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霄:基金会发起人和理事长可以由境外人士担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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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律师团队为数十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了各类慈善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在实务中碰到的慈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本期关键词   基金会设立 发起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基金会属于“捐赠法人”,基金会设立时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那么,基金会发起人或理事长可以由境外人士(包含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么?

一、基金会发起人可以是境外人士么?

基金会“发起人”又称“举办人”或“创始人”,与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投资”不同,基金会设立时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因此基金会的发起人如果提供原始资金的,同时也作为原始资金捐赠人的身份出现,捐赠后不得撤回出资,也不得进行分红,基金会发起人负责基金会的发起成立,同时负责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建等责任。

对于基金会发起人的国籍、地区、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愿意参与境内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都可以成为境内基金会的发起人,法律法规上不加以限制。

基金会发起人虽然可由境外人士担任,但发起人的条件限制以及发起人捐赠的资金来源等也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诸如:发起人主体资格合法、资金来源合法、资金进入境内要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等等。

二、基金会理事长可以由境外人士担任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成立后,由基金会发起人负责推荐确定理事会、监事会的构成人选,并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监事会监事也可以由主要捐赠人、民政部门、业务部门选派。

因此如果发起人为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境外机构或人员可以推荐或成为基金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虽然可由境外发起人推荐的人担任,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也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诸如: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律师提示

虽然,为了让更多的人士和机构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来,对于境外人士或机构成为基金会发起人或任职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过多的禁止和限制,但境外机构或人士无论是作为基金会发起人,还是作为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从发起人资金的入境、发起人发起责任的承担、发起人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境外人士作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资格、程序等都要遵循境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现公益慈善事业的合法合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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