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时间起算问题,其实是和军转定级一样重要的问题。一旦任职时间被清零,重新起算,就意味着你一切都得从头再来。比如,一位7年正团的军官,转业到地方安排正处,但一切却从零起算,在该地试行“正处满15年可以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情况下,他的这一次清零,可谓是“损失惨重”。
现行的军转安置,其实在对军转干部的歧视和不公上,存在两个现象:第一是进行了降级任职,第二是在降级任职时,少算或不算了任职时间。对于前者人们比较熟悉,也声讨得比较多,但对于后者,关注的人似乎就少了。
我们拿例子来说明。
一名军转干部,35岁时,任正营2年转业,到地方之后,该地按照长期的惯例,将其定为副主任科员,此为降级安置;同时,将其副主任科员的任职时间,从转业到新单位的时间起算,以前的副营、正营的任职时间,全部“清零”。
这么算的话,相当于该名转业干部挨了三刀:
第一刀,忍受了部队比地方层级设置过多的障碍。部队的副连、正连在地方都相当于科员,你从副连开始晋升两次干到副营,地方的同胞,轻轻松松从科员到副科,只需要一次提拔就可以实现。(关于此类问题的具体情形,详见本号文章:转业后,当了十年科员)
第二刀,转业时降级安置。好不容易干到了正营,看起来好像是对应地方的正科级,其实安置时只能按副科级安置,相当于你辛辛苦苦晋升的一级,是白干的。
第三刀,你给我按副科级安置就算了吧,你还把我副科的任职时间从零起算,我副营到现在五年了,正营到现在也两年了,凭啥就得副科还从零起算?
这三刀,刀刀扎心,一刀痛过一刀。
第一刀首当其冲,给军官的不幸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刀虽然时常有人声讨,对降级安置的批评比比皆是,但最后却总是被决策者视而不见;第三刀却只能默默忍受了,因为关注的人已经不多了。
很多人问到转业干部定级后的任职时间,会拿出下面的这个文件。
这是一个年代久远的文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军转办发函,咨询转业到法院担任法官的同志,其任职时间如何计算。而军转办对其的回复中,明确详细地作出了说明。核心意思有三点:
第一,转业到法院的军转干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任职时间与在部队任对应职级的时间起算。(此处有句题外话,法官是一个相当专业的工作,不知道那个年代的老转们有多少人能够达到当法官的条件)
第二,假如某军官为正团职,转业后安排为副处级,那么其任副处级的时间,从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起算;假如该同志后来晋升了正处级,那么其任正处级的时间,从在部队任正团职时间起算。
第三,特意强调,安排到其他单位的行政军官,也采用类似计算方法。
按照文件的说法,最高法院当时已经将此函件转至地方各省法院,并要求地方各省法院将文件转至各地党委部门,让大家广泛掌握。但为何此规定,到了现在,基本没有人认可呢?
此文件当时是以复函的形式下发的,不是通知,不是法规,且它的复函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虽然后来似乎也传播了,但在通信不发达的时期,很有可能很多地方并没有收到此文件。由于军转安置工作是一个特别小众特别偏门的工作,大家的重视程度不高,对于法规的收集整理当然也不充分,这个简单的复函就这么被忽略了也不是没有可能。
在此规定之后过了3年时间,国务院出台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比起以往的安置法规,要全面得多,但对于军转干部任职时间这一关键问题,却没有只言片语。
在此函过后3年,也就是2001年,国家正式出台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相较于以往,对军转工作的规定已经全面透彻了许多,但它却恰恰在关键问题上进行了回避(降级问题、任职时间问题)。虽然说按照法规适用原则,新规定中未提及的问题应当依照旧有规定进行。所以上面这个编号为1998国转办字【26】号的复函,应该是继续有用的。但由于新的转业安置暂行办法的暧昧态度,正好迎合了地方某些部门的小心思,他们更进一步地将那个1998年的复函束之高阁了。而随着时间的积累,安置工作的惯性使然,既然前年安置的、去年安置的任职时间都没有算,那今年安置的任职时间也不能算,大家都是这样操作,那军转干部就逆来顺受吧。
在“习惯大于法规”的不利形势下,迫切需要实现依法安置、妥善安置,迫切需要有人对此文件的权威性、规范性做出说明,以回应广大转业军官的殷殷期盼。
退役军人事务部,看你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