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问题(2017年/卷3/61题)
61.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
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本期问题(2017年/卷3/62题)
62.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
本期问题(2017年/卷3/63题)
63.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
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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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2017年/卷三/58题)
58.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权。甲与丙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丙知悉甲欠乙债务,只能表明丙是恶意的,但恶意与恶意串通并非同一概念,题干中并未说明双方有串通的过程,故A错误。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行使撤销权,以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条件,因此,如果甲能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即表明其有充足的还债能力,故其向丙赠与住房并不损害乙的利益,此时乙行使撤销权不能获得法律支持,B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C错误。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如果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因律师代理费属于必要费用范畴,故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D正确。
【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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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2017年/卷三/59题)
59.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
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本题考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中。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故A正确。
根据其第8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故B正确。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C正确。
该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区分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有所区分,如果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仅仅是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则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不能主张解除合同,D选项没有区分具体情况,不正确。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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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2017年/卷三/60题)
60.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租赁合同。本题的具体考点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题中,甲修建的临时门面房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故甲可以将其出租于乙,其与乙所约定的租期也在使用期限内,故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有效,A错误。
但甲在与乙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即又将其房屋出租于丙,应是无效的,B、C均正确。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具有约束力,故甲无权向丙收取租金,D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该规定只是承认了当事人有权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而不是有权主张租金,不能据此认为甲可向丙收取租金。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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