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通事实细节,实现高效证据整理?

法律人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往往了解了事实,我们依然不知道如何在诉讼中制胜;知道了

法律人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往往了解了事实,我们依然不知道如何在诉讼中制胜;知道了法律适用,我们依然不知道如何解释法律。

直到有一天,我们发现这句话其实应该是这样的——以事实细节为依据,以法律解释为准绳。不是不知道事实是什么,而是还不知道事实深处的细节是什么。

今天我们按下“法律解释”不提,单说“事实细节”。鉴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法在证据方面的巨大差异,本文中笔者仅在民事诉讼范围内,以自己的实务经验讨论证据整理的核心内容、方法论和工作场景及需求。

证据整理的困局

在拿到证据后,每位律师都有自己的审查方法。我见过几种审查证据的方式,可能阅读本文的您就使用过,也产生过相应的困局。

证据审查方式、场景及困局列举

我相信每位律师在现实工作中都找到了方法。除了审查证据以外,律师还需要再进一步加工,完成图表、可视化等工作。这不免耗时又费力。

核心内容:构建证据体系

从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开始,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根据既有的法律思维形成基础判断,确定案由以及主要的争议焦点。确定案由后,根据基本的法律关系,待证事实和证据体系也会大致确定。

律师整理证据的过程,就是在证据中寻找支持己方当事人的证据内容,并将这些证据内容归纳至证明对象当中。律师需要将待证事实在诉讼请求的组织编排下,统统指向证明对象,这些证明对象形成的证据链就是证据体系。

所以,证据整理工作的核心就是,构建以证明对象为核心的证据体系。

构建以证明对象为核心的证据体系

方法论:挖掘匿于细节的内容

借用MM豆的广告语“快到我的碗里来”,如果说证明对象是那个碗,事实细节就是众多的MM豆,需要从上图整理成下图的样子。

在这个阶段,证明对象这个“碗”已经准备好了,就等挑选出对应的证据材料中的细节内容了。

那么有哪些细节内容是需要被选取出来的呢?

首先肯定是基于律师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但是也并非大海捞针一般,全无一定之法。具有标签化思维是我们在做证据编排的核心要素,但是针对不同的案由,证据体系不同。

本文以合同纠纷为例,律师需要审查如下几个实体问题:

  •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合同的约定内容;

    实际履行情况;

    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承担。

    也就是说,这些内容一定是律师在审查证据时重点关注的细节:

    • 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事由能否触发责任主体变更;

      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三章,尤其是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等重点条款涉及的事实;

      关键时间结点,包括合同的签订时间、争议合同义务约定的履行时间、争议合同义务实际的履行时间、权利的约定行使时间、引发合同履行抗辩权事由的时间等;

      应然条款:争议事实部分的权利义务约定;

      实然事实:实际违约事实;

      违约条款等。

      由于证据材料卷帙浩繁,审阅起来又劳神勠力。标签化思维很好的帮助我们理顺案情的宏观思维。

      进一步举例说明:

      整理后,如下图:

      注:上述举例的内容并非同一宗案件,仅为说明证明内容、待证事实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证据整理的工作场景:举证责任

      律师工作中需要处理哪些证据呢?要知道,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诉讼地位将直接决定律师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所以,根据诉讼地位不同,证据整理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原告角度:诉前通过所有资料整理、筛选出支持诉讼请求的立案证据;

      2.被告角度:

      (1) 被告的事实反驳证据;

      (2) 被告的反诉证据;

      (3) 程序性证据(申请管辖权异议等);

      (4) 财产线索证据(申请财产保全)。

      本文讨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的立案证据、被告的事实反驳证据、被告的反诉证据。

      以合同纠纷为例:

      1.确定与争议事实有关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的(应然内容);

      2.双方实际又是如何履行的(实然内容)。

      通过将“应然内容”和“实然内容”进行对比,即可以确定违约事实、合同履行抗辩权等实体事实了。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被告提出反驳证据可以采取“驳论”的思路,也可以采取“立论”的策略。所谓“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举示的证据形成证据体系,并且证明了真实的事实,那么原告提出的证据即可被驳倒,从而不能被法庭采信。

      结果交付:生成证据目录

      提出质证意见

      一、证据目录的生成

      通过对证明对象的集中审查就可以做到证据素材整理,证据目录的生成最好以法官易读为核心,例如添加页码(“证据1”“页码”),能够更加清晰直观地呈现给法官。

      此外,除了呈现给法庭的证据目录以外,还可以配合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基本事实。

      二、质证意见的提出

      针对对方举示的证据,本方应当对该份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有异议,提出意见。所以,需要最好在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对象后面列举出三性的质证意见框栏。

      前文所述,是制作原告举证的证据目录,而站在被告的角度制作质证意见,则是证据已经为原告框定了证据范围、证据内容、证明对象。所以,律师可以对应地针对三性提出质证意见即可。但是站在被告的角度制作反驳证据,则是要突出“针对性”的要点。

      本文为仅就自己整理证据的实务工作中总结的部分观点的方法论,实践中有关证据体系的构建尚需更多的经验支持,挖掘事实细节有赖于对案件的熟稔和敏感。法律人需要在大量的案例中往返穿梭于事实—法律—事实之间,寻求请求权基础。在事实细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法律解释的工作。

      一个律师的证据清单犹如一张律师名片。而这张名片上的内容,体现着律师对于庭审的态度,对于举证和证据的理解,以及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一份完善的证据清单,对于案情本身就是一个梳理,也是律师案件策略的呈现。通过技术工具和思维相结合,快速高效的整理出一份完整的证据清单对于律师是事半功倍的,对于案牍累积的法官也是一种清晰直观的体验。

      随着人工智能和法律思维结合的日益深入,势必会让律师在审查证据以及证据管理过程中运用自如,切中要害,游刃有余。

      执行主编:Rosheen /  排版编辑:Rosh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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