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到地方,可以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进企业(必须个人书面申请)。为妥善安置好军改期间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文件。对此,许多即将转业的战友比较关心,特别是相关待遇问题。那么,到底军改期间有哪些最新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待遇政策呢,下面笔者作下简要梳理,谨供战友们参考。
安置去向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文件链接: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安置优待
军改期间,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计划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数的30%。建立军事法官、检察官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衔接制度。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政法部门工作,明确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政法部门工作的军转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文件链接:
《关于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39号)
职务落实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工资待遇
分配到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比照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师、团职领导职务,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师、团职非领导职务或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营职、连职、排职分别对应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科员级、办事员级工资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聘任到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
转业补助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
文件链接:
《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989〕政干字第242号)
《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类别的通知》(财薪〔2010〕771号)
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并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由承租(借)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等提供证明,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
《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
社会保险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医疗保障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根据接收安置单位情况享受医疗保障。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基本养老保险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件链接: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军人职业年金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原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文件链接: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退休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优惠政策
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文件链接: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 2012〕1号)
工龄待遇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家属安置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教育培训
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主要是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少于5 天;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 个月。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选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培训中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 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情况予以补助。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
《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填写说明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是全面反映转业(复员)干部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地方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工作,保持与现役军官档案表格栏目的一致性,依据《关于印发<军官任免报告表>的通知》(政干发[2012]2号),现对《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有关格式及填写作如下说明:
1、封面“编号”栏:共编12位,前2位为各大单位编号,3至6位区分年份,7至12位号码由各大单位编排。
2、封面、封内“安置去向”栏: 封面栏“安置去向”填写拟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封内栏“安置去向”填写拟安置的市和县(区)名称,复员干部自愿回农村的要填写到乡(镇)。
3、封面“安置方式”栏:“安置方式”栏填写“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
4、封面、封内“部职别”栏:部别填写转业时所在部队番号及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全称。如“步兵第一一二师政治委员”。
5、封面“填表机关”栏:为转业干部所在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
6、“姓名”栏:填写用字要固定,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7、“性别”栏:区分性别,填写“男”或者“女”。
8、“出生时间”“入伍(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栏: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任免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
9、“照片”栏:贴正面一寸免冠近照(着春秋常服,军衔、肩章、符号、资历、姓名、军种符号要佩戴齐全)。
10、“民族”栏: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11、“职务(技术)等级及时间”栏: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含武警警官,下同),分别填写正师、副师、正团、副团、正营、副营、正连、副连、正排职及时间;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正、副局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及时间;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X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X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X级及时间。
12、“军衔(文职级)及时间”栏:军官填写军衔等级及时间,文职干部填写文职级别及时间;分上下两行分别填写,其中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13、“学历学位”栏:按干部现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学历”分“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等;“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种,“博士后”不是学位。“研究生”学历不再区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在一栏分两行同时填写。学历、学位认定的依据,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为依据;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为依据;党校学历以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14、“原籍”“出生地”“入伍地”栏:“原籍”栏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填写出生时户口注册地,“入伍地”填写干部参军时所在地。均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安徽青阳”“黑龙江讷河”。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
15、“移交方式”栏:选择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填写“按行政移交”或者“按技术移交”,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干部不填写。
16、“身份证号”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17、“有何专长”栏:填写被地方省级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认可及举办的各种竞赛考核中取得名次、专业等级证书的特长项目,一般业余爱好不填写。
18、“联系电话”栏:填写家庭及本人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
19、“培训经历”栏:按参加培训时间顺序,主要填写参加培训在3个月以上的班次、专业及获得学历情况,内容具体到何时至何时何院校何专业。其中最高学历应注明获得的方式,大学以下分为全日制、函授、自考、夜大、电大、职大、专升本等;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在职等。如“2007. 09-2011.09国防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全日制本科”“2007.09-2010.09北京大学生物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2008.09-2011.09西安政治学院法律专业函授本科”等。最高学位是在职获得的,应予以注明,如“2008.09-2011.07西安政治学院法律专业在职申请硕士学位”“2008.09-2011.07国防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等。参加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不算学历和学位,以写实的办法填写,如“2008.09-2011.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项目之间不分行,用分号隔开连续记录。如“2007.09-2010.09国防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全日制本科; 2011.09-2012.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20、“奖惩情况”栏:填写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受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情况以及受处分情况,其中多次立功的可概述,立二等功以及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应简述立功、受惩原因。如:“1992 年、2011年各立三等功1次”、“2009 年参加国庆阅兵立二等功1 次”。项目之间不分行,用分号隔开连续记录。
21、“简历”栏: 主要填写在部队历任职务(含党内主要职务)的起止年、月。从参加工作时间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具体到系、专业。部职别可用简称,军属师以下单位要填写到军级。如“三十八集团军一一二师三三四团一营一连政指”。
22、“德才表现”栏:分两部分撰写,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主要任职经历、能力素质、历任主要岗位,特别是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实绩和思想作风等情况,第二部分主要反映缺点与不足,各分一段。干部的缺点与不足一般不少于两条,应着重从政治立场、素质能力、工作指导、思想作风等方面予以把握,既不能千人一面,过于笼统、简单,也不能夸大或缩小,避免以偏概全。
23、“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及时间”栏:填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尖端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使用维护工作的时间。艰苦边远地区和岛屿类别范围的划分,按照总后勤部下发的通知规定执行。
24、“参加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情况”栏:填写参战起止时间、作战行动以及当时所任职务,如“1984.01-1985.06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任排长”;或填写参加时间,遂行抢险救灾、处突维稳、国际维和、联合军演、远洋护航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名称,以及当时所任职务。如“2008. 05 - 2008. 09 参加汶川抗震救灾任团长”。项目之间不分行,用分号隔开连续记录。
25、“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原在军队享受职级待遇批注”栏:主要是为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转业地方后进行工资确认、套改,须由组织填写享受相关待遇情况。
26、“安置地点及理由”栏: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及符合国家转业(复员)安置政策的理由。
27、“党委意见”栏:由具有该干部任免权限的下一级党委填报。
28、“批准机关”栏:由具有该干部任免权限的党委讨论后,同级政治机关批准。
29、“兵役机关意见”栏:由该干部转业后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签署“该同志已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30、“家庭情况”栏:“配偶情况”一栏内的“工作单位性质”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等。“工资类别及档次”栏,党政机关干部填写职务级别及工资档次,企事业单位人员填写职务(技术)等级、岗位等级及工资档次。“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是指经过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户口,不含临时户口。
31、“填表人”“审核人”栏:“填表人”栏由各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指定专人填写,“审核人”栏为各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负责人。
32、《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一般用钢笔填写,也可打印,填写或打印必须准确、清楚、规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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