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文主要介绍美国法学家,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一书中的提出的法理学观点。
法律关系不只“权利”和“义务”吗?
刘彪| 微思客编辑,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谈到探索一项关系的本质与内涵,典范之作当属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这本小书中,作者对法律概念进行了独到的理解和认知,并提出了在法理问题中,无论是解释、表述还是司法都有一个障碍——这个障碍就是我们默认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简单归结为“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关系不只“权利”和“义务”吗?
在传统的法律关系判断中,无论多复杂的情况,过去总是用“权利-义务”这样一组对等关系进行分析,霍菲尔德认为这种做法带来了大量的不充分性和模糊性,对于这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霍菲尔德建立了另一种法律关系体系,在他的关系体系里,有“对立”和“相关”两种关系。
在霍菲尔德看来,我们迫切需要对法律关系进行“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知”,并重新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划分和区别,最终形成了八个更小的法律关系概念,在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的另一篇文章里,将这种做法描述为“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

法律的基本概念有哪些?事实上,对这个问题反思的并非霍菲尔德一人,而是成为了一个学派,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 约翰·奥斯丁认为,有六个基本概念是法律中的必要因素,即义务、权利、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等,后来包括英国的另两位重量级法理学家边沁、哈特,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凯尔森,都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的基本概念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
而在这些洪钟大吕中,霍菲尔德关于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论严谨有力,影响最为深远。“与其说霍菲尔德的最小公分母划分最为合理,不如说他的研究让我们放弃或者反思过去的做法,抛离了对专业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帮助我们重新关注和强调那些有助于理解和解决日常法律实践问题但又常常被我们忽略的法律基础元素。”
二、“最小公分母”如何拆分权利
霍菲尔德认为过去的“权利(right)”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另外几个含义,如特权(privilege)、权力(power)、豁免(immunity)。
这里霍菲尔德举了一个例子:
在X与Y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如果X对Y有权要求他离开前者的土地,则与之相关的(和等同的)是Y对X负有离开该地的义务,但是在上述图表中,特权与义务相反,与无权利相关。
也就是说,面对X的权利,他有进入土地的特权,那么换句话说,他没有义务离开,在这个关系中,进去土地的特权实际上是否定离开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霍菲尔德又提出了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情况: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X与Y签约要进入前者的土地,对于Y来说,X既具有进入的特权,又具有进入的义务。这种特权与这种义务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后者的内容与特权相同,对于Y来说,X的进入特权就是对停止履行的义务的精确否定。
第二种情况:
如果A没有与B签订合同,那么A不这样做的特权就是否定了这样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对比的义务的内容与特权的内容完全相反。
霍菲尔德提出,特权的相关的概念是“无权利”,如果还是以X/Y的例子来说明,X具有的“进入土地”的特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入”。
霍菲尔德表示,“使权利的概念和特权的概念彼此完全不同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应该有一个单独的术语来表示后一种特别的关系,但是现实中不加区别地使用术语“权利”非常普遍,但实际上有可能指定的关系是“特权”,这种情况导致产生了很多混乱的结果。
在这里,霍菲尔德海表示,自由的概念和特权的概念比较类似,特别是由一些确定的内容构成的时候,比如,可以任意与他人打交道的特权/自由,这种自由没有任何与第三方相伴的特殊权利。这些特权/自由,在逻辑上相关的是“第三方”的“无权利”。
关于权利和特权的差异,霍菲尔德还举了个例子,当你在上学时被告知休假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时,请问有什么不同?
如果是完整的权利,那么我既有不上课的特权,即老师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上课,同时我们可以要求老师不得干涉我们的休假,他们有义务不去阻止我们放假。而倘若我们是一种特权的话,我们可以休假,但是老师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阻止我们放假,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上课的“自由”并没有现实意义。比如宪法上可以赋予你结社自由,但是当你结社的时候却可以驱逐你,也就是说你没有请求排除干涉的权利,那这只是一种形同虚设的“自由”。
汉语的语义里,更加“完整”的传统权利和剥离了特权的权利,使用了同一个词,霍菲尔德体系下,right则可以继续拆分为claim和privilege(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
在上面的图表中,横线是矛盾关系,竖线则是表达关联关系(不冲突关系),需要说明的是,通常来说,具有Privilege,则构成了对duty的否定。
但是这种否定关系,应该也是具有方向性的,比如Privilege(+)能够构成对duty(-)的否定,同时 Privilege(-)能够构成对duty(+)的否定,也就是说需要进行方向性的转换(我做一件事的特权是对不做某件事的义务的否定,我不做某事的特权是对做某件事的义务的否定)。
三、权力、责任和代理关系
类似于上面四个元素的关系,霍菲尔德的体系中,权力的相反概念是无权力,相关概念是责任,这里的权力是指X和Y具有这样的法律关系:他能把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创设Y与Z之间的另一个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Y的责任就是必须承担这样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创建是多面的,既可能是消灭法律利益也可以是创造一个所有权关系。X也有权力把他的利益转移给Y,也就是说,消灭他自己的利益并同时在Y中创造新的相应的利益,比如代理关系的建立。
为了区分开责任和义务,霍菲尔德举了一个例子,弗吉尼亚州法律规定“所有21岁但不超过60岁的自由白人男性都有liable担任陪审员,但下文另有规定除外。”很明显,该法令只规定了责任而不是义务,如何把责任变成义务还需要一个过程,“只有当当事人和法院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已经做了必要的工作以规定履行陪审员的职责时,才会出现后者”,也就是说当被成功选定成为真正的陪审员之后,才开始具有履职的“义务”。这里前后变化之前,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四、霍氏理论:一种数学风格的解释方法
霍菲尔德分析基本法律,一方面是为了澄清以前很多无法解释的问题,从概念出发使得很多法律描述更加准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处在司法实践中的第一线的法官,为其提供解决的思路指导。
相对于从概念到概念的传统方法,可以说霍菲尔德的元素更加具有“科学性”,吴玉章教授《论法律权力的概念》一文中认为,霍菲尔德在他相反或相关的分析中,体现了一种非黑即白的特点,无论是他分析权力、权利还是特权,他都强调在相反关系中一定有一个对立物,哪怕这个对立物根本就不存在。在霍菲尔德看来,有A存在,那么,它的对立物一定就是非A。有权利存在,一定就有无权利与之对立,有权力存在,一定就有无权力与之对立等等。这种思想,和数学上的相互对立关系更加契合。
大部分学者在谈到霍菲尔德分析的基本法律概念的时候,都会提到他最初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英美法系的司法推理。霍菲尔德为“权利”提供了一种语义分析工具,这种分析对于澄清普通法推理中“权利”概念的泛华使用发挥了巨大作用。
每隔一段时间,法学界就要把他的文章拿出来重新加以研究,历久弥新,或许法律更加需要数理逻辑,这是理性的趋势。数理逻辑的特点是符号逻辑、理论逻辑,体现了强大的数学相关性,是基础数学不可或缺的部分,如何用数学方法或形式逻辑针对法学问题进行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引入对直观概念的符号化,然后进行证明和计算,霍氏理论算得上是一次法学逻辑与数理逻辑的融合性尝试,再多赞誉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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