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史:《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立法史 中国人对宪法的认知,始于清末。 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提出了定立宪与开议院的主张。在《盛世

立法史

中国人对宪法的认知,始于清末

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提出了定立宪开议院的主张。在盛世危言》中,他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故宮博物馆宫廷部副研究馆员滕德永在《北京社会科学》上撰文说,此后,宪法的概念逐步为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士所接受。戊戌变法时,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施行宪政。清末新政时,清政府更是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法性文件。

在清皇室中,其成员以醇亲王载沣为首,尚有庆亲王奕劻、贝勒载涛、贝勒载洵、贝子载泽等,都是清末宪政的直接参与者。1904年,一些官员即奏请立宪。至1905年,清廷派遣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回国后,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强调实行宪政有三大好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渐轻”,三是“内患可弭”。于是,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诏“预备仿行宪政”。1907年,清政府宣布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在各省设咨议局。1908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

宣统朝后,摄政王载沣继推行宪政。1910年10月,资政院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常年会。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新内阁官制,组成责任内阁。其中,皇族人员有总理大臣奕劻、民政大臣善耆、度支部大臣载泽、海军大臣载洵、农工商大臣溥伦5人。

在此过程之中,载沣是清末宪政的直接决策者,奕劻则因其无可非议的政治地位亦扮演了重要角色。载涛与载询是载沣的亲弟弟,他们掌握海陆军大权,曾出洋考察,思想相对开明,支持立宪,对宪政建言献策。其余之载泽、世绩、绍英等人亦因身处高位,成为宪政各项事宜的执行人。其中,清政府为筹备宪政,特派载泽等人负责编纂官制,宣统二年(1910)更是与溥伦负责纂拟宪法。世绩充任宪政编查馆参预政务大臣。

清末宪政的开展,深化了这些清朝王公对宪法认知。载沣、奕劻等都认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位,将其作为皇权的护身符。其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用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希望“上至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以实现“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对宪法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为限制袁世凯,南方临时政府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国家机构的体制上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统颁布命令须国务院副署才能发生效力。1913年制定的《天坛宪法草案》,延续了《临时约法》的用意,欲对袁世凯的总统权力进行限制。对于这种状况,袁世凯并不满意,他要制定符合自己意愿的宪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该法极大地提高了总统的权限,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实际上拥有了至高无上的专制皇帝的权力。但随着袁世凯帝制梦想的破灭,该约法亦被终止。

袁世凯逝世后,《临时约法》又得以恢复,国会亦得重开。重开后的国会继续制宪,并决定以《天坛宪法草案》为国会两院宪法讨论的基础。

制宪期间,各派纷争不休,引发了府院之争。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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