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我抓到了!城管上去偷鞋子!协管下来就开干,卧槽卧槽卧槽,么得搞啦你俩么搞啦”
“取名《城管》狗日的吃了就睡 3800再过一个月继续涨价。”
这是要把城管协管怎么了?原来这是颍州一个以卖狗为生的班东的朋友圈发文。随后班东遭到举报,被颍州警方以寻衅滋事行拘10日。
这件事在网上迅速发酵,引发网友的关注,对于给狗取名被行拘的处罚,网友们纷纷讨论班东的处罚冤不冤,由此引发法律界的广泛批评讨论。
截止到发稿,关于班东被刑拘10日是否合理的争论仍然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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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颍州警方在线 沙河路派出所接到举报,以卖狗为生的班东在朋友圈发狗照侮辱执法人员,随后沙河路派出所当即展开调查。
班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后,对自己的行为并无辩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颍州警方以寻衅滋事,对班东行拘10日。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男子被拘系因其给狗取名“城管”“协管”,拍照或录视频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其违法行为系网警巡查发现,之前曾有类似情况发生。
班某东的朋友圈究竟发了什么?从该男子的朋友圈信息可见,班东多次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班东所发视频及照片内容多为“二儿子协管出售4500”“曝光两张城管照片”等。
据《颍州晚报》消息,被警方传唤后,班东表示很后悔,曾称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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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在网上被披露之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挺冤的,这怎么能算寻衅滋事呢?“哪条法律规定不能给狗狗起名‘城管’?”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班东一点都不冤,他是故意的,此举是对城管、协管群体的侮辱。
类似给狗狗取名字的事情不是仅此一例。
黄海(化名)与何刚(化名)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4年2月,黄海因病去世后,何刚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海”,与病逝的黄海名字相同。
不仅如此,何刚在每次见到黄海的家人时,何刚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海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何刚不予理睬。
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黄海和何刚的纠纷是侵犯了黄海的姓名权,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对于此事引发的争议,办案的沙河路派出所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班东为了好玩,给他的狗取名“城管”、“协管”。不仅是这样,他多次在朋友圈进行发布、扩散,带有侮辱的行为,从感情上来说,对国家城市管理人员造成了很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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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不只是网友之间各执一词,连律师界对于班东给狗取名事件的处罚都各执一词。
著名刑辩律师张晓玲则认为班东的做法是对“城管”“协管”这类职业的职业性质侮辱,完全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且寻衅滋事本来就是口袋罪,没有确切依据但是出于某种处罚角度来说是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认定。
知名律师周兆成同样赞成这个观点,他认为班东给狗起名“城管”“协管”,公安机关对其认定为寻衅滋事,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
城管在我国是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协管则属于协助管理人员,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是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对这一职业群体名称,用在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上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含有对这一类职业群体的侮辱性质。
如果对班东行为不制止,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并无不当。
但是周兆成律师的观点仅仅是在情感角度去看这件事,但是从法律、法理角度来看,班东被行拘扩大了司法的外延。
律师张新年认为,给狗起名“城管”“协管”虽不雅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或有不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法律规定作出扩大解释,将其扩展到任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将其限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因此,即便涉事男子给狗起名“城管”“协管”的行为的确不雅,涉嫌对相应职业的“冒犯”,且这种“冒犯”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需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或口头警告,但此行为并不必然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依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本案中所涉的“城管”“协管”在生产实践中通常指的是一类职业,而职业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名誉权的,且即便涉事男子在网络上对其宠物称呼“城管”“协管”也不必然地会对相应“职业”产生侮辱。因此该起名行为并不涉及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