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波折之后,“塔牌”还能保住“手工冬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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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有关三方纠缠牵扯两个法院、商标欺骗性如何判断的好玩商标案件!隔壁小孩看到这个案件时,都被笑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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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纠缠

第一方——浙江塔牌,国际国内都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名酒品牌,其生产的黄酒属中国绍兴黄酒中的精品,30年前,产品就被指定为国宴专用酒。旗下产品多采用纯手手工和独特的传统工艺酿造,关于特殊酿造工艺,塔牌特意注册了商标:“塔牌手工冬釀PAGODABRANDDONGNIANG”(下文简称“塔牌手工冬酿”),据资料显示,该商标主要用于黄酒、葡萄酒、米酒等第33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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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牌手工冬酿商标图)

第二方——中粮长城,中国专业化、一体化酒类品牌运营商,与塔牌同属酒类行业。中粮长城因认为商标“塔牌手工冬酿”:

缺乏商标显著性,属于产品制作工艺直接描述;与自家独创商标“手酿”、“黄中皇手酿” 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于是,对“塔牌手工冬酿”商标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

然而,在法定期限内,塔牌公司并未向商评委进行答辩(小编:真是任性)。对于此次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作出以下裁定。

第三方——商评委认为“塔牌手工冬酿”商标:

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制作工艺,具有显著性。与“黄中皇手酿”系列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抢注行为。商标使用于黄酒、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冬酿”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生产工艺上、生产时间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塔牌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因其具有证据证明产品是在冬天低温状态生产,随后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两个法院

法院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塔牌公司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产品确实生产于冬天,与事实相符,故商标不具备欺骗性;商标中“塔牌及图”与核定使用商品没直接联系,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

综上,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手工冬酿”是黄酒商品的一种加工工艺,商标使用于黄酒商品,不会产生误认。商标在葡萄酒、米酒、烧酒等其他核定商品上使用,易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综上,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飚尘知识产权时间

三方纠纷暂告一段落,根据高院裁定,商评委将撤销对商标“塔牌手工冬酿”无效宣告并重新裁定,“塔牌”能否在葡萄酒、米酒、烧酒上保住“手工冬酿”是未知数。但该案件却在“如何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为大家生动形象的上了一课,希望大家敲响 “欺骗性商标”的警钟,注册时定要“小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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