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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济市公、检、法、司部门配合下,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郭耀锋执行死刑。

被告人,郭耀锋,男,1984年5月出生,蒲州镇西文学村人。2005年6月19日,被告人郭耀锋从运城市禹都市场附近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郭耀锋在开着空调的车内吸烟,王某某予以劝阻,郭耀锋便心生怨恨,趁王某某不备,持随身携带的双刃尖刀,朝王某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连续捅刺十余刀,王某某因肺脏、肝脏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郭耀锋逃离,2016年5月4日被抓获。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郭耀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郭耀锋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耀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耀锋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随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