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成亚洲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地!蒋万安投赞成票,郭台铭尊重

台湾立法院17日进行“同婚法案”表决战,最关键的“行政院版”《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微调版第4条“结婚登记”条款二读通过。同性别两人将可到户政机关办结婚登记,立法院场外支持同婚群众欢呼如雷,不少人相互拥抱。

全球目前共26个国家同婚合法,多是被认为是较自由开放的西方先进国家。在民风普遍较保守的亚洲,同婚专法表决通过,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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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结婚!”

关键表决之际,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团体,分别聚集立法院外,上万人冒雨高喊“我们要结婚!”

挺同团体与支持者17日在立法院外集结,手持标语、玫瑰花,冒雨聚集在立法院外,高举“婚姻不等于结合”等纸牌,高呼“表决不能输”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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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一条街,则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团体,也集结群众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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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7日以政院版《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逐条表决,到下午1时25分已过6条,其中第四条与第二条都受关注。

第二条为“称同性婚姻关系者,谓相同性别之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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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是“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是关键的一条,下午1点左右二读时表决通过。除了出席的民进党立委多数赞成以外,国民党也有陈宜民、许淑华、李彦秀、蒋万安、许毓仁等7位立委投下赞成票,最后以66票赞成、27票反对,表决通过。

最关键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同性二人有权结婚登记。此条文在跨党派的支持下高票通过,确保了5月24日同性别二人将可以顺利登记结婚。

释字748号要求立法院在今年5月24日前,完成婚姻平权制度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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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大限将近,立法院处理同婚专法,朝野上演了表决大战。

执政党16日达成共识,端出以行政院版为主、经过微调的“民进党团再修正版本”。

政院版删“同性婚姻”,改用“办理结婚登记”

民进党团再修正版与行政院版最大差别,在于删除政院版第二条“同性婚姻关系”等字眼,保留“永久结合关系”

但在第四条中,党团再修正版增加“办理结婚登记”。这项修正避开了反同团体不满的“同性婚姻”,也更贴近第748号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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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进党修正新版,挺同方认为,符合同性结婚法律实质精神,能够接受。

反同方认为,是换汤不换药

“司法院”大法官曾在2017年5月24日做出第748号解释,认为现行婚姻规定,未能保障相同性别之二人成立共同生活的永久结合关系,要求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如果逾期未完成,同性二人为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得依民法婚姻章的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蔡英文:让相爱的人可以相守

立法院17号针对同性婚姻修正表决,国民党团无法接受行政院提出的微调新版本。蓝绿没有共识,因此在表决前,各自整军备战。

蔡英文16日在脸书发文表示,“有再多的歧异,我们都是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家人”,希望能包容差异,用相互体谅取代对立,“让相爱的人可以相守,这将是台湾最令人感动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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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议题其实在去年台湾地方选举时也是“公投案”的一项,但当时因多数选民反对,遭到否决。之后,“行政院”提出新版本,在民法以外另立同婚专法,希望赶在2020大选前通过,时程仓促。

草案近日送到立法院,“行政院长”苏贞昌召集所有民进党立委,要求不得跑票,企图以人数优势,让法案闯关成功,国民党全体动员反制,痛批政党绑架。

“政院版”同婚法案不仅遭反同团体反弹,许多民进党中南部立委也面临选民极大压力。

民进党立院党团成行政院的“立法局”?

执政党为凝聚立法共识,16日由行政院长苏贞昌亲自主持行政立法协调会报,最后端出“民进党团再修正版本”,并确定17日党团投票将“团进团出”。

苏贞昌特别发表“致民进党立院党团成员”,提醒将来整个社会进步了,在场立委可以拍胸脯,大声说:“你看,当年压力是多么大,但我还是顶下来了,我投下关键的一票!”

苏贞昌16日拜托民进党立委:“你和民进党是分不开的,你要用民进党提名来参选,你怎么可能赞成国民党的案,站在国民党那边?”

苏贞昌表示,“行政院版微调版”已经是大家用尽智慧,遵守法官释意,“拜托大家,支持微调过后的版本,请大家勇敢的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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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团16也确定反对所谓“民进党团再修正版本”。

国民党立法委员曾铭宗说,苏贞昌强力压迫民进党立院党团,“民进党立院党团,已经成为行政院的立法局”。

亲民党团总召李鸿钧也说,处理此案程序正义粗糙,反对政院版内容。

国民党立法委员江启臣认为,“国民党我们尊重大家的价值,在经过讨论之后,或许党中央应该有立场,党团也会有立场,可是我们也尊重委员个别的一个选择,因为我们认为这不该是一个政党对决的议题”。

针对同婚专法,鸿海董事长郭台铭17日表示,“修法结果没有遵照‘公投’实质的民意,有一点遗憾,但立院有他的职权,既然已经订出了法律,我表示尊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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