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 盖章 按手印 该怎么用 哪个效力高?

案件 王某写了本小说,用笔名和某网站签约,后换了笔名,在其他网站发表。后某网站诉王某违约,王某否认与

案件

王某写了本小说,用笔名和某网站签约,后换了笔名,在其他网站发表。后某网站诉王某违约,王某否认与其网站签约,法庭进行调查时了解,大家都不知道王某的笔名。于是,法官决定对合同上的签名和王某的字迹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 

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笔之前应该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无论是签名、盖章还是摁手印,都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有效形式,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三者的效力是等同的。 

三种方式的特点:

(1)签名。人们日常习惯中很常见,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可以最直接地明白身份,因签名因人而异,通过笔迹可以识别签字人,而且签名与签名者不可分离,能够保证签名人的真实意愿,但是签名可能会被模仿,而且有的人使用自己的小名、笔名,一旦发生纠纷,还要证明“我是我”,增加了举证责任;

(2)盖章。盖章简单省力,个人印章不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容易被私刻和伪造,而且存在“人章分离”的情况,有时很难证明所盖印章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3)摁手印。指纹具有唯一性,只要通过鉴定就可以确定是否本人所摁,对于一些不会写字的人来说,摁手印更方便,仅有手印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因此在实践中很少单独使用,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在使用时,选择哪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己约定。在实践中,选择签名与摁手印相结合的情况居多,最为慎重的选择也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这种方式可以将两者互取其长,互补其短,确保所签之名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