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调换员工工作岗位 安排其他岗位工作合法吗?

劳动法律的完善,极大程度的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而用人单位不了解或无意识的违反这些限制自由用工,则是劳动争议仲裁败诉的关键。

企业用工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发展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职位以及工作地点,或是临时安排员工从事一些职责以外的事情,看起来是再正常不过的。

然而员工拒绝工作调整,看起来是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却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和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既然合同中明确了工作的内容,再进行调岗就是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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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调整工作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员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按照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大多都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赔偿结束。

但这不意味着员工可以随意拒绝单位的工作安排,单位的制度或合同进行相关规定,即可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

【案例】

2014年廖某进入某公司物流部门工作,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廖某的工作岗位、内容以及工资等,并且有条款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调动其岗位以及工作地点。

2015年8月某日,物流部门主管临时安排廖某到配料部门支持工作,并告知其工作时间、待遇等均未改变。

廖某认为自己对于相关的业务不熟悉,工作内容也不了解,待遇不能保证,便以此为由拒绝主管的工作安排。

次日,部门主管在物流部门会议上再次安排廖某去陪聊不能支持工作,廖某明确表示不服从该工作安排。随后公司以廖某连续拒绝执行部门领导工作安排为由,决定对廖某进行书面通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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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行政人事部门再次通知安排廖某到配料部门工作,廖某再次拒绝后又受到了书面通告处理。

第二天公司以廖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对廖某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廖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廖某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廖某同意公司可调动其担任不同岗位或安排其到其他地点工作。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员工应该服从。

根据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予以书面通告处理。年累计两次书面通告处罚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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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是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针对性的进行制定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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