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甲方提供不合格水泥,亦须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甲方提供不合格水泥,亦须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甲方提供的水泥不合格

广东高院:甲方提供不合格水泥,亦须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甲方提供的水泥不合格,致使混泥土抗压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引发楼房受损,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3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特建设公司)与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1、1997年10月10日,汕特建设公司与达诚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汕头市龙湖区长江公寓第23幢商品房的土建工程项目由达诚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施工过程由汕特建设公司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汕特建设公司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达诚建筑公司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合同签订后,达诚建筑公司依约进行施工,该工程项目于1999年1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原告。1999年3月起,汕特建设公司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品房进行销售并分别交付购房业主使用,使用期间部分业主发现楼房部分柱角中间涨裂,钢筋锈蚀等现象和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2003年12月,汕特建设公司委托广东省质监站对该栋商品房进行抽样检测,2004年2月25日,广东省质监站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1、三层至五层部分柱表层混凝土氯离子(盐水)含量超标是造成柱角混凝土爆裂的主要原因。2、抽样的二至五层柱混凝土抗压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汕特建设公司与各业主达成协议,约定汕特建设公司退还业主购房款、赔偿业主购房税费损失、装修损失、补偿搬迁费等,汕特建设公司据此支付业主退房款及购房税费6850534.92元、装修损失费用205.3万元及搬迁费22万元。协议签订后,各签约业主已经搬离上述商品房。

       2、汕特建设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达诚建筑公司完成对汕头市长江公寓第23幢商品房的无偿返工、修理工作并将重新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若未能在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则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981815元,并赔偿退房款及购房税费6850534.92元的利息损失。

       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质量问题经汕头市房屋鉴定所鉴定,确认水泥质量不合格使到混凝土抗压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是楼房砼柱强度不合格的起因,是楼房受损的原因之一;人为盐污染是导致本工程钢砼构件爆裂、楼房受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楼房施工投入的材料设备均由汕特建设公司提供,故汕特建设公司以及实施盐污染的达诚建筑公司均应对本案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产生楼房质量问题的起因是汕特建设公司提供不合格的水泥,且汕特建设公司所委托的监理部门对于达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盐水养护的行为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楼房进一步受损,故对本案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汕特建设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达诚建筑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汕特建设公司先行支付给购房户的装修费、搬迁费是否应由达诚建筑公司承担的问题,本案楼房质量问题的起因是投入不合格水泥进行建设,因此产生的其他间接损失要求达诚建筑公司承担显属不公,故汕特建设公司请求达诚建筑公司应全额赔偿购房户的装修、搬迁费用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达诚建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汕特建设公司经济损失294544.5元,驳回汕特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汕特建设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达诚建筑公司赔偿汕特建设公司修复涉讼楼房的费用981,815元、因涉讼楼房质量问题支付给购房业主的装修损失2,053,000元、搬迁费损失220,000元、因涉讼楼房质量问题退还给购房业主的房款及购房税费6,850,534.92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以及抽样检测鉴定费用损失164,786.80元。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达诚建筑公司在长江公寓第23幢公寓的施工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问题水泥,汕特建设公司在(1998)龙经初字第613号案中明确表示包括第23幢公寓在内的长江公寓第二期工程使用了涉案问题水泥,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汕头市房屋鉴定所对第23幢公寓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本工程砼柱强度不合格的起因。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第23幢公寓使用了不合格的涉案问题水泥,故汕特建设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涉讼楼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达诚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关于达诚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涉讼楼房因质量问题导致业主退房产生的损失,因汕特建设公司无法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其主张达诚建筑公司分担此部分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汕特建设公司在诉前自行委托检测产生的费用问题,因讼争房屋的质量问题在本案中重新委托进行了质量鉴定,达诚建筑公司已分担了相应的检测费用,汕特建设公司主张达诚建筑公司再次分担其自行委托的检测费用缺乏合理性,不予支持。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方点评

       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作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使用该材料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引发楼房受损,甲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甲方应赔偿乙方停工、窝工、倒用、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检验进场建筑材料和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的义务。如果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又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后续施工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跟甲方一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当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及乙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