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王辉斌丨《全唐文》作者小传概说

《全唐文》是清代继《全唐诗》后官修的又一部唐人作品总集,共收“唐五代文章一万八千四百八十八篇”,其中

《全唐文》是清代继《全唐诗》后官修的又一部唐人作品总集,共收“唐五代文章一万八千四百八十八篇”,其中“作者三千零四十二人”[1]。为便于认识与了解这些作者的生平简况,编辑者对其几乎都撰写了小传(实际上是卷一至卷九四五之作者有小传),但尽管如此,小传之舛错却甚多。虽然,前人如劳格、岑仲勉等,对小传之讹误也曾进行过相应的考订,但一则因数量太少,二则多以札记形式而为,故所存在之问题,仍然很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量虽少之考订,也还存在着一些讹误,从面使得小传的问题更为复杂化。

我在完成了《唐人生卒年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之书稿后,即在1988年10月——1989年5月的半年多时间里,将前此通读《全唐文》所作之读书笔记“小传纠谬”,进行了一次去繁就简式的整理,并取名为《全唐文作者小传校考》(约六十万字)。之后则于2016年6月——2019年1月,又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对其进行了再整理,并改读书笔记之名《全唐文作者小传校考》为专书之名《全唐文作者小传辨证》(约五十万字)。通过读书笔记之记录与前后两次之整理,使我对《全唐文》中数以千计的作者小传,首次有了一个具有“全局式”特点的较系统之认识。现以这一特点之认识为依据,兹就小传的学术价值、材料来源、错讹问题三个方面,略作概说如次。

一、作者小传的学术价值

《全唐文》中的作者小传,就其篇幅与内容而言,字数多者为三〇〇有余,少则仅为四字,如“××时人”者,即为其例。字数多的小传,举凡传主的卒年或享年(生年载入小传者极少)、里贯或郡望,以及宦历职官、登科及第、行迹交游等,都略有述及;而字数少者,则皆为传主生平材料难觅所致,故一般只载其郡望(载里贯者极少),或只标注其身份如“××处士”、“××沙门”等。但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都较为简略。即便如此,小传所存在的学术价值,却是不可忽视的,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略作管窥。其具体为:

(一)小传为作者的生平提供了诸多参考系数,有助于对其“知人论世”的研究,作为人物谱,其又可补正史之不足。以《全唐文》前四○○卷的作者小传为例,其有作者九三五人(包括一人两名在内),即有九三五篇作者小传。其中,正史有传或附正史某人传者(《十国春秋》计其内),为四○八人,其余五二七人的小传材料,则皆为撰写者辑录所致。这些由辑录材料所撰写的作者小传,为《全唐文》作者小传之最值称道者,原因则为其或较准确地弄清楚了传主的生活年代,职官行踪等情况,或直接为作品的系年奠定了基础,或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大唐特殊文化背景之一面,等等,因而对研究唐代个体作家抑或某一地区的作家群,均乃颇具参考。而且,这些小传还填补了唐代诸多重要人物正史无传的空白。如卷三六四之崔寓其人,两《唐书》无传,小传撰写者则依次从《郎官石柱题名》、《会稽掇英总集》、《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二下、《旧唐书·代宗纪》、《资治通鉴·唐纪》诸载籍中,辑出有关崔寓的生平材料而撰写其小传(此小传有误)。另如卷二三六之任知古小传、卷二三七之于知微小传、卷三三四之贺兰进明小传、卷三七四之张谓小传等,即皆属此类,这些小传的存在,皆可补正史之阙者,则乃殆无疑义。

(二)小传是一个唐人生平事迹的资料总库,可资多种专题的研究和参考。在现存所有撰写了作者小传的唐代文献中,《全唐文》之作者小传的数量,不仅为计有功《唐诗纪事》、辛文房《唐才子传》、彭定求等《全唐诗》,乃至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等著述所不及,而且两《唐书》、两《五代史》及《十国春秋》五书人物传记的总合,也无法与之媲美。正因为《全唐文》的作者小传具有如此特点,故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所出版的诸多有关唐人生卒年、里贯、世系、登科及职官方面的著作,如徐松《登科记考》、郁贤皓《唐刺史考》等,都曾不同程度地从《全唐文》之作者小传中直接取证,这一实况表明,研究者们是将《全唐文》的作者小传当作一部“专业工具书”或者“唐代人物辞典”以待的。

(三)小传有助于读者或研究者对正史错误的认识与判断,并成为校勘两《唐书》等史籍不可或缺的一种参考本。具有这一方面功能的作者小传,一般而言,其材料、结论等,都是较为可靠的,这一实况所体现的,则是小传撰写者于材料选择的审慎与细心。比如,《旧唐书·岑羲传》云:“文本兄文叔。文叔子长倩……长倩子羲,长安中为广武令。”据此,知岑羲为岑文本堂孙或者从孙。而《新唐书·岑文本传》则云:“孙羲,从子长倩……坐伯父长倩贬柳州司法参军。”二者孰是?《全唐文》卷二六七“岑羲小传”则云:“羲字伯华,侍中文本孙。”很显然,小传所本者,乃为《新唐书·岑文本传》。但其所本是否属于盲从或者无所依据,则不得而知。考《旧唐书·岑羲传》引韦嗣立荐岑羲奏文有云:“恨其从父长倩犯逆为累。”韦嗣立与岑羲同时代,其奏文之所言,应该说是可信的,由是而观,可知小传本《新唐书》即小传的“待中文本孙”之载者,当是参考了韦嗣立的奏文而为。此则可证,《旧唐书·岑羲传》所载为误。又如《全唐文》卷二○二的薛孤吴仁,两《唐书》无传,《新唐书·西域传》虽略载其事迹,却作“萨孤吴仁”。“薛”、“萨”二字是否必有一误,或者说二人是否即为一人?检《元和姓纂》卷十“薛孤氏”内有薛孤吴仁[2],其生活的年代与“薛孤吴仁”完全相同,故知《西域传》必误。

诸如以上之所举者,充分反映了《全唐文》之作者小传,是颇值重视的一种学术性很强的“人物专著”,时人与后人无论是从文学抑或史学的角度去考量,或者从微观或宏观的角度去审视,其作用与价值都是不可低估的。

二、作者小传的材料来源

为作者撰写小传,首先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文献参考资料。对于《全唐文》作者小传的取材,附于卷首的《凡例》曾作过如是说明:“其事迹见史传及习见之书者,概不叙入,惟其人事迹不经见,则搜访遗失,间采琐事,以备掌故。”而事实上,《全唐文》的编者并没有按照这一规定的取材原则以为,故岑仲勉《读全唐文札记》认为:“为例本善,第按诸实际则不尽然。”[3]据对《全唐文》全部作者小传所用材料复核后的结果表明,《全唐文》作者小传所用之材料,大致来源于如下诸种途径。

(一)正史。刘㫬等《旧唐书》、欧阳修等《新唐书》、薛居正等《旧五代史》、欧阳修等《新五代史》、吴任臣《十国春秋》五部史书,是《全唐文》撰写作者小传最主要的材料依据,所以,以此五部史书所撰写的小传比例相当大。若细分之,则又有三种情况:

(1)直接取材于《纪》、《传》。如《全唐文》卷一三○以前所收皇帝、皇后、妃子,以及宗室子嗣类之全部作者,除卷九十八的“玄宗江妃”乃取材于托名曹邺的《梅妃传》外,其余即皆以正史之《纪》、《传》(《十国春秋》中之《世家》包括在内)而为。其它如王公宰臣、州守县令等,只要是正史有传者,亦皆据其本传以为。而无论是《纪》、《传》抑或《世家》等,就其总体而言,又以采用《旧唐书》、《旧五代史》为主要者,(两《唐书》中只有一种立传者附外)。二者相兼者,则以取彼就此而为之,但其比例在三者中却是最小的。

(2)取材于《传》、《志》、《表》。这一类的作者小传,一般而言,传主均不曾为正史立传,而是其生平事迹分别见于各种单一的《传》,或者《志》、《表》之中。如卷一五七之“李师政小传”(《新唐书·艺文志三》所著录《内德论》注),卷一八六的“骆宏义小传”(《新唐书·突厥传》)、同卷之“李敬贞小传”(《旧唐书·礼仪志二》),卷二七六的“袁守一小传”(《新唐书·魏元忠传》)等,即属此类。但此种情况之作者小传,基本上没有《传》、《志》、《表》三者兼为的,即或取其一,如《传》;或取其二,如《传》、《志》(或者《志》、《表》),二者相较,后者又较前者为多。

(3)综合《纪》、《传》、《志》、《表》等而为。这一类的小传传主除正史不曾为其立传外,与第二类小传相比,传主的生平事迹不是见于单一的《传》、《志》等中,而是为其兼而载之。小传撰写者在撰写这类小传时,是经过了对传主生平材料进行了较认真之梳理的,如卷一五三的刘思立小传,所取材料分别为《旧唐书·刘宪传》、《新唐书·刘宪传》、《新唐书·选举志上》等,即为其例。

(二)非正史史籍。这类著作,就《全唐文》作者小传的使用频率而言,主要是指杜祐《通典》、王溥《唐会要》、司马光《资治通鉴》、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以及被《四库全书》编入“史类”的刘肃《大唐新语》、李肇《唐国史补》、王定保《唐摭言》、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马端临《文献通考》、辛文房《唐才子传》等。以此类著作为材料撰写的小传,一般说来也有两种类型。

(1)取以上所列举之任何一种著作所载之生平材料而为。如卷三五五的“崔署小传”(《唐才子传》)、卷三五二的“张景明小传”(《御史台精舍题名》)、卷三三五的“孙平子小传”(《通典》卷五十一)等,即皆为其例。

(2)兼取几种著作之所载而为。如卷一八九的“袁思古小传”,所据材料为杜祐《通典》卷一○、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八等,且此种材料来源的小传乃甚多。

(三)各种唐人作品。以此类材料撰写的作者小传,为《全唐文》作者小传之最,因之,其比例既大,取材范围亦广。若具体而言,则又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唐人别集中的墓志铭、神道碑、去思碑等为主。

(2)以唐人别集中之诗题、诗句、自注,以及时人与后人所编唐人总集所撰写的作者小传而为。

(3)综合某人作品中所载有关生平行事。

(4)是辑录于后人所编金石类著作中之唐人碑文等。

就第一种而言,卷二六八的“权若讷小传”、“靳恒小传”即属此类,前者所据为权德舆《权公文集序》,后者则依张九龄《靳公遗爱碑铭并序》而撰。第二种有卷二三五的“郑遂初小传”(所据为《唐诗纪事》卷十三)等。第三种则有卷二三九的“毛杰小传”,撰写者所据乃为毛杰《与卢藏用书》之所述而为。卷二六○的“邱愔小传”亦如是,即所据者为《全唐文》本卷所著录邱愔《陈李昭德罪状疏》一文。第四种与第一种似相同,其实是有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的碑文作者一般都有别集传世,而后者则非。后者之碑文,一般被收入王昶《金石萃编》、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阮元《两浙金石志》等著作中而得以流传。而这类著作所收录之碑文,与前者相比,又有一个极明显的特点,即碑文的开首一般署有作者的官衔,结尾则标明写作时间,小传撰写者即据此二者以为。但所撰之小传为碑文作者的小传,并非如前者为碑主的小传,这又是与前者迥不相同的。这一类作者小传的最大特点,不仅材料的来源极具可靠性,而且于作者行事与作品的系年也特别准确。

(四)各种笔记野史及方志。通过这一取材途迳所撰写的小传,在《全唐文》的全部作者小传中比例是最小的,度其原因,当为撰写者无暇顾及此类著作或者认为其之记载不可据信故。而撰写者之所以又取其为之者,主要是因舍此而别无其它材料可凭籍故也。如卷三九五的“樊系小传”,所据者为吕道生《定命录》,卷二九五的“甘子布小传”,乃以张鷟 《朝野佥载》而为(前者见《太平广记》卷二七七,后者见同书卷一四六)等,即略可窥之。以方志撰写作者小传的比例,较之以笔记野史类撰写的比例就更小,据对其之复核统计可知,在《全唐文》前四○○卷的九三五篇作者小传中,类此者仅有三例,其一为纯以方志所载撰之,另两例为兼取其记载参合而撰之。藉此又可知,此类小传非《全唐文》作者小传取材之主流者,乃自不待言。

(五)兼取以上四类材料。《全唐文》中之作者小传,采用此种途径所撰写者,一般都具有材料丰富,传主的生平事迹较为完整,脉胳清楚等特点,其与正史类的第三种情况一样,即皆为撰写者辑录爬梳材料之结果所致。前所举卷三六四之“崔寓小传”,已见其端倪,下面再举卷三四五之“刘长卿小传”,以增强认识。刘长卿,两《唐书》无传,辛文房《唐才子传》虽有其传,但所述其生平事迹较少,且有讹误。经考察,知此小传所用材料,分别为高仲武《中兴间气集》卷下李季兰评语,《极玄集》卷下所附“刘长卿小传”,《新唐书·艺文志四》等,小传于刘长卿的表字、郡望、登第时间、仕履、终官等,皆述之清楚分明。其中除“德宗朝为监察御史”之“德宗”为讹,进士及第时间在学术界尚有争议外,其余则皆可据信。

(六)唐人郡望。以唐人郡望撰写作者小传,实为《全唐文》小传撰写者对作者生平材料无征而又不得已为之的一种产物,这是该书全部作者小传中之最无学术价值者。此类小传的比例虽不甚大,但后六○○卷较前四○○却明显为多,这一实况所表明的是,中唐保存下来的小家作品(或诗或文),远比初盛要多得多。

三、作者小传的错误问题

《全唐文》中的作者小传,总的说来,在作者姓名、世系、表字、别号、里贯、职官,生活年代,以及生年、卒年、享年等问题上,都存在着不程度之讹误,有的则如上所言,乃是相当严重的。而此,也是拙著所要“辨证”之主要的小传对象。具体说来,其错讹又存在着以下之诸种诸类:

(一)作者姓名错误。《全唐文》作者小传中的作者姓名,为其全部小传错误最为严重者之一,因之,其或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人们对传主生平事迹的了解,或于对有关作品之真伪考辨与系年等。此类错误,若以类别言之,则有如下七种情况之多。其具体为:

(1)倒误。如卷三五四之“王从敬小传”,传主的正确姓名应为王敬从,对此,岑仲勉《郎官石柱题名新考订》虽已据劳格《郎官石柱题名考》予以订正,但材料尚嫌不足。考孙逖《太子右庶子王公神道碑》有云:“公讳敬从,字某,京兆人也。”[4]这是“王从敬”为王敬从之倒误的直接证据。

(2)夺误。这类错误,是抄工或板刻者所造成,尚不得而知,但其数量却非少,如卷三二八之“张嵩小传”,即为其例。对于此例小传,岑仲勉《读全唐文札记》乃明确指出,“嵩”前乃夺“孝”字,即“张嵩”应为“张孝嵩”(夺“孝”)。这是夺误的一种形式,即夺作者姓名之中间一字。再如卷一八七的“陆遵”,据杜祐《通典》卷四十五、刘珣等《旧唐书·礼仪志一》所载,知正确者应为陆遵楷(夺“楷”),这是又一种形式的夺误,即所夺者为作者姓名的最后一字。

(3)笔误。如卷三二八的“胡晧”,赵明诚《金石录》、杨震方《碑帖叙录》均作胡皓,经考察,知当以后者为是。这是一种偏旁之误,也可以称为一笔之误。另有一种情况,即各种文献之记载对作者姓名正、误不明,小传作者则不经考辨而擅取之以成误。如卷三○五的“厍狄履温”,《全唐诗》等均作如是之载,然金文明《金石录校证》则云:“‘厍’,吕本,三长本皆作‘库’。案此字当作‘厍’,但书‘库’,‘厍’多相混。”[5]其实,应以“库“为是,小传与《校证》均误。考杜祐《通典》卷七《食货七》于开元九年内之“梁勋、卢怡”下有注云:“库狄履温、贾晋……其后多至显序。”[6]而劳格等《唐御史台精舍题名考》作“库”者,又可为之佐证。

(4)形误。这类错误与笔误所不同者,在于上举笔误之两种情况,都为一笔之误,此则为整个偏旁之误,如卷一六○的“贾敦颐小传”之误者,即属此类。按贾敦颐之“颐”,正确者应为“赜”,对此,赵明诚《金石录》卷二十五《唐洛州刺史贾公清德颂》一文之“跋尾”已有详考,兹不赘。又,林宝《元和姓纂》卷七“宛句贾氏”作“贾敦”者亦误,即其夺一“赜”字。又如卷二六九的“姚班小传”,传主之姓名正确者应为姚珽,两《唐书》不仅有《姚珽传》可证,而且司马光《通鉴考异》还曾就“姚班”进行了专门之考辨[7],以证“班”乃为误。

(5)“一作”之误。  所谓“一作之误”,是指作者小传中于传主的姓名或者表字等,多有“一作××”之注,但小传撰写者并未就此予以判定其孰是孰非。而实际上,这种“一作”之注,不仅大多为错误,而且还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是正名误,“一作”是。二是正名是,“一作”误。三是误将作者的表字以“一作××”为其名。

(6)误将一人作二人。如卷一六五的“吴扬昊小传”,卷二○八的“吴扬吾小传”,以及《旧唐书·王方庆传》中之“吴场善”,此三人实则乃为一人,对此,岑仲勉《读全唐文札记》于前二人已曾指出,惜未断孰是孰非。按据刘肃《大唐新语》、刘㫬等《旧唐书·礼仪志二》、欧阳修等《新唐书·张齐贤传》诸材料可知,三人中唯吴扬吾为是。类此之误者,另有卷三五四的齐光义小传与卷八一二的齐光㐅小传,卷三○四的崔涵小传与卷二七三的崔沔小传等。

(7)误同名者为一人。  如卷三○二之“李昂小传”云:“开元时官仓部员外郎,迁考功郎中,终史部尚书。”小传所载李昂三职,乃是将赵郡李氏东祖房之李昂与陇西房之李昂混同而成误。据《芒洛遗文》中之《赵郡李方口志》、《李昊志》二文,知官仓部员外郎者为赵郡李昂,曾任考功郎中,而终吏部尚书者,则为陇西李昂。

(二)作者生年、卒年与享年错误。生、卒、享三年,是古今人物传记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全唐文》作者小传中之传主生年、卒年与享年,一般是以正史所载为依据的,故正史误者小传必误。

(1)先看生年之误. 在《全唐文》的作者小传中,直接标明传主生年者很少,即其几乎都是撰写者据有关材料所载传主之卒年与享年相推而获知,但其中也存在着多方面的错误,为便于认识,这里兹举一例。如卷十九之“唐玄宗小传”有云:“垂拱元年生……年七十八。”小传此述,乃是据《旧唐书·玄宗纪》而为,应属有据可依,但却不的。考郑万钧《代国长公主碑》(《金石萃编》卷七十八)云:“公主……睿宗大圣皇帝之第四女,今上之仲妹也。……初,则天太后御明堂宴,圣上六岁……公主年四岁,与寿昌公主对舞本凉殿上。”[8]文中的“今上”、“圣上”,所指皆为唐玄宗。又,《旧唐书·则天皇后纪》有云:“永昌元年春正月,神皇亲享明堂,大赦天下,改元,大酺七日。”又,《新唐书·则天皇后纪》云:垂拱四年十二月,“辛亥,改明堂为万象神宫,太赦,永昌元年正月乙卯,享于万象神宫,大赦,改元,赐  七日。……布政于万象神宫。”按永昌元年为公元六八九年,是年玄宗六岁,故其生年应为唐中宗嗣圣元年,或唐睿宗文明元年及武则天光宅元年。郑万钧与唐玄宗同时,其子又为玄宗之婿,则所言自当可信。所以,《旧唐书·玄宗纪》所载唐玄宗“垂拱元年生”者,乃必误无疑,而“唐玄宗小传”据之以为者,亦如是。

(2)再看卒年之误。作者小传中之卒年错误,其情况也相当复杂,就类别以言,则大致可分为三种。其具体为:

一是小传所本材料载传主生年、卒年、享年三者相互抵牾,撰写者对此未及细审而致误。如卷一五八“孙思邈小传”云:“永淳元年卒。”小传此之所述,乃是据《旧唐书·孙思邈传》而为。关于孙思邈的卒年,两《唐书》本传虽均有明确记载,但却均不能自圆其说,故小传之所载者,亦为错误。按《新唐书·孙思邈传》云:“永淳初,卒,年百余岁。”高宗李治以“永淳”纪元者,只有一年,“永淳初“实际上就是永淳元年,据此,并以其“年百余岁”推之,知孙思邈生年至晚也得在北周宣帝大定元年。然《旧唐书》本传则云:“周宣帝时,思邈以王室多故,隐居太白山。”周宣帝在位仅四年(五七八—五八一年),届时孙思邈乃为一幼童,安能“隐居太白山”呢?若以《旧唐书》本传载其生年为“开皇辛酉年”,享年为九十三岁推之,则其所载亦误。盖因“开皇”无以“辛酉”纪元者,而以“辛酉”纪者乃为“仁寿”,据此推之其卒年则为永淳元年,如此,孙思邈之享年又为八十二岁了。而这一享年,不仅与《旧唐书》所载九十三岁不符,更与“以王室多故,隐居太白山”相去甚远。这样看来,可知各书所载之孙思邈的生年、卒年与享年,实际上是一笔谁也无法弄清楚的糊涂帐。所以,小传据《旧唐书·孙思邈传》载孙思邈“永淳元年卒”,者,乃不的。

二是小传的卒年与传主作品之自述互为矛盾。此类错误可以卷一六七之“员半千小传”为例。该小传有云:“开元九年卒,年九十四。”员半千,两《唐书》有传,《旧唐书》本传载其卒年为开元二年,小传所本则为《新唐书·员半千传》。按以员半千“开元九年卒,年九十四”推之,知其生年乃在武德四年。而员半千《陈情表》一文则有云:“臣贫穷孤露……立身三十有余。”[9]此中的“三十有余”,即以三十五岁计之,可知其上是《表》乃为显庆元年。栓《新唐书》本传有云:“咸亨中,上书自陈……书奏,不拔。”所云即指此。“咸亨”为唐高宗年号,凡五年,“咸亨中”当为咸亨三年,准此,则员半千上是《表》时已年届五十,显然与《表》中的“三十有余”相悖。另者,合勘《新唐书·员半千传》所载员半千之卒年与享年,又知其乃生于贞观二年,然则至“三十有余”,又与“咸亨中”迥异。所以,此“员半千小传”所本《新唐书·员半千传》之载,认为员半千“开元九年卒,年九十四”者,亦必误无疑。

三是小传的卒年与史实不符。如卷二三六“李朝隐小传”有云:“开元时……出为岭南采访处置使,兼判广州,二十八年卒,年七十。”李朝隐,两《唐书》有传,据《旧唐书》本传,知其出牧广州事在开元二十一年,第二年“卒于岭外”,故小传的“二十八年卒”,应为开元二十二年卒之误。对此,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二七七载开元二十三年七月李王遂为广州刺史者,又可为之佐证。再如卷三四六的“李光弼小传”,记载李光弼“长庆二年薨,年五十七”,但据颜真卿《李光弼神道碑》[10]可知,小传之“长庆”乃为广德之误,即李光弼“广德二年薨,年五十七”。

(3)最后看享年之误。一般而言,生年或者卒年有误,享年亦当为误,上所举小传的卒年之误的例子,实际上已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为便于认识,下面再举三种错误情况各不相同之例,以窥其一斑。其具体为:

一因笔误所致。如卷二一五“陈子昂小传”云:“忧愤卒,年四十三。”据卢藏用《陈子昂别传》(《文苑英华》卷七九三)、赵儋《故拾遗陈公建旌德之碑》(《全唐文》卷七三二)二文,知陈子昂享年实为四十二岁,则小传作“年四十三”者,显然为“年四十二”之笔误,而非是另有所据者。

二属衍误所致。如卷二六六“李乂小传”载李乂享年为“六十八”,实则李乂享年为六十岁,即小传之“八”乃衍。对此,苏颋《李乂神道碑》、《李乂诗法记》(分别见《全唐文》卷二五六、卷二五八)二文,均有明确记载。

三是正史载之为误,小传据之而成误。如卷二一六的“李邕小传”,卷二九六的“张廷珪小传”,均据正史作享年“七十余”,实则二人的享年确岁均可考知。据李邕《辞官归滑州表》,以及《宝刻丛编》卷五著录其《唐淄州令裴大智碑》二文,知李邕天宝六年被李林甫杖杀时为七十三岁。而据拓本《张庭珪墓志铭》,知张庭珪卒时“春秋七十七”。又据此拓本还可知,“张廷珪”之“廷”乃为“庭”之误,即其正确者应为张庭珪。

*本文原载《全唐文作者小传辨证》附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

【注释】

[1]中华书局一九八三年影印本《全唐文·出版说明》,第1页。

[2]林宝《元和姓纂》卷十,中华书局1984年版。

[3]岑仲勉《读全唐文札记》,《唐人行第录》之《外三种》其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版。

[4]孙逖《太子右庶子王公神道碑》,《全唐文》卷三一三,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5]金文明《金石录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6]杜祐《通典》卷七《食货七》,中华书局1988年版。

[7]司马光《通鉴考异》,《四部丛刊》本。

[8]郑万钧《代国长公主碑》,《金石萃编》卷七十八,中国书店1985年影印本。

[9]员半千《陈情表》,《全唐文》一六七,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10]颜真卿《李光弼神道碑》,《全唐文》卷三四二,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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