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大诰》

null

《御制大诰》(明洪武十八年内府刻本)

中国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统称《御制大诰》。

洪武十八年(1385)冬,明太祖朱元璋仿周公《大诰》之制刊布《大诰》74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87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43条,二十年冬刊布《大诰武臣》32条,颁行天下,告诫臣民。

《大诰》所列罪案,可分为官吏、豪强、百姓及武臣几部分。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皆处重罪。其中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起解官物、放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戴重枷于驿前。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死者达数万人。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

《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刑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据说其时各地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达19万余人。

《大诰》有明刻本传世。

关注© 中国大百科全书数据库了解更多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