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协商解除改为自愿离职 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争议爆发率最高的。一方面是因为秋后算账,在职期间所积累的纠纷在离职期间爆发。还有就是解除的原因、过程及经济补偿金未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裁员等情况下,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员工没有违反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单位单方解除,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则支付员工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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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员工自己辞职,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经济补偿金的仲裁中,需要证明劳动合同终止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

部分劳动者以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原因离职,但是在离职的时候写的是个人原因,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是不予支持的。

所以劳动仲裁举证中,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离职的原因非常重要。然而离职证明是在用人单位的手中保管的,更改过的证明书是否能作为证据呢?

【证明书判无效 协商解除还是自愿离职】

2003年5月,曾秀进入某制衣厂工作。曾秀在制衣厂内主要工作是质检工作,一做就是将近10年。

时至2012年10月,曾秀已有九年零5个月的工龄,在厂里算是绝对的老员工了。最近跟老板产生了矛盾,双方都很不愉快,曾秀就不准备在厂里干了。

10月26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大致内容为某某制衣厂职工曾秀于2012年10月26日自愿离职,自离职后一切事务与制衣厂无关。制衣厂额外发放曾秀8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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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为手写内容,落款有双方签名,签订后厂房支付给曾秀8000元。

几天后曾秀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制衣厂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厂方为了证明曾秀是自动离职的,拿出了曾秀手写的协议书,证明曾秀是自愿离职,并且工厂已经支付了补偿金8000元。

而曾秀辩称,协议书被更改过,并非自愿离职而是协商离职,8000元也并非是补偿金而是津贴,协议书被厂方更改。提交的协议书确实有修改的痕迹。

而厂方辩称,协议书在曾秀书写时就更改了,之后双方确认后才签字确认的。

仲裁最终判定认为,厂方协议书不予采信,根据有关法律,工厂作为对于员工的离厂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现工厂举证不足以证明阿秀是自动离职,因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厂方支付曾秀2.68万元经济补偿金;

制衣厂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维持仲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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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现在看来根本不可能发生,但是在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或者是没有风险意识的单位,确实有发生的可能。仲裁过程看的是证据,没有提前做好防范,仲裁结果可能和预想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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