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冰淇淋是“正牌”吗?五粮液回应:商家未跟企业沟通

网红五粮液金巧冰淇淋 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微信公众号 图
北京商报微博4月15日消息,对于突然走红的“五粮液网红冰淇淋”到底是不是五粮液“正牌”,五粮液方面今早回复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是商家自身的行为,公司并未接受过商家的沟通,五粮液这边应该暂时不会对其进行管理。
五粮液出冰淇淋了?
据悉,网络上走红的冰淇淋命名是五粮液金巧冰淇淋,外形是黑色的巧克力冰淇淋,再撒上金闪闪的可食用金箔冰淇淋,由于加入了五粮液,还散发着淡淡的酒香,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关注,在抖音、朋友圈等多个社交平台上走红。根据公开消息显示,该款冰淇淋标价18元,同时,店里还有在售五粮液舒芙蕾。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五粮液集团旗下推出的产品,而是南京一家名为“琉璃鲸”的网红奶茶店推出的新品,该店也凭借这一招牌产品成功成为“打卡胜地”。其中,北京商报记者发现,有不少 " 打卡 " 过这款网红冰淇淋的消费者都纷纷表示,口感很惊艳、吃完会有微醺的感觉等等。
另外,在透露的信息中了解到,商家在店铺的收银台旁边还会摆放一瓶五粮液白酒,同时瓶身上还张贴了“品鉴用酒非卖品”的字样。据悉,此款冰淇淋中虽含有五粮液,但是含量并不多,顶多 2-3 克,人吃了并不会醉。在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也显示为0。
随后,北京商报记者在大众点评平台上查询发现,目前,该品牌在北京也有连锁店,共有17家店铺,在三里屯、望京、簋街等地均有涉猎,并且还提供外卖服务。值得关注的是,这17家店铺中,有9家都是新店。
曾陷“抄袭”风波
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意外了解到,该款冰淇淋还曾与喜茶卷入过抄袭事件。去年10月,喜茶新推出了两款酒味冰淇淋,其中有一款叫做嫣红冰淇淋。一经推出后,不少消费者陷入疑问,到底哪家的五粮液冰淇淋才是正宗的呢?
通过调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琉璃鲸在酒味冰淇淋上更胜一筹,而喜茶则更通过“新式茶饮”来获得受众认可。众所周知,茶饮行业最主要的消费群体就是年轻人。近年来,喜茶通过宣传和饥饿营销手段,在年轻一代中备受追捧。而随着一些分享类的社交软件的走红,不少网红店也逐渐崛起,琉璃鲸就是其中之一。通过从消费者、年轻人角度考虑,代入感极强,也获得了大众的喜爱。
值得一提的是,琉璃鲸还曾出面指责过喜茶抄袭五粮液冰淇淋,并称该款产品是琉璃鲸最先发布的。但喜茶却表示,这是自己的原创,不存在抄袭一说。一时之间,众说纷纭,关于“五粮液冰淇淋”也一度陷入了罗生门。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近两年,市场上网红类的产品层出不穷,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网红类产品的诞生呢?其实可以看到,消费端对于网红类的产品是非常青睐跟追捧的,在热点效应之下,很多的企业跟商家都在蹭热点。其实把酒和冰淇淋做跨界组合,也并不是第一回,此前也有过将酱酒加入爆珠的结合,也是跨界融合的作品。
朱丹蓬进一步解释道,当整个新生代的消费群体成为主流的消费群体之后,如何去吸引他们的眼光,如何形成最大化的热搜话题,如何形成网红爆品,是每一个企业跟每一个网红达人需要考虑的事情。对于五粮液来说,也起到了一定的“网红效应”。“将白酒跟年轻化相结合,其实是有利于未来进一步贴近年轻消费群体,推进品牌年轻化的。”
律师:或涉嫌侵权
那么,冰淇淋傍上了 "五粮液" 成为了网红爆款,这一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呢?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事实上,商家在食品内添加五粮液行为本身并不侵权,在不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的前提下,产品的配方可以由商家自己来定。但商家用五粮液来命名自己的商品," 傍名牌 " 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侵权。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资本法律部副主任合伙人王敏律师则明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该行为已经涉嫌侵权。
王敏律师表示,五粮液集团公司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五粮液”商标的所有权人。大量争讼案件表明“五粮液”系中国驰名商标。且“五粮液“享受“跨类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另外,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一系列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现代工业包装、光电玻璃、现代物流、橡胶制品、现代制药等产业多元发展,且 " 五粮液 " 商标在1991 年还曾被评为首届中国 " 十大驰名商标 "。因此,“五粮液“还享受“反淡化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条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所以,综上,王敏律师认为,“五粮液冰淇淋“的使用如果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已经明显侵犯了“五粮液”所有权人的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该“五粮液冰淇淋“使用者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题为《网红五粮液冰淇淋是“正牌”吗?五粮液回应:暂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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