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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含有危险物质的锡渣、碱渣、烟尘、锌渣等废物随意倾倒,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阳某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马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被告人阳某星等3人赔偿相应的废物处置费和清运费,并连带赔偿457.42吨被污染土壤的处置费和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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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废渣随意堆放
2018年6月15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红河州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现场督察,在经过建水县临安镇新寨村委会多依树坡头村时,督察组工作人员的注意力被路边“阳红星放马坪货场”院内堆存的大量不明废渣吸引。
高过围墙的黑灰色废渣表面显现出一片片白斑,性状与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十分相似。进入院内后,督察人员被眼前的景象震惊了,几处小山一样的黑灰色废渣露天堆放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地面上,白色和红色的污水四处流淌,现场弥漫着刺鼻的气味。
督察组当即要求红河州及建水县立即对废渣成分和毒性进行分析,对渗滤液、周边地表水、土壤开展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经查明,2017年11月15日,阳某星从杨某手中租下位于建水县陈官村委会多依树坡头的放马坪货场。2017年12月份开始,阳某星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购了5015.08吨的锡渣、碱渣、烟尘、锌渣等物质堆放于该货场内,该货场未做防渗处理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中,阳某星向马某平共收购了677.22吨锡渣和烟尘等物质,向郭某收购了378.4吨锌渣等物质,马某平、郭某均没有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的资质。
2018年6月17、18日建水县组织人员、车辆从阳某星的货场处清运危险废物5015.08吨和受污染土壤457.42吨,支付清运费用335626.72元;2018年8月2日,建水县人民政府与建水县某矿冶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协议》,处置危险废物5015.08吨和受污染土壤457.42吨共需费用3830750元。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拘留
之后,阳某星、马某平、郭某3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阳某星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共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阳某星等人非法共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诉请阳某星等人承担赔偿处置危险废物5015.08吨的费用和清运费,以及污染土壤的处置费、清运费。
赔偿土壤处置费清运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星、马某平、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共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马某平、郭某明知被告人阳某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此案中民事部分的赔偿费用有处置危险废物5015.08吨的费用,处置被污染土壤457.42吨的费用和上述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的清运费3项费用。处置危险废物5015.08吨的费用及清运费,应按照3名被告人所实际买卖危险废物的吨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污染土壤的处置费、清运费因系被告人阳某星、马某平、郭某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应由被告人阳某星、马某平、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阳某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马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阳某星承担赔偿危险废物的处置费及危险废物的清运费3768129.29元;由被告人马某平连带赔偿677.22吨危险废物的处置费和清运费515587.69元;由被告人郭某连带赔偿赔偿危险废物的处置费和清运费288087.15元。被告人阳某星、马某平、郭某连带赔偿被污染土壤的处置费、清运费合计348247.43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马某平和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