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要求,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重点任务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拟定了《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lcsczjfeishuizhongxin@lc.shandong.cn
2. 通信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0635)868106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4日。
附件: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6日
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的依据是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鲁政发[2018]21号)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含公益事业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建设费。
第四条 凡在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和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和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小城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标准仍按照聊政办发[2004]73号文件执行。建设的商业用房为25元/平方米,住宅为10元/平方米征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气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相应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项目供热配套协议书、建设项目供气工程建设合同。
第十条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不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气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釆暖,鼓励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釆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太阳能、生物质能和空气能等)的建设项目,其所缴纳的供热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设备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利性用房)。
(二)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等建筑用房。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研发、宿舍等用房)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有明确要求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领取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建设总概算,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填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财政部门下达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供热、供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配套建设。可与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就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第二十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供热、供气配套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供热、供气专业配套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达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配套工程建设合同,影响建设项目供热、供气正常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现状外环内东昌府区(不含凤凰工业园和嘉明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执收工作。东昌府区有关部门负责市城区外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执收工作。市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住建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执收工作。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1日至文件发布之日前,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鲁政发[2018]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