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子弹飞里的“汤师爷”
今天的话题,聊聊师爷。
上次,我们聊起了鲁迅的家族历史(野史 | 鲁迅,原来生在一个“法律家族”?),很多人表示,对“师爷”这个群体很感兴趣。
就像现在法院的书记员,也像如今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这群体长期不受待见,但是在整个古代中国的司法、行政体系中却默默付出、居功甚伟。
其实,这很不厚道。因为这个群体太重要了,而且也太庞大了!单说清朝时期,一个府衙会有刑名师爷、钱谷师爷、挂号师爷、征比师爷、书启师爷、帐房师爷、知客师爷等等。
如果像督抚等高级衙门中有军事、文化等方面的事务,还需要招兵、阅卷、编书著书等方面工作的师爷,所以还会有戎幕师爷、阅卷师爷、著书师爷等。
此外,一些衙门还根据某些专门需要设有章奏师爷、书禀师爷、朱墨师爷、教读师爷、漕粮师爷、河工师爷、库款师爷、筹饷师爷等。
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群体,就是今天主要聊的群体:“刑名师爷”。
01.
拿师爷一份的钱,还能做法医
刑名师爷,作为明清时期重要的司法辅助人员,负责衙门里的大小刑事案件,当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尸检”问题。
虽然有仵作专门验尸,但由于“仵作”大多出生卑微——— 《洗冤录》中就曾写道:“仵作 , 贱役也 , 重任也 ……役贱而任重, 利小而害大, 非至愚极陋之人谁肯当此 ”,也就是专业水平会有很大的局限性,工作就容易有疏忽。
如何防止错误?刑名师爷就很重要了!虽然,师爷名义上一般不直接参与检验, 但在他们都非常熟悉的掌握了验尸的要领。甚至,常常亲自操刀。
《幕学举要》中说“及至相验 , 不避秽恶, 亲自验看, 辨别伤痕 ,庶无朦蔽”,是师爷办案的基本要求。
正因如此,刑名师爷很多都积累了大量法医的实际经验,而且很多刑名师爷,还为此著书立说!
《洗冤集录》是仵作必备书籍之一,长达几百年都占据着法医书籍的首位,在清朝,很多师爷就提出了疑问。
清朝乾隆年间苏州著名的师爷王又槐, 专门出文更改过其中的对于“枪伤”问题的现象和描述,后来很符合现代法医学对枪伤的鉴定。还有,他对于 “滴血认亲 ”的方法也提出了疑问。
在他的另一部著作 《办案要略》中, 直接用命案开篇, 详细分析了命案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对尸体检验的一些注意事项,并对于我国传统的验毒工具——银簪的制作要求做了说明,同时为防止工匠掺假而造成验毒失真,还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差不多跟王又槐同一时期,还有一个著名的刑名师爷李观澜,在他的《检验杂说歌诀 》中更加详细的描述了枪创的某些特征:“先看衣上焦眼痕,次验受伤进出门 ,火药爆处皆黑色, 铅铁弹子方圆分 ;远则子散难透骨 , 近则子聚透骨穿 ”。
并且,在这本书里第一次记录了鸦片中毒假死的案例 :“检服鸦片尸骨,伏者居多, 侧者亦常常有之 ,平卧者甚少。盖因其人埋在土中 ,鸦片毒性退尽 ,仍复醒活 ,辗转棺中不能复活 ,久则真死矣 ”。
而这些修正和发现记录,都给后来的研究提供了非常珍贵的历史资料。诸如此类的由刑名师爷写的法医书籍还有很多。
02.
法律的传承人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起一个话题,当年,我说的是当年,很多退伍军人进入法院,做领导,做法官。但是怎么判案呢?谁去辅导呢?
所以,这个角度你就可以理解刑名师爷的重要性:
第一:中国的科举制度搞了一千多年,但是呢?科举考试出来的文章,大多都是在说大话,满篇都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对法律,却不大谈起。很多官员上位后,只会吟诵儒家经典,却不知道到底如何断案子。
第二:明清时期,法律教学开始走向衰落。特别是满清入关,开始奴才来驾驭臣下,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下降,法律教育的重心由官方下移到民间,研究的导向也由理论变成了实用。
在这两点的前提下,下面的官员在断案时无从下手。就等于退伍军人进了法院,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人来干这个活。
于是,刑名师爷就应运而兴盛,普通百姓有了更多接触法律的机会。刑名师爷作为地方官员的法律顾问,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出谋划策,进行案情和法理的分析,从而引导官员尽可能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理案件。
刑名师爷,就慢慢演变成一个固定而有传承的群体,也是有原创思想的法律人才。甚至,他们变成了一个阶层,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延续者。
刑名师爷们,不仅参与司法实践,还著书立说,将案例汇编成册,并且加入个人的评价和理解,供学习和参考,
如汪辉祖的《佐治药言》,王又槐的《刑钱必览》,还有祝松庵和刑部官员鲍书写的《刑案汇览》,后又增 《刑案汇览续编》、《新增 刑案汇览)。
四本案例收集了9000多件比较有意义的案子,其时间跨度150年,成为清朝期间宣传法治的重要文献,为现在的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源。
今天,突然感伤起师爷群体了:
没有编制,没有实权,没有高薪,默默付出,认真学习,潜心传承,还地位低下,随时背锅!
MD,这不就是法院书记员和政府合同工吗?!好吧,让我们怀念过去,更要祝福此刻的人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