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康德没有提出
先验空间图型?
刘晚莹
作者简介:刘晓莹,德国海德堡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8 年 12 期
原发期刊:《哲学研究》2018 年第 20188 期 第 104-115 页
关键词:空间图型/ 质的时间图型/ 内感官/
摘要:康德提出用先验时间图型作为范畴运用于经验性直观的感性条件,但没有提出先验空间图型。鉴于此,很多学者认为,必须再另外增加先验空间图型来说明对象中的空间关系的形成,并断言康德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以及《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的增补内容中暗示了这种空间图型论的想法。然而笔者认为,对象中的空间关系的形成可以借助量和质的范畴的时间图型来说明,因此空间图型是不必要的。并且,由于知性无法与空间发生直接关联,因而无法形成所谓的“先验空间规定”,所以空间图型也是不可能的。而《基础》以及《批判》第二版的增补内容,也绝非所谓的空间图型论。
自海德格尔在20世纪20年代末对康德作出诠释以来,图型论(Schematismus)已逐渐成为康德研究界的焦点之一。①在关于图型论的章节中,康德提出了“先验时间规定”作为范畴运用的感性条件,即“先验图型”(A 138f./B 177f.②)(学界一般简称为“先验时间图型”)。在围绕图型论而展开的众多研究中,其中一个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既然在康德那里,时间和空间同为直观的形式,而范畴不仅要运用于时间之上,也要运用于空间之上,那么,康德是否应该在先验时间图型之外也提出一种“先验空间图型”作为运用的条件呢?③就笔者所见,一方面,很多研究者在此问题上对康德持批评态度,认为不谈先验空间图型是他在论述上的失察,甚至是重大缺陷。他们断言,只有引入先验空间图型,空间对象被经验的可能性才会得到完整说明。④甚至还有学者尝试为康德填补这个“空白”。(cf.Franzwa)他们支持先验空间图型这一思想的主要依据在于,康德不但在《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批判》)的第二版中增加了大量关于先验知性原理与空间关系的讨论(“反驳唯心论”,cf.B 274ff.;“对原理体系的总注释”,cf.B 288ff.),更是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中大篇幅地展开对空间问题的探讨——这些似乎都暗示了对先验空间图型的增补。而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赞同康德的立场,认为对他而言,(先验)空间图型是多余的。⑤但遗憾的是,围绕先验空间图型的讨论要么只是简单地复述或批评康德的立场,要么默认了先验空间图型的必要性并直接开始“补漏”工作,而没有深思先验空间图型这一提法与康德先验哲学框架的根本关系。
是否应该有先验空间图型,这个问题并不像初看起来那样无关大局。实际上,它涉及的是康德究竟如何思考范畴与空间之间、进而是知性与直观之间的根本关系,牵涉多个不同的理论层面,因而对于正确理解《批判》前半部(亦即通常被归入“认识论”来处理的部分)而言,是极为关键的。如本文将表明的那样,许多批评康德忽略了先验空间图型的学者都从根本上误解了康德关于内—外感官的学说以及康德哲学的先验性质。与大部分论者相反,笔者将指出,在康德先验哲学的框架内,先验空间图型的思想是没有位置的。为此,本文首先对先验空间图型作出定义,为相关讨论奠定基础,并对先验空间图型这一想法产生的背景作出说明(第一节)。随后将从先验哲学的框架出发来证明,先验空间图型对于康德而言不仅是不必要的(第二节),而且是不可能的(第三节)。作为补充,笔者在最后表明,康德在《基础》以及《批判》第二版新增部分中对空间的讨论与所谓的先验空间图型并无关系(第四节)。
一、何谓先验空间图型
究竟什么是先验空间图型?为了回答这一点,我们首先需要回到图型论这一章节的原文中,并理解到底什么是图型(Schema)。
康德反对直观与概念之间的连续性,认为二者是截然相异、彼此独立的知识来源:通过直观,某物被给予;通过概念,某物被思(cf.A 50/B 74)。直观是感性的、接受性的,不能进行思考;而概念则是智性的、自发性的。二者之间的这种异质性更明确地体现在纯粹知性概念(范畴)与经验性直观之间。尽管如此,为了形成知识,我们在进行认识活动时仍然需要将范畴运用于在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之上,或者说将被给予的直观有效地归入范畴之下。为此就需要一个使二者协调一致的第三者,以便让这样的运用得以可能。这个第三者必须是某种一方面与范畴同质、另一方面与显像(Erscheinung)同质的(亦即一方面是智性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中介性的表象。这就是图型,具体来说是纯粹知性概念运用于显像时所借助的那个感性条件。
有学者质疑道:既然康德在对范畴的先验演绎中已经讨论了范畴与直观之间的联结,那么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章节即图型论来再次讨论这种联结吗?(cf.Allison,p.202f.;赫费,第149页处列出的一些质疑意见)可是,这种质疑没有注意到先验演绎与图型论在任务上的不同。先验演绎的目的是证明知性概念运用于直观的合法性。通过指出我们“经验性直观的统一性”其实只不过是“范畴为一个被给予的一般直观的杂多所规定的统一性”(B 145),由此我们就得到了知性概念运用于感性直观之上并使经验得以可能的合法权利。然而,虽然范畴与感性直观的联结是合法的,但是我们也仍然需要讨论这种联结具体是怎么进行的。在演绎最后的第27节中,康德明确表示:“至于范畴如何使经验成为可能,以及范畴在应用于显像上时提供了关于经验之可能性的哪些原理,有关判断力的先验运用的下一章将作出更多说明。”(B 167,黑体为引者加)⑥只有在借助图型论来对概念与直观联结的具体方式作出说明之后,我们一切综合判断建基其上的那个基本原理才能呈现出来。(cf.A 158/B 197)假如没有了知性概念运用于其上的那种感性条件(图型),那么任何综合判断的可能性都无法得到讨论,而这将导致的结果是:康德在“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总问题下提出的为我们的知识和经验奠定基础、并为形而上学寻找可能性的理论目的无法呈现。
图型论的主角是先验图型(也就是为纯粹知性概念即范畴和感性直观提供中介的图型),而为了更好地说明它的特性,康德将概念分成了几种不同的类型来分别讨论它们的应用问题:经验性概念(如“狗”的概念)、纯粹感性概念(reine sinnliche Begriffe,也就是那些以先天感性杂多为内容的纯粹概念,如“三角形”“立方体”的概念)和纯粹知性概念(如“原因”的概念)。每一种概念的应用都必须借助图型,甚至是看上去与知性关系不大的纯粹感性概念,它应用的基础都仍然是图型(cf.A 141/B 180)。然而,图型只能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ibid.),因为它们本身不过是想象力的产物而已。其中,先验图型是生产性(produktiv)想象力的先验产物。
在先验演绎中,康德就已经区分了智性综合(synthesis intellectualis)和形象综合(figürliche Synthesis)。(cf.B 150f.)智性综合只是对于“一般直观”来说的单纯的思想形式;而形象综合则是想象力按照范畴来进行的先验综合,它是直接对“感性直观”杂多的一种综合,也是我们认识被给予的感性直观对象所必须的先天条件。换言之,范畴先作为一种单纯的知性连接,必须借助形象综合而应用于我们的感性直观之上,才能得到其客观有效性。因此,对于我们认知的可能性来说,生产性的先验想象力是必须的,以便实施知性对于感性的这种作用。相应地,它的产物就是康德在图型论中所指出的先验图型。它只属于纯粹知性概念,因为只有范畴才运作在先验层面并成为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一方面,就其内容来说,想象力涉及的是直观,而鉴于我们的直观都是感性的,因而想象力也属于感性。另一方面,由于想象力所进行的综合是知性自发性所施加的一种影响,所以它也是一种规定性,亦即智性的能力。它的产物由此也具有了同样的中介性功能。另外,按照康德关于内—外直观的理论,空间是外部直观的形式,而时间则是内部和外部直观共有的形式,因而时间就成了我们一切直观表象之联结的形式条件。(cf.A 138/B 177,A 34/B 50)由此,先验图型就可以表达为先验时间规定(transzendentale Zeitbestimmung)。这种先验时间规定既与范畴同质,因为它是普遍的、是基于先天规则的,又与显象同质,因为所有显象中都包含时间。(cf.A 138f./B 177f.)
同时,除先验图型以外,其他类型的图型也都是想象力的产物,因而也都可以表达为某种时间规定。因此,就康德的定义来说,图型首先被理解为一种时间规定。它涉及的是想象力在根据范畴规定感性直观的形式(时间)的过程中所给出的那个产物,一种中间性的产物,亦即想象力综合的一种规则。在此意义上,任何类型的图型都不同于图像(Bild),尽管后者也是想象力的产物(例如一只狗的图像)。因为根据康德的论述可知(cf.A 140/B 179),首先,图像本身必须是经验中的对象,即作为显像的对象;其次,一个图像必须在一个直观中被表象出来,而不能分散在多个直观中。而图型则是对一种操作方式(Verfahren)的说明,它涉及的是如何规范直观中的杂多并使之形成统一,尤其是以时间的方式发生关联,因此它是无法在一个直观中直接被表象出来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康德在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概念并讨论了它们各自的运用方式(图型)之后,特别强调了先验图型的特殊性:只有它是不能被带人为一个图像的。(cf.A 142/B 181)一般而言,图像是按照图型而被创造出来的(cf.A 142/B 181),这一点适用于经验性概念和纯粹感性概念的图型,因而康德会从“为一个概念提供其图像的普遍操作方式”出发来理解图型。(cf.A 140/B 179f.)但先验图型是先验的时间规定,涉及的仅仅是范畴所表达的那种纯粹综合规则中的时间关系,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一个直观中的图像相对应。(cf.A 142/B 181)在下文对康德所理解的认知进行过程作出论述之后,这一点会更好理解。
先验时间图型的实质是,知性对内感官形式时间中的杂多、即纯粹直观中的先天杂多进行规定,所以它是“先验时间规定”,是我们经验中一切时间上的规定性的条件。然而,我们经验的对象不仅有时间上的规定性,还有空间上的规定性。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究竟是如何从一切显像(无论内外直观)的先天形式条件即时间,过渡到外部显像和直观的形式即空间,从而规定了我们的感性杂多,并使我们经验中的对象也具有空间的规定性的呢?这就是“先验空间图型”这一想法产生的理论背景。它的支持者认为,除了先验时间规定以外,我们还需要某种“先验空间规定”,用来表达范畴运用于外部直观形式即空间的那种感性条件。类比于先验时间图型,先验空间图型同样应该是生产性想象力的先验产物。在这些支持者眼中,仅仅说明了时间既是内直观、又是外直观的形式、因而是“所有一般显像的先天条件”(A 34/B 50),并不能排除我们认识外部显像时仍然需要先验空间图型的可能性。因为上述这种说明仅仅指出,所有显像都最终要以时间的形式表现出来,换言之,它仅仅表明了时间是一切内部显像的直接条件、并且是外部显像的间接条件这一点,但我们似乎仍然可以设想:除了先验时间图型以外,还必须存在先验空间图型,以作为我们认识外部显象之可能性的基础。(cf.Paton,p.78;Franzwa,pp.3-4)
但无论如何,事实是明确的:尽管康德在《基础》中的确探讨了空间问题的形而上学意义,并且在《批判》第二版中大篇幅增加了对空间问题的强调,但他并未明确提出空间图型的概念。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为什么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说并不存在空间图型呢?怎么理解康德后来在空间问题上所作出的补充和强调?
二、先验空间图型的不必要性
我们首先直面这个问题:先验空间图型在康德哲学中是否必要?学者们提出空间图型,是为了说明空间对象(就其空间关系而言)得以被经验的条件。但如果能够表明,即使在没有空间图型的情况下,也能够达到这个成果,那么我们就可以证明空间图型是不必要的。
在本节中,我们将讨论集中在一种极限情况下,即我们首次认识某个空间对象时的基本过程。这样做是为了更完整地表明,该对象所包含的空间关系是如何被表象的,以及这个过程是否需要有空间图型的参与。⑦我们将采用康德常举的一个例子:对房子的感知。从日常视角看来,一个房子有一定的长、宽、高,比如有几层、多大面积等,并且由多个要素共同构成,比如大门、窗户、内部的空位、整体空间结构等等。我们是怎么理解它们的空间结构和我们所拥有的空间表象和空间意识的呢?
为了清楚说明,我们可以作些简化,从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开始,即一条直线。“直线”是一个纯粹感性概念,不包含任何经验性内容。康德说:“如果我们不在思想中引出一条线,我们就不能思维任何线”。(B 154)也就是说,我们可能具有的任何有规定的表象,都必然是经过知性的主动性参与而形成的,否则我们所接受的内容就都只是杂多而已。因此在认识一条直线时,范畴借助统觉而必然地起作用。在这样一个最简单的纯粹感性概念中,只需要单纯地运用数学性的范畴,即量的范畴。相应地,我们能够给出的先验时间图型就是“数”。这意味着,我们在直观的领会(Apprehension)中,将同质的单位“一个接一个进行连续相加”(A 142/B 182),也就是在领会中制造出时间本身的连续性。(cf.A143/B182)这就是康德所说的“逐步地规定内感官”(B 154)的意思。而这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的对象是同一个杂多。如康德所说:“外感官的诸表象构成了我们用以占据自己心灵的真正材料。”(B 67)我们在心灵(内感官)中进行上述综合的同时,也必然要在外直观中进行同一种综合。我们必须在时间中对杂多进行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相加,并通过想象力的再生的综合,将其在一个直观中构造出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直线图像。
而现在,如果我们将讨论对象换成一个立方体,那么将面临一个新问题:立方体涉及三维的空间关系。康德说:“如果我们不从同一个点出发而设定三条相互垂直的线,就不能表象空间的三个维度。”(B 154)换言之,尽管空间是我们一切外部显像的形式条件,但在没有知性主动性参与(“设定”)的情况下,就连其三个基本维度也无法得到表象。然而,我们又是如何才能设定三条“相互垂直”的线,例如一个立方体的三条边?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尽管我们从立方体的概念中能够得知,立方体具有三条相互垂直的边,但如何将这种三维垂直关系展现在直观之中呢?而将概念展示在直观之中,这正是图型论的任务。康德的批评者们也正是根据这一点而提出:如果没有空间图型,这种三维垂直关系是无法展现在直观中的。
现在我们来想象一个立方体。这时,我们从一个点出发,一步一步地综合纯粹直观杂多。然后借助立方体的概念,我们在时间中首先引出一条直线,作为其“宽度”,接着在垂直方向再引出一条直线,作为其“长度”,再紧接着引出一条竖向垂直于平面的直线,作为其“高度”。(当然,在内感官和领会中,是没有“宽度”“长度”“高度”的“线条”这样的说法的,这些都是我们将其表现在外直观中之后所进行的判断)在这种想象中,之所以能够综合出三条相互垂直的线,是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立方体的概念,并将它表象在直观中。但我们是如何拥有这个概念的呢?
尽管康德在《批判》中主要处理的是经验的可能性条件,而很少谈及认识的具体发生过程,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在先天表象(包括纯粹时空表象和纯粹概念,即那些不包含任何经验性内容的表象)的发生问题上,他既不赞同笛卡尔式的“天赋”说,也反对贝克莱和休谟等人的“后天获得”说。在晚年与艾伯哈特(Eberhard)的论战中,康德明确谈论了一种关于先天表象的“原初获取”(acquisitio originaria)理论。他认为,尽管主体的接受性和自发性是与生俱来的,但基于此二者之上的那些时空表象和概念表象(作为关于客体的表象)则是通过“获取”(erwerben)而来的。“为了将认识能力首先规定为关于客体的表象,总是需要印象(Eindrücke)。这样就产生了人们称之为空间的那种形式直观,作为一种原初获取的表象……它的获得要远先于关于事物(这些事物符合空间的形式)的特定概念。”(AA 08:222)之所以这种“获取”被称为“原初”的,是因为它不是从经验中获得的(尽管也“需要印象”),而是植根于人类感性的本性之中。⑧
这意味着,在康德的理论框架中,要形成关于客体的空间表象,我们就需要有感觉印象的刺激。这一点契合于康德关于空间的“先验观念性”理论的根本内涵:空间不是自在的存在者,而是外部显像的形式;在不作为外部显像之可能性条件的情况下,空间只是“无”(Nichts)。(cf.A 28/B 44)换言之,我们无法经验到任何空的空间(也就是不包含任何感觉内容的空间)。(cf.A 172/B 214)所以,任何空间关系都必须借助知觉材料来展现。在初次认识立方体中的空间关系时,我们(在感知或想象中)被展示一个立方体的物品。此时,我们从一个点出发,先是沿着一个平面或一条边(如同在直线中的例子那样)按照量的范畴图型“数”来进行同质单位的相加,与此同时,感觉材料也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们。康德认为,虽然在接受感觉时,我们的领会是在一瞬间进行的,但感觉是有“度”的,它表示一个感觉以或多或少(直至于零)的量来占据同一个时间(cf.A 143/B 182f.),或者说,我们是以这种感觉在时间中本应从无到一定强度的渐增(cf.B 208),亦即再次引入时间中的增减变化来对它进行精细的认知的,这也就是对感觉的量的产生的一种综合。“某物(就其充实了时间而言)的量在时间中的这种连续而均匀的产生”,就是康德称为“质”这个范畴的图型。(cf.A 143/B 183)由此,我们的显像不仅就其形式而言被量化为“外延量”(按照“量”的范畴的时间图型),而且就其质料而言也被量化为“内涵量”(intensive ,按照“质”的范畴的时间图型)。⑨当我们对一个平面进行综合时,在感觉中会呈现出特定的内涵量,并且它在这个过程中保持不变。但当感觉抵达该立方体物品的边缘时,呈现给我们的内涵量就会发生改变(因为在边缘处,我们要么遇到了另一物品,要么遇到的是空气)。不过如果换到垂直的方向上(也就是该物品的另一个平面)时,我们的感觉会再次呈现出相同的内涵量。正是内涵量之间的区别呈现出了空间规定性的差异,借此而使空间关系(在此是垂直关系)得以在直观中被表象。⑩
由此可见,康德的批判者们期待通过引入先验空间图型来说明的东西,即空间关系如何被表象的问题,在康德的框架内完全可以借助“量”和“质”的先验时间图型的共同作用来完成。(11)当我们在内部以时间的方式进行综合的同时,同一些杂多就必然地以时间的方式在外直观中、在空间中被综合着。只不过我们无法在心灵内部直接地表象外直观和空间,而只能表象以时间方式被接受的杂多。换言之,在表象空间关系的时候,我们并不需要任何所谓的“先验空间图型”。而如果连我们首次认识一种空间关系(纯粹的立方体)时都不需要空间图型,那么在此后的再辨认过程中,自然也不需要空间图型。我们现在之所以能不借助感觉材料而在想象中综合出立方体的图像,是因为我们已经“原初获得”了立方体的概念,可以抽离掉感觉质料,仅仅借助“先天杂多”(也就是纯粹直观的杂多)来形成图像。但图型(作为概念在直观中综合的规则)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能合法地将立方体这个纯粹感性概念运用于经验对象之上。
那么,对于一所房子这样的经验对象而言,为了表象其空间关系,我们是否需要空间图型呢?范畴和纯粹感性概念在来源上不掺杂经验内容,是“原初获取”而来的,但像房子这样的经验概念却不同,它必须来自经验。当我们第一次遇见一个未知物体的时候,我们是如何获得一个经验概念的呢?形成概念的具体过程非常复杂和细微,这里我们仅关注空间关系方面的内容,而且只概述在该过程中空间关系方面的基本要素。从上面给出的立方体的例子可知,我们从一个点出发,以量的范畴进行领会,在时间中不断地综合被给予的经验性杂多,引出线条和平面,这个过程必然是在时间之中进行的。但由于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涉及的是同一个杂多,因而在相应的外感官的空间中,这同一个杂多也必然呈现出相应的空间表象和空间结构。就此,我们对内直观的规定也同时在外直观中表现为对事物的空间性的规定,从而使事物具有基本的量的空间规定性。(12)
而将一事物区分于其他事物,以及区分一事物中的不同部分,则是通过质的范畴。具体来说,是“质”的时间图型:某物充实时间的量的连续而均匀的产生。借此,我们才能明确知道,对象是具有多大强度的感觉的实在物,同时也就能够对这个对象的质的程度进行区分:区分出一个事物哪些部分是空的,或呈现结构上的差异,比如房子的外墙结构的区分、房子内部的所谓空的空间、门的框架和打开后的空间等。这样一来,一个更丰富的空间结构就得以形成。随着遇见这样的物体的次数增加,我们会逐渐确认出一些相近的空间结构,将之看作“房子”概念所包含的基本空间关系。
而我们对房子的再认也需要经历类似的过程。当我们具有了房子这个概念后,再见到一个物体时,会发现我们又开始朝不同方向、通过外延量在时间中的综合而产生出了若干条勾勒空间的基本线条,同时由于感觉刺激的程度不同,我们知道哪里厚一点或薄一点、哪里是充实的或是空的,由此也有了比如厚实的一整面的实在的平面体(作为墙),有了略微轻薄且有时可以改变结构的平面(比如窗),等等。同时,根据相似性()原则(cf.A 113),知性促使想象力按照房子这个经验性概念,借助图型、也就是时间规定性,在一个直观中产生出一个图像。此时,我们的经验性概念就和刚获得的直观对象成为了同质的东西。而我们也可以就此将这个刚刚见到的物体归入到房子这个概念之下,而认出这就是一所房子。
此时我们可以看出,只需要先验时间图型,就足以建立起概念(无论是纯粹感性概念还是经验性概念)中的空间关系。对于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情况就更加明确。由于范畴本身并不直接表达任何对象意义上的空间关系,因此其图型也无需包含空间图型的要素。或许有人会认为,在诸范畴中,“协同性”范畴似乎包含了某种空间关系。但即使协同性范畴也只是使经验得以可能的一个基本操作过程而已,本身并不是一种空间关系。(13)正如康德所说,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是不能被带入图像的。(cf.A 142/B 181)空间关系首先是在图像中被表象的,因此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显然不需要空间图型的参与。关于“范畴的空间图型”问题,在下一节中会从另一角度作更详尽的讨论。
到此,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并不需要一个空间图型来完成对空间关系的表象。借助康德先验感性论和图型论中明确提供或暗示的一些基本理论——(1)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的对象是同一个杂多;(2)先天表象是通过“原初获取”而获得的;(3)空的空间无法被经验;(4)通过“质”的时间图型在综合中呈现空间关系的不同维度——,可以重构出我们初次认识某个概念的空间关系时的基本过程,并借此表明:仅仅通过时间图型,我们就能相应地在直观中构造出一个具体的空间关系。因此,对于认识任何具体的空间关系来说,先验空间图型是不必要的。总而言之,无论范畴、纯粹感性概念还是经验性概念,其图型都是时间图型,无需含有先验空间图型在其中。缺少空间图型绝非康德哲学的疏忽,更不是它的缺陷。
三、先验空间图型的不可能性
但疑问似乎仍未消除。空间图型不是必要的,这一点似乎只能说明,它对于空间关系的表象来说不起作用,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存在一种空间图型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接着再进行一次发问,即有没有可能有空间图型,以及范畴是否可能对空间进行先验规定?
最初,康德在说明纯粹感性概念和经验性概念的感性应用的基础是图型时,他举出的两个例子是三角形和狗。这似乎暗示了一种空间图型是可能的。但事实上,这些例子只是说明了,只有这类具有空间关系的概念的图型才能被带到图像之上。换句话说,这是为了突显范畴图型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图型的特殊性,而并不能说明其他类型的图型是一种空间图型。因为图像才是真正能在一个直观中、也即是最终在一个空间中被展示出来的东西。
为了展开说明,我们要先明确两个基本要点:第一,知性本身根本就没有直接接触过空间,也不可能有机会接触空间;第二,范畴涉及的是先验的层面,也就是使经验和知识得以可能的条件,其目的是使我们对于事物的认知得以成立。也就是说,它们的客观有效性在于现象对它们的服从,而不是它们具有直接指导经验的能力。因为具体的经验规则必须是后天给予的,无法先天地给出。
我们知道,知性想要运用于直观,必须借助图型。正如之前所说,知性和直观的异质性要求必须要有一个中介物,它既和前者、又和后者同质。而直观对象被区分为内感官的对象和外感官的对象,一切外感官显象所具有的形式才是空间,它使我们的外直观得以可能。(尽管对内部的时间的真正认识仍然需要将其表现为外直观才是可能的,cf.B 154)但也因此,它也仅仅是我们外部现象的形式,而并非内部现象的形式。但我们认识一个事物却必须首先将其在内感官中表现出来,亦即将其表象为心灵内部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表象归根到底都不过是对心灵的诸规定,它们都属于心灵的内部状态。(cf.B 50)而在心灵的内部是不可能有空间的位置的,因为空间仅仅是外部现象的形式。因此,在认识过程中,我们只可能在心灵内部对表象进行综合,知性只可能作用于已经被给予心灵的那些表象,而它们在心灵内部仅仅具有时间形式,不可能具有空间这种形式。因此,知性对杂多所作出的综合仅仅可能是知性对内感官中的杂多进行的综合,也就是说,仅仅是根据内直观进行的联结。而内直观的形式只可能是时间,因而综合的内容从先天的形式上来说也只可能是一种时间上的规定性。
这里经常容易对所谓“时间上的规定性”的意义产生误解。康德经常模糊地将先验时间和一般时间笼统地表述为时间。但事实上二者并不相同:前者是先验的,因为它是知识得以可能的条件;后者则是客观的、对象性的,是知性之规定作用的结果。(14)因此,需要注意,当康德说时间是直观的形式时,这里的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我们所认识的客观的时间,而仅仅是一种先验的时间。②当这个误会被澄清之后,我们也就不用背负着这样的困惑,即明明是在一瞬间进行综合,但为什么仍然说这是一种对时间的规定了。因为这里的时间规定并不是对于客体的一种具体的、客观的时间规定,而是从先验的意义上谈的先验的时间规定性。
由上述可见,图型作为知性得以运用的感性条件,它首先就只能以时间规定性的方式呈现出来。在心灵内部,以及在心灵的内部状态被知性的概念所规定的过程中,空间没有任何机会与知性直接发生作用,也不可能有任何直接的接触。
然而,这并不表示空间作为一种外直观的形式可以在任何意义上被时间所代替。如之前强调的,时间和空间形式的对象是同一个杂多。当谈及图型时,我们其实谈论的是一个具体概念的运用。只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说,空间关系的规定性必然只能通过时间的规定性而间接地完成。但当这同一个杂多被表现在外直观之中,也就是作为外部现象时,我们所具有的那种(康德所谓的三维的)空间结构本身却已经作为先天的形式而必然地存在了,因而也就必然地要用在这个杂多上面,由此将它表象为一个具有空间关系的现象。
这实际上也就引发了进一步的问题,即先验的以及先天的形式和作为对象的产物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之所以必须借助时间规定性来间接地规定空间关系,事实上是因为,我们将概念运用于感性之上时必须借助统觉,这就是对象化或者说客观化的步骤。而这一步骤本身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从先验的层面跳出来而进入到对象化的层面。事实上,当我们说空间不过是一种感性直观的形式时,我们谈的是一种经验可能性的条件,它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形式条件;但当我们试图讨论一种客观空间关系时,那么假如没有范畴和统觉、也就是自我意识的参与,这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一种客观的空间关系,正如客观的时间关系一样,必然是知性已经参与规定之后的结果了。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分清楚先验层面和存在物的层面,这里的存在物指的是现象中的对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说明,为什么图型、尤其是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图型只可能是先验的时间规定,而不可能是空间规定。因为,我们必须把图型理解为一种过程,也就是知性运用到感性时必需的操作过程(Verfahren)。(cf.A 140/B 179)它仍然是在先验层面对感性杂多进行的一种整理和安排,并没有进入到最终的对象阶段。而对象(Gegenstand)则是一个产物,它不再是一种先验的可能性条件,不再是一种给出规则和质料的操作过程,而是一个已经完成的、我们日常意义上所称谓的一个存在物。然而,我们给出的一种具体的空间关系则必须是一个综合完成后的结果。因为,我们无法先天地、直接地对一个具体的空间关系作出规定,它必须在时间的综合中才能完成。不但如此,即使是讨论一种先验层面的空间,也就是作为感性形式条件的空间,也由于它本身的外在性(作为外直观的形式)而必然只能是间接的。尽管按照康德给出的例子,我们在认识一个房子时必须在空间中“画出它的形状”(B 162),但需要知道的是,这个“画出”的动作事实上就是按照概念对杂多进行领会,而对杂多的领会本身就只能指向内感官及其形式即时间。因此,尽管看上去我们可以谈论一种对空间的综合,但只能按照那个不断重申的原则——时间和空间的对象是同一个杂多——而以间接的方式进行。
更重要的是,当讨论纯粹知性概念也就是范畴的先验图型时,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特殊的例子,即某些范畴(例如因果性范畴),是无法直接在一个空间直观中或者说是空间规定中表象出来的。换言之,我们无法仅仅从所谓先天空间规定性的角度来设想一种因果关系的形成。这是因为,因果关系涉及的内容已经进入到了直观的存有(Dasein)的层面,它也因而必须在更复杂的关系中、在一个相应来说已经具有初步对象的过程中被讨论,即它不再只是我们所称谓的数学性范畴的空间领域,而必须加入时间的维度才能被理解。(16)而我们无法从空间上进行这样的一种对因果关系的规定,这一点恰恰表明了,范畴的真正运用只能是从时间上对杂多进行直接的规定;而空间,无论是先验意义上还是客观意义上的空间,都必须被理解为在一个直观中被把握的,因而相应地也就只能间接地被规定。至于一种具体的客观空间关系,则更是一种产物层面上的“结果”了。
因此,无论讨论的是哪种意义上空间,我们都可以肯定地说,它都无法被知性直接规定和碰触。在先验意义上,它是处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的杂多的形式;在客观意义上,它是一种产物、一个图像,而不是一种图型。
四、《基础》与《批判》第二版增补部分的空间问题
由上文可以得出,不仅对于空间表象的可能性而言,我们不需要空间图型,而且任何意义上的空间图型从根本上都是不可能的。但仍然有人可能继续问到:既然如此,为什么康德在《批判》(1781年)出版之后,还要专门写一部《基础》(1786年)来讨论空间对象的各种基本规定性如何被置于范畴之下的问题,并且在之后修订《批判》(1787年)时增加了若干章节来专门讨论空间问题?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康德在暗示一种空间图型的必要性,甚至所谈的就是空间图型本身。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这些内容?在那些著作中,康德所谈论的“空间”究竟是什么?是所谓的先验空间图型(或先验空间规定),还是外直观的形式,或者是对象层面上的客观空间?
《基础》讨论的是在《批判》中得出的那些知性原理在“物质”概念之上的运用。康德这里关心的是,关于物质概念的那些一般规定如何可能被构造(konstruieren),也就是如何将数学运用于物质概念的诸种规定之上(并由此而使得物理学成为真正科学)的问题。(cf.AA 04:472)换言之,这里涉及的是如何将《批判》中的知性原理(按照“量”“质”“关系”和“模态”四组范畴的完备顺序)展示在有形体事物( Dinge)、也即展示在外直观之中的问题。(cf.AA 04:478)
包括福斯特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有形体”的概念可以被看作先验空间图型论的基本概念(cf.,S.79)。(17)这个观点虽然很有迷惑性,因为康德确实曾强调,我们需要有形物体作为例子,使得先验哲学的那些概念和定理得以实现出来。(cf.AA 04:478)但它却模糊了先验层面与对象层面的区分,也没有注意到我们是无法按照经验性概念来建立先天表象的。因为,“有形体”是一个用来指所有外感官对象的对象层面上的概念(cf.A 342),因此它的任何样态改变都只可能产生对象层面上的空间规定,但无法给出先验空间规定。这一点更为清楚地表现在《基础》对“有形体”概念的界定上:“在物理意义(physische Bedeutung)上,有形体意味着处在一定界限(bestimmte Grenzen)之间的物质”。(AA 04:525)很明显,“特定界限”必定来自对空间的对象意义上的规定,这也使得有形体概念是一个对象层面上的概念。而且,由于有形体概念由物质概念出发来界定,而物质概念又是一个经验性概念(cf.AA 04:470),因此有形体概念在此也必然是一个经验性概念。(18)并且,当康德使用“有形体”概念时,往往与“灵魂”概念相对照,前者指外感官显象的领域,后者则指内感官显象的领域。而如同时间图型论绝不等于“灵魂”那样,“有形体”也不可能成为所谓的空间图型论的基本概念。
因而,有形体概念仅仅是对象层面上的概念,不包含图型论所要求的那种先验操作性要素,也不符合康德对“先验图型”的基本界定,因此我们不可能借助有形体概念来展开所谓的空间图型论。而由于《基础》全书是建立在“物质”以及相关的“有形体”概念之上来展开的知识体系,因此《基础》本身不可能是对严格术语意义上的“空间图型论”的讨论。
至于康德在《批判》的第二版中增加的那些关于空间的讨论(主要是“反驳唯心论”和“对原理体系的总注释”这两个小节,cf.B 274-279,288-294),则更明显地与一种所谓的空间图型的想法相距甚远。(19)与《基础》中的论述不同,《批判》第二版中增加的部分不再是对象层面的内容,而确实是在先验层面进行的讨论。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些内容就可以明白,这里的“空间”指的就是作为外直观形式的空间,而不是像一些学者所猜测的那样是空间图型或者先验空间规定。事实上,康德之所以在第二版中增加这些讨论,是有外在目的的。在《批判》第一版出版后,有评论就认为康德的哲学是一种不承认外部世界存在的唯心论哲学。(20)康德在《批判》第二版中增加了空间部分的讨论,其根本原因是,我们需要外部直观来展示范畴的客观实在性。(21)他想借此表明,自己绝非上述意义上的唯心论者,因为他明确认为,如果没有空间以及空间中的存在物,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是无法通过“例证”(Beispiele)来“展示”的。(cf.AA 04:478)换言之,空间的作用是保证外部世界的实在性。为了进一步突出空间对于外部世界之实在性的意义,康德甚至作出了这样的论证:就算是为了意识到自我的存有,我们也必须设定一个外在于我的空间,也就是必须以外直观形式的外在性作为条件。(cf.B 275)就此而言,康德在《批判》第二版中确实比第一版中更明确地表示,在我们的经验认识过程中(也就是范畴运用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作为外直观形式的空间。因为只有借助它,我们才能将某物表象为(对象意义上的)空间中存在的东西。换言之,空间对于经验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空间的地位在《批判》第二版中有实质性的提升,更不意味着增加“空间图型论”来补充“时间图型论”。康德在《批判》第一版中没有特别强调空间,是因为图型论讨论的是概念运用于对象的条件,而原理体系讨论的是,范畴在这些条件下所得出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作为其他先天知识的基础,因而此时涉及的仅是认识的先天条件的运用问题,其作用中介只是内感官。也就是说,在论证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时,并不需要空间,因为内感官及其形式(时间)已经足以成为先天综合判断中结合两个概念时所需的第三者了。(cf.A 155/B 194)因此对于图型论的任务来说,先验时间图型就已经足够了,空间在其中是不起理论建构作用的。这就是为什么,康德尽管在第二版中肯花费精力彻底改写了“先验演绎”和“谬误推理”的部分,也对“先验感性论”的内容做了很多修改,却让“先验图型论”的部分保持不变,而只以增补章节的方式在“先验原理体系”的框架下来讨论空间的重要性。这种增补的方式恰恰也说明了,关于空间之重要性的这些讨论仅仅是一个补充,是一种提醒(提醒我们不要因为时间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空间的意义),它本身是无法有机地整合到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中的。如果以为这些增补内容是对“空间图型论”的暗示,那就完全误解了康德的意图,也误解了整个图型论的意义。
就此,我们可以认为,康德没有提供一种空间图型,并不是因为疏忽,更不能说明康德的图型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重大缺陷。相反,在知性应用于感性时,在先验主体内部必然不会有像先验空间图型这样的东西存在。所以,不提出空间图型论,正是康德的先验哲学所具的有一种理论特性。而主张空间图型,实际上会从根本原则上违背康德理论哲学的基本特点。这样的主张虽然一定程度上要归因于康德的感性理论在表述上的模糊性(例如没有明确地提醒读者去区分先验层面和对象层面的时间等),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没有从康德哲学的先验层面的角度来进行理解、而仅仅是从经验层面出发来展开讨论所致。因此,站在康德理论哲学的角度,我们可以为他只是将先验图型规定为先验时间规定、而并没有给出先验空间图型这一点进行辩护。因为如上所说,空间图型不仅是不必要的,更是不可能的。对空间图型问题的这些讨论,有助于从根本上澄清康德是如何理解空间、时间与知性之间的内在关系的,而他的这些理解在今天也依然应该在哲学上得到认真对待和深入分析。
注释:
①在对康德的研究史中,图型论起初并未得到关注。尽管黑格尔已经将它称为“康德哲学中最美丽的方面之一”(参见黑格尔,第271页),但它真正引起学界的兴趣却要归功于海德格尔的《康德与形而上学问题》。
②在本文中,凡引用《纯粹理性批判》之处,都只标注1781年版(A版)和1787年版(B版)页码。
③有学者提到,康德在他自用的一则笔记中曾经试图用空间来图型化范畴,就像先验时间图型那样。(cf.Ewing,p.146)然而他并没有给出这个私人笔记的出处,而笔者遍查康德的笔记,亦未发现相关论述,甚至未发现康德用过类似于“空间图型论”“先验空间规定”的词语。所以关于康德是否确实曾有此想法,以及假如有,是不是他成熟的想法,都是悬而未解的。不过这一点并不会影响本文从学理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先验空间图型的想法在康德先验哲学的框架下既不必要也不可能。
④代表性评论来自曾是英美康德研究界主流的康浦·斯密(Kemp Smith)(cf.Smith,p.341)和詹姆斯·裴顿(James Paton)(cf.Paton,p.78),此外支持这一观点还有格雷格·弗朗茨瓦(Greeg Franzwa)(cf.Franzwa)、卡恩·格罗伊(Karen Gloy)(cf.Gloy,S.23 n.,122f.)和艾卡特·福斯特(Eckart )(cf.,S.78)等著名学者。
⑤持这一观点的有瓦特·绰克(Walter Zschocke)、米歇尔·弗里德曼(Michael Friedman)和阿弗雷多·法拉林(Afredo Ferrarin)等人。(cf.Zschocke,S.120; Friedman,p.54 n.; Ferrarin,p.163)
⑥在大概写于1783-1784年的第5933则“反思”中,康德明确说:“图型论指明了,在哪些条件下,显像在逻辑功能方面被规定并由此被归摄在某个范畴之下。”(AA 18:392f.)
⑦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于以现象学或者认知科学的方式完整地呈现认识发生过程的所有细节,而只是要按照康德关于“经验之可能性条件”的学说的主要框架来展示认识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借助对认识过程的分析来指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哪些先验条件,这对于讨论空间图型的必要性问题来说是不能避免的。
⑧康德在上述引文后接着表明,范畴的获取同样也是“原初获取”,而关于事物的特定概念的获取则是一种“次生获取”(acquisitio derivativa)。关于“原初获取”理论,在近些年来的康德研究中逐渐受到关注。其中,米歇尔·欧伯豪森(Michael Oberhausen)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研究。(cf.Oberhausen)
⑨康德称“量”的图型指向“时间序列”(Zeitreihe),而“质”的图型则指向“时间内容”(Zeitinhalt)。(A 145/B 184)
⑩为简便起见,笔者在此用作例子的立方体物品被假定为一个均质物体,亦即它的每个部分对我们的知觉来说都具有相同的内涵量。而当某物体的各部分的内涵量不等同的时候,我们则会进一步经验到该物品内部各部分之间更为复杂的空间关系,这是我们在接下来谈论对一所房子的经验时所出现的情况。
(11)由于这里只涉及单个对象的空间关系,所以“量”和“质”的时间图型已经足够。如果涉及多个对象之间的空间关系,还需要加入协同性范畴的图型。这一点在下文中会再次讨论。
(12)一方面,我们对房子的综合完全是依据这个对象的显象给予我们的方式进行的(因为“房子”是一个后天的、经验性的概念),另一方面,我们也必然可以对它进行数学上的分析(这是基于它在量上的规定性)。
(13)不同于量和质的范畴所处理的空间关系,协同性范畴主要运用于不同的对象在同一个空间中的共存关系。
(14)这一点在B版演绎§26那个著名的注释中就可看出端倪。康德在那里就“空间”而言区分了“直观的形式”(Form der Anschauung)和“形式的直观”(formale Anschauung),并表明这个区分同样适用于“时间”。(cf.B 160 n.)作为“直观的形式”,时间是先验的,是知识的可能性条件;作为“形式的直观”,时间是被知性所规定的,因此具有对象性。
(15)这种“先验时间”也不能简单地被描述为“主观时间”,因为“主观时间”的表述是含混的,它可能意指心理上的、因而仅仅只对个人有效的时间。而“先验时间”尽管是主体的认识形式,却具有普遍有效性。
(16)康德将量和质的范畴称为数学性范畴,将关系和模态范畴称为力学性范畴。前者只涉及直观的对象,而后者则涉及对象的存有问题。(cf.B 110,A 160/B 199,B 201 n.)这意味着,在讨论量和质(以及建基于其上的数学在显像上的运用)时,我们只考虑对象在直观中的显现问题。而在讨论关系和模态时,我们必须考察对象的存有及其关系(与其他对象以及与主体的关系)的问题。
(17)福斯特对空间图型之必要性的证明在于:“持存之物”“同时并存之物”等时间规定性在没有空间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有空间图型。(cf.,S.65f.)这个说法带有似是而非之处,因为它混淆了本文第三节所指出的先验的时间规定和对象性的时间规定之间的区别。无疑,“持存”“同时并存”等时间规定确实必须关联于空间才能得到表象,但这里的时间规定不再只是先验意义上的,更是指对象性意义上的。况且,这里的“空间”并非福斯特以为的“先验空间规定”,而是外直观的形式。埃里克·沃特金斯(Eric Watkins)也从另一角度对他的这一论证提出了批评:尽管人们可以坚持认为,为了让时间规定性得以可能,必定要有空间以及在空间中存在的对象,但不能由此得出必须要有空间规定性的结论。(cf.Watkins,p.97)
(18)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在区分先验知识与形而上学知识时明确指出,对有形体概念的形而上学知识(例如《基础》中给出的那些知识)都必须“以关于有形体的经验性概念(以及作为一个在空间中可运动的事物)为基础”。(AA 05:181)而关于有形体的先验知识仅仅把有形体理解为“可变化的实体”,并不包含空间上的规定要素,显然不可能充当《基础》所需要的概念角色。
(19)尽管如此,著名学者格罗伊认为,第二版的这些增补暗示了,康德要将空间与时间提到同等地位并打算设立空间图型。(cf.Gloy,S.122f.,23 n.)不过格罗伊并没有就图型论的基本内涵而作出证明,而仅仅基于空间与时间“理应具有同等地位”来立论,显得有些表面。福斯特虽未像格罗伊那样明确作出这一论断,但其实也有类似的暗示(cf.,S.65f.),尽管是出于另一理由。(参见本节第1个注释)
(20)即著名的“哥廷根评论”,原稿由哲学家克里斯蒂安·伽尔夫(Christian Garve)所写。(cf.Garve)
(21)“为了按照范畴的顺序来理解事物的可能性并因而展示(dartun)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我们不仅需要直观,而且总是需要外部直观。”(B 2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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