制、商品定价、粮食及公债等。如在物价方面,广州湾商会极力在维持市面稳定。会刊《商业旬报》(第七卷第23号,1930年8月20日)第29页载有:“接胡董来函并提议卖面价值,公议每包价值,无论省唛鸡唛,一律定为二元八毫。”“现存米四百包平粜时期应否暂行停顿抑继续办法,公议俟第二帮米及西营现买面粉五百包卖完再看情形,然后酌定,但现在存米无多,各处机关领米代沽,应暂停止。”(按:原文无标点)金融方面,根据国民党中统1942年一份报告:“广州湾币制向来紊乱,市面流通之货币有港币、越币、法币,及广东纸币等交收至感不便。以前沿用白银本位各种货币照折合时价伸算,惟湾中白银根本有限,多以法币折合伸算,所行者实为虚银本位。现广州湾商会为谋调整金融交收便利起见,于五月二十二日召集各界联席会议议决,自该日起所有交收一律以法币为本位,盖规定法币一元等于白银二角云。”广州湾商会也努力维持湾内的金融秩序,“闻西营经有陈某、赤坎潘某等在湾朋比为奸,吸收白银,散播谣言,谓国币稍有破坏者,即不值钱,企图扰乱金融,广州湾商会函询此间中央、中国、农民等银行,均称照常行使,且可掉换新币,该会当即布告商民周知,勿生误会。”调整金融委员会已在上面提及,仍为安定湾内市面金融秩序。“无论中中交农及粤省银行新旧华洋印版法币,均不得岐视,否则由会严判属裁,商民一致奉行,地方金融赖以安定。”[vii]甚至商会更有委员做出一定牺牲。如面对日本于湾内发行中储券、军票等扰乱广州湾的金融秩序行为,金融调整委员会除制定法案采取一系列措施,制裁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外,还达成协议:“‘由他(陈学谈)自己出钱,购买日军全部军票,然后又全部给予销毁。’所谓买军票就是用钱把日本军人养起来,……(陈学谈)用自己的积蓄和心血,换取广州湾短暂的平静。”[viii]度量衡方面,商会制定了标准斗秤:“广州湾商会通告云:查本市斗秤向无划一规定,以致发生纠纷,时有所闻。本会有见及此,特提付第九次常会讨论,决议米斗以足司码十二斤又十三两为一斗,秤以足司码三十二两为一斤,由本会制标准斗,发交本市米业公会,及制标准秤分置本市各市场”,在1943年1月1日开始使用。

会馆、公所、公会、商会同为商人团体组织,部分社会功能具有相似之处,慈善事业即其一。早在清朝时期,赤坎商人组织——会馆已将慈善举措为会馆的工作之一。如高州会馆曾藏一通“乐善堂记”碑刻,里面刻有:“尝思□□□□□志士仁人见善必作,有美必成□□□□□董孔生祯祥方生成发□□□□垂三十余年取为济世修功。”具名包括广州会馆、潮州会馆、漳州会馆、高州会馆、雷阳会馆。据碑所刻,这次收银507两,除掉开支外,“尚存银三百二十两正。今此银暂生在本埠当铺出息,以备施费,候日后有好瓦铺署买收租一垂久远。”仍知乐善堂宗旨为施棺赠殓,凡市上路尸,或死后无以为殓者,均由该堂施棺殓葬。乐善堂日常事务仍由五大会馆轮值负责。商会承会馆、公所的功能,一直在慈善事业方面坚持。“商会在殷商许爱周以及陈学谈的支持下,长期从越南运回大米进行平粜,对灾民施粥,特别是抗日战争初期,沿海各地逃亡而来的难民很多,广州湾商会和西营商会对其长年施粥不断。”以商会为主导的广州湾赈灾会于1937年11月建立,其职能包括:“训练救护团员归国服务,收容难众,制赠棉衣,施医赠药”,“救济祖国伤兵难民,办理地方灾难善后”等,赈灾会设多个机构行使慈善举措:第一义学(设于红屋村)、第二义学(设于海头港),皆是“收容难民子弟教育机构”;难童夜学三所(设于市立小学、宝侨、培才等三校内),亦为难童教育机构;赠医所(设于红屋村),“雇有专任中医师赠诊”等。[x]同时商会委员陈学谈、许岐伯、李自恒等人还赞助第五儿童保育院(由张炎夫人郑坤廉主持)在屋山村修建宿舍及礼堂,给予经济帮助。1938年,广州湾发生流行病疫,广州湾闻人、亦为商会委员陈学谈与商会会长陈斯静商议,“联合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款购买疫苗,在广州湾进行全面的防治”。

而湛江公共医疗事业的开始亦与商会有关。陈学谈、“许爱周、戴XX、张XX、陈XX等十多位热心的商界人士出资捐款,终于筹足了用款……成立了寸金桥公共医院筹建处。由商会任命当时只有三十七岁的潮州澄海人士陈振周任筹建总指挥,负责全面施工和管理。”[xii]1941年5月1日,据言是现湛江人民医院前身的寸金桥公共医院建成开业。“医院可收容病人约150余人,如贫病无靠者,该院除免除医药宿费外,并供给膳食。各病房,共分四五等收费,特等房4间,每天房租25元;一等房6间,每天房租10元;二等房8间,每天6元;三等房6间(每间住4人),每天3元;另普通大房两间,在必要时,当可继续扩充。该院当时设有手术室和留医室等。”“该院设有内科、外科、眼耳口鼻喉科、产妇儿科等四部分,9时至12时为门诊时间,下午1时至4时为普通诊症时间,收挂号费1元,若提前特别预约的病人,则收取国币3元,以示限制。”医院由董事会及监事会“规划一切”,陈学谈为董事会名誉董事长,“袁学伟为董事长,戴朝恩、霍子常、陈翰华等为常务董事,陈玉潜、黄河沣、赖泽、林质甫、陈振周、许歧伯、冯凌云、陈炳南、黄衡初、李玉屏、董福山、吴永庚、苏济寰、梁道济及遂溪县长,粤西监务管理局局长或代表人为董事。”

在另一个慈善组织里,商会不少委员也身处其中:“‘广州湾社会互助救济会’,专办社会一切福利事业。以责任总公使杜美为正会长,赤坎公局长陈学谈为副会长,许歧伯为会计,戴朝恩、许爱周、赖泽、陈澄甫、陈翰华、黄衡初、吴永赓、袁学伟等十五人为委员。”救济会下设:“米粮委员会”,专办平赈工作;“制裁业主加租迫迁委员会”则 “援助被无理压迫之住客、商民”。救济会在维持社区秩序中发挥巨大的社会功能:“广州湾巨绅陈学谈、戴朝恩等,近为平粜米价问题,力代居民说项,□请当局仍照每斗国币三十伍元办理,经于前日预备会中得到杜美总公使之同情,实行准于下调恢复原价……兹查杜美总公使……在西营总署办公厅召开社会互助救济会,全体委员大会,特准本案正式提出,顺并讨论其他要案。查是日出席委员除杜美外,计有陈学谈、戴朝恩、赖泽、袁学伟、许爱周、黄衡初、张明西、陈翰华、吴永赓、杨进,暨总署高级华员梁伯鸿、程永绥等多人,由杜美主席,首将此案提出,全场一致通过”;继并议决“续办大量越米回湾平粜——赤坎酒店工场等,均可受平粜待遇”。“大量越米回湾”是指由绅商购买“白米二百五十万吨(约二万余包)到湾”进行平粜。

当然,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转是有助于商业的发展,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自然是商会主要社会功能,包括其属下的商团在内。“目前广州湾最堪忧虑者,为治安问题,因歹徒遍布,致抢劫案频频发生,尤以赤坎商场为甚。由旧历年底至旧历新年,几无晚无之。匪徒多有枪械,且以布蒙面,传若辈曾受某方接济与庇护,系有组织有计划行动,当局除增派新编商团八十名出发市面巡哨外,近公局亦感兵力单薄,不敷调遣,再招华兵三十名,增厚保护力量;而商店以劫匪猖獗,为有备无患计,多于黄昏后提前关门,停止营业。

兴商学、办教育是各地商会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商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举措。兴商学的目标在于提高近代商人素质,培育商人的新商业精神。苏州商会章程中说得很明白:“时至今日,所谓商战世界,实即学战世界。”经商与求学,商业与教育,皆密不可分,“学堂也,讲习所也,陈列所也,皆为商界下新种子也”。广州湾商会估计也意识到此点。1937年,商会部分委员,许爱周、梁伯纲、陈翰华、陈学谈、李耀奎、许歧伯,郑翰庭、林惠中等,“慷慨解囊,捐款集资开办学校。”1937年9月他们开办的第一间学校是“培才小学”,“校址设在赤坎高州会馆。……1939年9月同时增办‘培才初级中学’。……(1942年)秋,培才中学增招高中班。”

除了上述社会功能外,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商会还为部分文化事业提供方便,如“沈华山先生和赵少昂先生在广州湾举办过的两次联展,一次在广州湾商会旧址,另一次在赤坎鸡岭的清凉禅寺。”

四、余论

商人求利是需要稳定的经济环境。在发展中商人发挥自我组织、自我协调的功能,以求稳定的商业环境。正因如此,会馆、行会、公会、商会相继出现。商会是城市发展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可抹杀的。广州湾商会,虽处在租借地,但其登记地仍为国民政府,反映其角色认同仍是传统中国商人组织。但是,现实即是现实,租借地明显是一个不同寻常的环境——租借地不同于内地、租界,后两者往往只是存在着一般基于商业目的而已,而租借地则首要涉及、商业、军事和政治动机等。不难看出,广州湾商会在维持经济秩序的时候,与租借地管理者——包括属地的最高统治者总公使,存在着更多的密切关系,来往也是比较频繁的。双方相互之间采用沟通、合作的态度,无论是战前还是战时,无论是商务纠纷还是市场秩序的维持,无论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还是在处理日本占领军的合作问题上,商会与租借地政府的关系都是平和的,双方冲突并不多见(1936年,在收取人口税时,坡头商会曾有罢市行动的举措)。可以讲,广州湾商会是在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内部组织结构,适应社会的发展。也许,在近代社会里,除了政府机构外,占据社会政治空间的社团组织力量,其实也体现着一种权力的力量,从而促使政府不能忽视这种力量。而商人间或体现出这种力量时,并非是体现着某种统治者的意志,其实只是一种维护秩序的需要!商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安定的环境。广州湾商会正是这种历史态势的反应。

出处: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国华侨救济与国家认同研究》(项目号GD17CHQ01)、岭南师范学院人才引进项目《民国华侨救济与国家认同》(项目号ZW1603)阶段性成果。注释略。

作者

陈国威(CHEN Guo-wei),男,1968年,广东湛江人,历史学博士,岭南师范学院岭南文化研究院(Lingnan Culture Academy of Lingnan Normal University)副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为华侨史、民国史、中外文化交流史等。

编 辑:大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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