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6 施展 施展世界
我在得到音频课《中国史纲50讲》中讲到了普通法与大英帝国的关系,这是我们真实理解近代以来直到今天的世界秩序,极为重要的一个前提,今天推送我在“就士游讲堂“曾经做过的一个讲座,专门解释的就是这个问题。
普通法承诺的不是善恶有报
《大宪章》既不是民主的产物,也不代表民主
《大宪章》最初订立于1215年,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约翰二世想要以某种方式来实行专制,但他手下的贵族们完全不吃他这套,于是互相就打起来了。打到后来,双方决定握手言和,握手言和的前提是咱们一块儿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大宪章》。所以说,《大宪章》根本就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根本不是民主,因为签订《大宪章》的人一共就那几十个贵族和约翰二世,加一块儿才几十个人,离民主远着呢。
时至今日,我们对《大宪章》的基本原则都已耳熟能详,比如“无代表不纳税”,比如“不经过法院的审理不得被定罪”等等,都说它奠定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人权、法治等一系列原则的基础。但我不知道在座的有多少人完整地读过《大宪章》,包括国内那些在大谈《大宪章》的人。
事实上,回头仔细去读一下当年的《大宪章》,包括内部的63条条文,会发现很有意思。按照我们所熟悉的法理,它必须足够抽象,因为足够抽象才有足够的涵括力,从罗马法里衍生出来的欧陆成文法系就是如此。在辛亥革命之后,我们也一直是成文法体系,所以对此也更为熟悉。可在这部被人们称作奠定了整个世界秩序和自由的基础的《大宪章》里,却充斥着大量特别琐碎的东西,包括监护人怎么监管土地啦,怎么修缮房屋、鱼塘、沼泽啦;寡妇是否可以改嫁,改嫁要得到谁的同意等等。
这些琐碎的条文初看起来可能会很奇怪。为什么奠定我们现代自由、法治和人权的基础的《大宪章》会是这个样子?事实上,琐碎和具体恰恰是英格兰普通法最核心的一个特征。普通法里的法律充满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和稀奇古怪的传统,这让它的结构看起来特别复杂,似乎乱糟糟的,并不像成文法体系那样具有整齐划一的美感。
欧陆模式与英美模式:关于自由的两种理解
《大宪章》不代表民主,那它代表着什么?它代表着法治,以及更重要的,它代表着自由。这就涉及一个更复杂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自由?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
这两种对自由的理解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对于欧陆模式来说,自由首先是基于一系列非常抽象的理念推导出来的。任何一个现存的秩序、现存的法律、现存的规则,只要和这个基于理性推导出来的抽象理念不相符合,就会被视为有问题。我们必须要依照依凭理性 可以推导出来的自由的理念,来把现存所有的规则法律、政治制度等,重整一番,依照这个来切削社会,这是欧陆模式对于何为自由的理解。
英国这边对自由的理解就完全不一样,它不认为我们可以有事先推导出的自由,它不认为那个抽象意义上的理念叫做自由。它所谓的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行动空间。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行动空间之内,你可以不受任何人的节制,你不受任何人的威胁,而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你就没有自由空间了。
英国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
和对自由的理解一样,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关于法律的概念也完全不一样。欧陆的法律是以那些可理性推导出的理念、价值为基础的,制定得非常整齐划一的、具有美感的那种成文法。而英国的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所谓发现出来,就在于英国的法律体系不是立法主导的,而是司法主导的,依照案例的堆积来逐渐形成它的法律。我作为一个法官,一个案子来了,我依照什么来审判呢?我依照过去的案例,依照过去的习惯。
普通法好玩的一个特征是,在初审层面有罪无罪是由陪审团裁定的。这个陪审团成员是从初审法院所在的周边社区里边遴选的,早期人数有变化,现在是十二个。他们来裁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不做法律判断,只做事实判断。就算他们全是法盲,也没有任何问题。
假如说张三跟李四之间发生了一个纠纷,陪审团要来判断究竟是张三对还是李四对,而这个对与错的标准,并不是法律,而是我们本地的公序良俗,就是咱们这儿的习惯。按照我们这的公序良俗,张三有问题,OK,我们就判断张三有罪。陪审团裁定张三有罪之后,才轮到法官出面,由法官来判张三应该蹲几年牢或者张三应该赔多少钱。假如陪审团裁定张三没错,那么这人无罪释放,基本就轮不着法官什么事儿了,法官的作用就是负责组织一下。
普通法不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严格来说,法律本身并不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它只承诺一个程序。但公序良俗有个特征,就是一定会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我们称作实质正义。对遵循普通法的法院来说,它的实质正义在初审法院这个层面直接就完成。
我们可以假想一下,比如A地的张三李四判完了,B地和C地也出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但是由于这几个地方隔得比较远,风俗不同,所以各自的裁决也不一样。如果这几个地方对初审都不服,全都上诉。上诉法院不再进行事实判断而只进行法律判断,假设上诉法院裁断这些案件的初审都没有问题——这种情况完全是有可能出现的。可是这些不一样的初审结果怎么会都是正确的呢?上诉法院就必须解释这些看上去不一样的初审结果实际上是一样的,并从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的原则,以确保全国司法的统一性。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不断上诉的案例堆积越多,这个共同的原则就会变得越抽象。达到足够抽象的程度之后,就只剩下程序正义了,它不可能再承诺任何的实质正义。因为它只要承诺某种实质正义,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他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善和恶的标准是什么?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你应该用哪儿的标准?你凭什么用那个地方的标准可以约束我,我离他远着呢。如果你非得用那个地方的标准来约束我,那对我就是一种压迫,我肯定不服。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就被放弃了,只追求程序正义。
我小的时候,香港有个律政片给我印象特别深,片子里,我们都知道法庭上的被告肯定是个坏人,也找到了相关证人给出了极为有力的证词,只要这个证词被法庭接受,被告就可以被定罪。可是等证人把证词说完之后,被告的律师出来了,说:法官,我抗议。抗议什么啊?因为这个证人作证之前,没有遵循程序手按《圣经》发誓,所以他的证词就被视作无效,这个坏人就无罪释放了。
小时候看这个东西,我非常气愤,觉得这个法官太混账了,怎么能这么判呢。等到后来,我才逐渐明白过来。假如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官不去理那个程序,判坏人有罪,这个具体的坏人是被惩罚了,但程序正义却有可能会丧失。因为法官也是人,为了防止人的误判,以及为了防止人为了私利在里边上下其手,你不得不用程序来对它形成另外一种担保。
所以,就英国的普通法而言,它的实质正义都是在初审法院这个层面上实现的,而越进入到高等级法院的时候,它就越变成程序正义,说得夸张点,到最高法院,我只承诺一个程序,这一点非常之重要。
英国与欧陆殊异:“王在法下”还是“王在法上”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状态形成了“王在法下”的传统
我们今天常用封建这个词来描述中国从秦到清的这两千多年历史,但按照严格的意涵来说,实际上只有周朝的那个状况才叫封建,封建就是很多小邦国彼此之间互相对峙的一个状态。在中世纪,不仅英国,而是整个欧洲,全都处于一个封建割据的状态,你可以把今天所能想到的每一个欧洲国家都理解成是当时的周朝,国王只是一个大号的诸侯而已,从力量的层面而言,甚至可能还不如一些大诸侯。
在这种情况下,国王想强制去做一些什么事儿,根本做不了,因为你力量到不了那个份上,但是反过来,贵族想要依靠自己的枪去强迫国王,或者强迫其他贵族,这事儿基本也做不到,因为贵族之间彼此力量相差也不太多,他们之间是一个很复杂的彼此互动博弈的关系。每次互动博弈出来的结果,都会被记录下来,形成某种法律化的表达,而这个东西就形成我们所说的案例。这些案例就是一些非常琐碎、非常具体的事情,而且必须按着《圣经》发誓,我们一定要遵守这个约定。由于国王只是博弈中的一方,所以这就形成了王在法下的局面,而不会是王在法上。
“王在法下”为何在欧陆被推翻却能在英国保存?
在去年大量纪念《大宪章》的文章里,经常会提到英格兰的自由。为什么能够自由啊?就因为王在法下,所有人都依存法律,没有人能够超越。到17世纪以后,英国还维持着这个传统,而欧洲大陆则渐渐变成了王在法上。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变化呢?一个经常被我们忽略的要素就牵扯进来了,地理要素。因为英国是岛国,不用面临任何陆地上的威胁,因此不需要一支强大的陆军。于是国王就没有办法灭掉贵族,而且英国民间自治的力量一直非常强大,君主政府始终没有力量去压制下面跟它博弈的这些微观的自治体和利益群体。君主没有办法去约束但法律可以,因为英国普通法就是这些民间自治团体不断参与下而逐渐被发现出来逐渐形成的,所以这个传统一直保持得非常好。
而欧陆国家,因为经常会面对周边国家的威胁,或者相反,想要去征服更多的新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支强大的陆军。陆军归谁使?国王。这样一来,国王的力量就会强大得多,因此慢慢就脱离了其他贵族力量的束缚,形成了王在法上的新局面。
但在中世纪封建状态的时候,国王即使想要强大的陆军,也做不到,因为要建立一支庞大的军队,首先得能养这支军队。靠什么养呢?中世纪的财富都来源于土地、庄园,那就意味着你能占有多大的地,你就有多少钱,有多少钱,你就能养得起多大规模的兵。以法国为例,当时的法国国王一共就占两城市,巴黎和奥尔良,而且这两城市还不连着,就跟长安跟洛阳差不多,导致国王都不敢随便从巴黎到奥尔良去,因为一路上可能会被其他的贵族绑票。绑票之后,就要给贵族交赎金,这事儿非常不上算。他也想统一天下,但统一不了,因为他手上没钱、没兵,没兵他就打不过那些贵族,但反过来,每个贵族手上的土地规模也都差不多,他也没有办法去彻底打垮别人。
远洋贸易带来了欧陆新秩序
直到地理大发现带来了远洋贸易,这跟过去基于土地的财富积累很不一样。远洋贸易极为赚钱,从东印度群岛这边往欧洲贩一船的胡椒或者香料什么的,回到欧洲那是百分之好几百,甚至百分之上千的利润。这帮做生意的家伙借此积累起了巨额的财富,而且还无需占有一寸土地。这笔巨额的财富,假如有人来跟他们借,并且承诺很高的回报率的话,他们肯定是有兴趣的。那么究竟把这些钱借给谁风险会比较低,或者说谁偿债的能力比较强呢?
打仗除了军事能力以外,还涉及战争的正当性问题,所以相比贵族,国王的优势就突出出来了,也就能更容易地借到这些钱。而有了这些钱,国王就雇了一帮雇佣兵、亡命徒,把贵族全都打趴下了,于是国家就被国王统一了。我们以前经常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法国的封建社会,这个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应该是法国国王推翻了法国的封建社会,建立起了旧制度,就相当于是把周朝的状态改变成秦朝的状态。于是他就不再是整个社会内部的博弈者之一了,他超越所有博弈者之上,他可以完全自个儿说了算了,也就变成王在法上了。
欧陆封建状态的结束改变了欧陆立法逻辑
国王统一国家之后,就用他的武力把原先所有的习惯推翻掉,然后依照罗马法的原则在国家内部重新立法。国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得他定的法律在国内一体地实行,谁不服,就打谁。这时,法律的原则跟过去相比就变了,法律就不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发明的了。
法律是被发明的,自由就不再是那种非常具体的、由所谓的习惯和传统所堆积出来的行为空间了,就变成了国王在立法时所依凭的一些预先存在的、依靠理性可以推衍出来的一些价值原则。所以在欧陆这边,自由开始抽象化,开始理念化,法国大革命时所说的那些自由、平等、博爱等等,全都是依靠抽象理念被推衍出来的,它的根源早在旧制度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
不像欧洲大陆的法律,在被发明出来的那一刻就已经定型了,普通法没有预设,也从来没有定型,它根据博弈不断产生新的案例,然后再伴随着新的案例的堆积,不断地演化。所以,就短期来看,它是稳定的,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只要时间足够长,新进来的案例越多,它也有可能变得面目全非,这个变化的方向是没法事先判断和预测的,但这个变化一定是跟这个社会演化的方向、运动的方向是同方向的。
那么,这些案例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谁都说不清楚。这些案例不是基于某个国王的理性立法,假如是基于国王的理性立法,那么就可以修改,因为人总可以重新开始理性推衍,但如果是从谁都说不清的地方逐渐继承下来的,那它就超越于任何人之上,仿佛是神意一般很难修改。所以,对于英国来说,所有议会的立法也都必须符合普通法的原则,符合普通法的逻辑。
为什么英国能成为世界帝国?
大英帝国扩张不是国家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作为最庞大的历史帝国,我们可能会想象英国有一个帝国的战略,怎样往外去征战,包括鸦片战争什么的,都有精心的战略布局。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大英帝国对外扩张的过程首先并不是国家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英国的商人、冒险家、传教士等这帮家伙到海外去冒险,多一半的冒险者都折了,但也有少数获得了成功。这些成功者就会获得一个巨大的利益,而这个巨大的利益需要保护。如果他个人就能够保护,肯定不会让国家来插手,因为这样一来,我就得交保护费了,而且以后很多事儿,国家都要插手了。但自个儿保护不了或者他觉得自己的保卫成本不划算的时候,就会希望国家来保护。
所谓的国家保护,在当时实际上就是要派军队出去,而这就需要得到英国议会通过。这也是很复杂的、很好玩的辩论过程。这帮家伙用在海外挣得的巨额财富回到本国,到议会里面四处去游说。游说成功,商人的海外利益就被界定为国家利益,国家就实行保护措施;游说不成功,那你在海外还是自生自灭。
但在英国,民间自治团体的力量非常之强,这使得英国的商人、冒险家、传教士这些人可以完全不听国家的招呼,不按照国家的战略规划,就自己到海外去冒险,反过来也让他们有更多的力量去影响议会成员支持他们的诉求。
英国这帮海外冒险家,大都是去海外寻找贸易的机会和商业的机会,因此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签订的条约必须被履行,国家保护就是为了保证这些条约能被履行的力量。同时,这也意味着要想在海外更有效率地做贸易,就必须得有法律来规范贸易。
英格兰漫不经心地获得了一个帝国
对那些遍布全世界的英国商人来说,最习惯的法律就是英国本土的法律。一开始,当他去到异国,跟当地人贸易的时候,就必须依存于当地的习惯。一旦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会渴望在母国的法庭上来审判,因为当地的法律对于产权界定之类的规定和英国的习惯完全不一样。
但这对英国来说,并不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因为他们的普通法早已有一套很成熟的办法来把不一样的习俗约定纳入到统一的规则体系当中来。所以这会带来一个什么结果呢?就是英国的商人到海外去冒险,他走到哪儿,英国的法律就会被带到哪儿,而且这个被带过去的法律并不是说,我们国家的法律你必须听,不是这样,而是说,你有你的法律,我有我的法律,咱们还得做生意,咱们找到超于它之上的更加具有普遍性的一些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咱们仍然保留各自的习惯,把生意做起来。而普通法在这里就呈现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英国人自己的法律,另一个层次是超越于各方之上的更具普遍性的程序规则,它具有极强的扩展性——注意,是扩展性,而不是扩张性。能做生意,又不会带来大量不利条件,这样对方也容易接受。于是,英国的法律随着商人不断往外走,不断地演化。
英国法律跟着商人到来,军队又跟着法律到来。而军队到来之后并不会强迫你怎样怎样,军队到来只不过是用来保证当初共同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执行。大英帝国就是逐渐以这种方式长起来的,所以英国有个历史学家西利在《英格兰的扩张》里就提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英格兰是漫不经心地获得了一个帝国。
从无形帝国到有形帝国
在十九世纪,大英帝国经历过两个阶段,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884年讨论怎么瓜分非洲的柏林会议。在此之前,欧洲的主要国家,除了法国,都还没有统一,基本都在忙自己的事,很少涉及什么海外利益的事情。对英国来说,它在海外就没有什么强大的竞争对手。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之下,英国是能往外甩包袱就往外甩包袱,印度是个特例,此外,除了新加坡、好望角、马六甲等对帝国所必须掌控的海洋交通-贸易体系而言有特定意义的战略地点,其他地方都是能不直接控制就不直接控制,所以有个说法是大英帝国建立的是无形帝国。
什么叫无形帝国?就是我不占领你、不统治你,你自个儿统治自个儿,但你必须加入到我的贸易体系当中来,向我开放你的市场。只要你进入我的贸易体系,你不是我的殖民地也差不多变成我的殖民地了,因为整个世界的贸易体系完全由英国主导的。这样一来,英国就大大降低了帝国的统治成本,因为统治本身是很花钱的。
到了1884年的柏林会议之后,欧洲列强达成了一个瓜分非洲的协议。欧洲国家开始去非洲、太平洋地区抢殖民地了。此时英国面临的一个威胁是,其余欧洲国家占领殖民地之后,就有可能用政治手段向英国关闭它的市场,这对英国来说是不能接受的。于是,英国也开始抢占殖民地,这才在海外建立有形帝国。
大英帝国为何能更持久地维持?
统治成本的高和低,与帝国的规模及帝国的可持续性有很大关系。统治成本越高,帝国扩张的规模和可持续性受到的限制就越大。
从无形帝国到有形帝国,英国如何尽可能地降低自己的治理成本?我们可以拿英国和法国做一个对比。法国认为象征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宣言》代表着人类文明和理性的最高阶段,世界其他地方假如跟这不一致,就是落后的,是愚昧的,所以要帮助他们进步。怎么帮助?就是把不同于法国的那些落后愚昧的习惯给改掉,你拒绝改的话,那我就揍你,揍到你乐意改为止。法国在海外的统治就是试图把法国的法律和内政都copy过去,用自由、平等、博爱这些理念来改造当地原有的社会结构、原有的传统宗教、原有的治理方式。这会带来一个什么结果?就是当地的传统社会会被法国彻底打碎掉,当地的自治能力也会被法国彻底打碎掉。
英国的搞法是什么呢?殖民地原来习惯是什么样,仍然是什么样,你原来是谁统治,只要你肯跟我合作,仍然是谁统治。你原来的法律是什么法律,仍然还是什么法律。假如发生了什么案件,就按你当地的习惯法来审,没有任何问题。但程序上要遵循英国的普通法。这样一来,每一个地方它的传统就不会受到大的损害,它的传统社会结构、传统宗教、传统信仰等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留存,英国的统治成本就降得极低。相比,法国的统治成本就会非常高,因为你要把别的地儿改得跟法国一样,别的地儿肯定不服啊,于是就产生了激烈反抗和暴力镇压。
为什么英国能建成一个全球帝国?
法国统治每块殖民地的时候,都要把自己的法律体系直接移植过去,它对于多样性几乎就没什么容纳能力。而对英国来说,像尼日利亚啊、印度啊、马来西亚啊这些殖民地,也包括那些与它交易的国家,这些地方的传统法律都可以被英国的普通法所整合,它容纳多样性的能力极强。所以,就此而言,英国统治其海外殖民地的时候,其治理对象实际上跟法国完全不一样。
法国的治理对象是什么?就是实实在在统治的那些土地,以及那些土地上的人。而英国作为一个世界帝国,它的治理对象不是具体的某一个地区的人,它的治理对象就是一套普遍性的行为规则,大家伙都加入到我这个行为规则当中来,你们加入进来之后,我来负责执行这个规则。但这个规则并不是我来定的,而是只要你愿意加入进来,你就可以参与到这个规则的演化过程当中,规则当中就会包含着你的色彩。当然,你也可以不加入进来,但那样你就无法进入我所主导的这个世界市场,经济发展效率会比较低下,国家间竞争中就会遇到麻烦。所以英国很容易就建成了一个全球帝国。而法国即使出现了像拿破仑那么厉害的帝王,也只能建立一个区域性的帝国,因为它对于异质文化和异质团体的容纳力很低。
此外,由于英国在各个地方都是这种间接统治,它对当地的传统社会没有大的破坏,等到大英帝国瓦解之后,当地传统的自治能力、传统的社会结构仍然保存着,所以它的秩序比较容易重建起来。而法国的殖民地,法国力量撤空之后,因为它原先所有的传统秩序都被破坏了,传统对人的约束也都不存在了,社会秩序就很容易陷入混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看到在非殖民化之后,前英国的殖民地的发展都好于前法国的殖民地,很重要的原因就在这儿。
国家利益与全球秩序
普通法逻辑下,没有能被事先识别的国家利益
在二战之后,美国接续了英国世界霸主的地位,并且也完全是在一个普通法的逻辑之下,继续治理全球帝国的。它的法律演化和政治决策全都不是由议会自上而下制定出来的,而是在不断的案例堆积,不断的博弈过程中逐渐演化出来的。
如果自上而下制定,就会有一个制定的基本原则,会预先设定一个国家利益,然后在这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对这个国家内部各种各样具体的事儿进行判断。如果和预设的国家利益冲突的话,就把你切削到适合这个国家利益为止。
但对英美的普通法逻辑来说,没有能被事先识别出来的国家利益,因为它的顶层纯粹是一个程序正义,程序里面不承诺任何实质的具体内容。那么它的国家利益是什么呢?就是这个国家内部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利益群体在给定的规则平台之下,互相PK、博弈、磨合,这个磨合博弈出来的结果才被识别为我们当下的国家利益,而且随着博弈的发展,国家利益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变化。
美国为何能成为世界帝国?
英美这些普通法国家最核心的一个博弈平台就是议会,在议会里各种各样的利益都参与到博弈、辩论、争吵中来,甚至包括其他国家的利益意图也都允许以各自的渠道参与到美国的游说中来,在里面对冲。
这会带来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就是它的每一项政策的生成过程,都内在地包含着所有国家的利益意图,这就意味着它的每一项政策都充分地接受了外部世界的反馈,都是以全球当下的力量均衡为前提的,而不是以你抽象的想象出来的一个理念为前提的。
乘船至美国的移民者对美国第一眼印象,是纽约港前自由女神像,这座雕像成为了美国梦的一个象征。
你想象出来一个德国梦、法国梦没用,你的梦必须要跟别人的梦去PK,因为你的梦跟你的实际力量之间不一定匹配。怎么才能让它匹配起来?就是必须使得你的政策生成过程能够内在地包含所有国家的政策倾向和利益意图,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世界帝国、全球霸主。
世界秩序主导权的几次竞争
我们可以把国家利益比喻成在商场里做生意,对中小规模国家来说,你的国家就是你在商场里租了一个铺面,然后你的国家利益就是你在这个铺面上流水的增加。如果我这间铺面卖自行车,隔壁的铺面是修车的,那修车的为了增加他的流水,就有可能去收购一个卖图钉的,然后到处去撒图钉来增加流水,这就是他的国家利益。但假如你是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话,除了在商场里有个铺面之外,你还是商场大股东,你的国家利益绝不仅仅来源于你自己铺面上的那点儿流水,更多地是来源于你从所有人那儿收租。你如何才能有效地从所有人那里收租呢?前提是人家得乐意到你这儿来。人家凭啥乐意来呢?这时就得看你的管理规则了。
实际上,世界秩序商场并列竞争的事儿出过好多回,比如拿破仑跟英国打仗的时候,拿破仑试图给出另外一种商场管理办法;然后希特勒跟英国打仗的时候,希特勒也试图给出另外一种商场管理办法。那么拿破仑和希特勒这两个商场的管理办法有什么特征呢?他们都规定所有中小商铺的利益都得围绕我这个大商铺的利益旋转,而在英国那边制定的商场管理规则是普遍地约束所有商铺,包括我自己。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对永远没有机会成为大股东的中小规模国家来说,它一定会选英美提供的商场。一旦两大商场打起来,闪击战只能赢得战役,无法赢得整场战争,整场战争一定是持久战。持久战的时候,比拼的就是资源动员能力了。英美能够动员起除了敌对的法国或德国之外的所有国家的资源,对手却只能动员本国资源,最终谁胜谁负,实际上在开战之初便已确定了。
当我们在说反美的时候,究竟是在反什么?
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对于英美这种全球帝国来说,实际上会有双重性,一重是它的世界性,不是作为具体国家存在,而是作为世界秩序存在,作为约束所有人的普遍规则的执行人存在;还有一重是它也有利用本国主导世界秩序的机会而进行自利活动的倾向和冲动,但这种自利活动在各种力量的博弈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节制。
美国本身的政府也会设定一个它所认为的美国的国家利益,它也参与博弈。但是它所设定出来的这个东西最终要想真正转化为美国的国家政策,需要落实为一套财政方案,这就必须得通过国会的批准。那如何让国会批准呢?没辙,它也要去美国的国会里游说,与各种的利益团体、与其他国家所雇佣的游说公司一块进行游说竞赛。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好玩的东西,就是在世界秩序的层面上而言,美国也是一个王在法下的过程,它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它自己也得遵循这个秩序。所以说,普通法国家构成了一个全球秩序,构成了一个全球霸主,但这个全球霸主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它一定是一个自由的霸主。
基于这种双重性,当我们在说反美的时候,究竟是在反什么?你究竟是在反国家意义上的美国,还是在反世界秩序意义上的美国?这就必须能够做到把美国的这两个层次区分开,因为反世界秩序意义上的美国,其实是在跟所有国家作对,因为它所代表的全球规则体系,是美国跟所有国家在不断博弈磨合的过程当中演化出来的,是所有国家都可以从中获益的,美国只不过是其中的博弈者之一,它可以影响这个规则,但无法决定这个规则。但一旦国家层面的美国的自利行为侵蚀到作为世界秩序层面的美国所提供的世界公共品的时候,则这个美国是可以、也是应该被反对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你才有可能使得那些中小国家跟你站在一起,来打那个国家性的美国,因为你越打这个意义上的美国,就越是在巩固那个世界秩序。不弄清楚今天的世界秩序和美国的双重性,我们所有的外交政策都会进退失据,无法找到真正的发力点。
本文为就士游讲堂“大宪章与大英帝国”讲座的录音整理精编。编辑:胡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