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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抬头名称与签章主体不一致,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1)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导致主体不一致; (2)公司名称变更,但抬头沿用旧名称; (3)因笔误导致前后不一致; (4)落款处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签字盖章。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根据其代表行为一般可认定合同的主体为公司; 二、其他自然人签字情况下,则需判断该自然人与抬头公司的关系,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交易信赖; 三、总公司作为合同的抬头名称公司,分公司签章,若总分公司之间有委托行为,则总公司应为合同主体,若无委托行为,分公司实际履行了义务,则分公司为合同主体; 四、合同抬头主体因名称变更导致签章不一致,则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主体; 五、因笔误导致抬头名称与签章不一致,确认不影响合同主体的,以实际名称为准。
如何分析和确定诉讼主体呢?
首先,应从形式上对主体进行分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书面合同条款的认可以签字盖章为主,如无签字或盖章,合同不成立。鉴于签字、盖章对合同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故当合同抬头与签字、盖章相冲突时,应以签字、盖章为准,确定当事人。 其次,仅作书面形式上的判断通常难以进行确认,还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合同重要义务的实际履行方,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再次,需要从合同标的物的特征、用途以及主体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辅助判断,最终综合考量。 法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