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键词 税收滞纳金 行政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资本市场项目中,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企业是否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是各中介机构核查披露以及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企业在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求缴纳罚款或滞纳金,而其中以税收滞纳金最为常见。
那么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前面提及的行政处罚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着手对此进行梳理。
行
政
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6号)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未包括“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的标准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十四条规定了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了“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加收滞纳金”被列入“征税行为”中,而“罚款”被列入“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税收滞纳金与罚款不同,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视为税款征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据此,也可证明:“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属于两种不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