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国学 弘扬朱子 不忘初心 一路相随
摘 要:
对于新型家族制度和家族礼仪的重建与重构, 宋代司马光《书仪》、吕祖谦《家范》与朱熹《家礼》三部著作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如果说司马光《书仪》是宋代宗族制度重建过程中最早有系统性的理论建构, 那么朱熹所著《家礼》则是最为系统, 对南宋以后中国社会影响巨大, 而吕祖谦《家范》则是两者的过渡。其中, 吕祖谦《家范》虽然处于时间上的过渡, 但其中关于宗法伦理思想的论述, 为宋代新型家族制度和家族礼仪重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导向, 为朱熹《家礼》所继承, 因而具有理论拓新的文化意义。吕祖谦《家范》和朱熹《家礼》都对《书仪》有所继承, 但吕氏和朱氏又各有自己的开拓之功, 吕祖谦《家范》主要体现在宗法思想的重构上, 朱熹《家礼》则主要体现在家礼规范的定型上。
作者简介: 曾礼军, 浙江师范大学浙学研究院副教授。
中国古代家族制度与家族礼仪在唐宋之际发生了较大变化。唐代受魏晋门阀制度影响, 世家大族凭借其家族势力依然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特定的政治权力, 家族礼仪也只为王侯贵族所拥有, 而不涉及普遍百姓之家, 所谓“礼不下庶人”也。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彻底摧毁了魏晋以来的世家大族, 而宋代科举制度又走向了十分严格的规范化, 科举取士成为政府官员选拔最主要的手段和方法, 因而大量出身于庶族百姓家庭成了新兴的科宦家族。由此建构的新型家族制度则是以“敬宗收族”为目的, 以保证家族的发展和繁荣。新型家族的政治地位和权力不能依凭门阀血缘关系直接获得, 而是要通过家族成员个体以科考手段间接获取。新型家族礼仪也打破了家族的政治等级性, 而普及一切家庭和家族。
对于新型家族制度和家族礼仪的重建与重构, 宋代司马光《书仪》、吕祖谦《家范》与朱熹《家礼》三部著作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如果说司马光《书仪》是宋代宗族制度重建过程中最早有系统性的理论建构, 那么朱熹所著《家礼》则是最为系统, 对南宋以后中国社会影响巨大, 而吕祖谦《家范》则是两者的过渡。其中, 吕祖谦《家范》虽然处于时间上的过渡, 但其中关于宗法伦理思想的论述, 为宋代新型家族制度和家族礼仪重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导向, 这是司马光《书仪》所无, 而为朱熹《家礼》所继承, 因而具有理论拓新的文化意义。总体而言, 司马光《书仪》具有筚路蓝缕之功, 吕祖谦《家范》和朱熹《家礼》都对该书有所继承, 但吕氏和朱氏又各有自己的开拓之功, 吕祖谦《家范》主要体现在宗法思想的重构上, 朱熹《家礼》则主要体现在家礼规范的定型上。
此前, 本人曾经探讨过吕祖谦《家范》对于重建宋代家族制度和家族礼仪的文化史意义, 其中略涉吕祖谦《家范》与朱熹《家礼》的比较, 未作具体分析, 现申而论之, 以就正于方家。
一、宗法理论的重构与礼仪规范的定型
吕祖谦《家范》共6卷, 包括《宗法》《昏礼》《葬仪》《祭礼》《学规》《官箴》。其中前四卷为第一部分, 探讨家族礼仪问题, 第二部分为《学规》, 第三部分为《官箴》。朱熹《家礼》不涉学规和官箴问题, 共5卷, 包括《通礼》《冠礼》《昏礼》《丧礼》《祭礼》。《家范》与《家礼》两书都涉及宗法伦理与礼仪规范的内容, 但前者更侧于宗法伦理制度的重建与宣扬, 后者则侧重于家族礼仪的规范与推广。
重建宗法伦理制度以适应新兴科宦家族的发展是吕祖谦《家范》的重要理论创新。此前张载曾提出过“立宗子法”和“兴谱牒制”的思想理论, 程颐则主张恢复传统宗法制的相关内容, 主要是重建家庙与祭祖制度, 但这些理论观念都较为零散, 不成系统。司马光《书仪》虽然是最早对宋代新型家族制度进行全面重构, 但多为礼仪的条文规定, 而较少具体涉及宗法思想和理论的探讨。吕祖谦《家范》的宗法思想和伦理制度的重建主要体现在第一卷《宗法》当中。吕祖谦充分吸收了张载、程颐等人的思想观念, 以《礼记》等理论著作为依据和源泉, 对宗法思想和伦理制度进行了重建。
第一, 明确了新型宗法伦理的具体内涵。
其引《礼记》曰:“上治祖祢, 尊尊也。下治子孙, 亲亲也。旁治昆弟, 合族以食, 序以昭穆, 别之以礼义, 人道竭矣。”然后释义曰:“‘上治祖祢’, ‘下治子孙’, ‘旁治昆弟’, 此三句正是宗法。”祖祢、子孙、昆弟, 是宗法伦理的核心内涵。又注《礼记》“别子为祖”曰:“如鲁桓公生四子, 庄公既立为君, 则庆父、叔牙、季友为别子。”注“继别为宗”曰:“如公孙敖继庆父, 是为大宗。”注“继祢者为小宗”曰:“如季武子立悼子, 悼子之兄曰公弥, 悼子既为大宗, 则继公祢者为小宗。所以谓之‘继祢者’, 盖自继其父为小宗, 不继祖故也。” 1 这是宗法的派生问题, 明确了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吕祖谦《家范》进一步列出“公子有宗道图说”三种:一是“有大宗而无小宗”;二是“有小宗而无大宗”;三是“有无宗亦莫之宗”。吕祖谦虽然直接引用《礼记·大传》原话来论述宗法问题, 但宗法内涵的指向却发生了极大变化, 即由先秦上层贵族的政治分封转换为宋代普通家族进行“敬宗收族”的发展需要。
第二, 宣扬了新型宗法伦理的作用和意义。
其引《礼记》曰:“亲亲故尊祖, 尊祖故敬宗。”释义曰:“此一篇之纲目, 人爱其父母, 则必推其生我父母者, 祖也。又推而上之, 求其生我祖者, 则又曾祖也。尊其所自来, 则敬宗。儒者之道, 必始于亲。此非是人安排, 盖天之生物, 使之一本, 天使之也。譬如木根, 枝叶繁盛, 而所本者只是一根。如异端爱无差等, 只是二本, 皆是汗漫意思。”注“敬宗, 故收族”曰:“收族, 如穷困者, 收而养之;不知学者, 收而教之。”注“收族, 故宗庙严”曰:“宗族既合, 自然繁盛, 族大则庙尊。如宗族离散, 无人收管, 则宗庙安得严耶?”建构新型宗法伦理制度的目的是“敬宗收族”, 既使家族成员知道“本”之所在, “根”之所衍, 确认自己的宗法身份, 又让所有家族成员的成长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进而壮大和繁荣家族。“敬宗”与“收族”是相辅相成的, 相互推动家族的发展和繁荣。而家族的繁荣发展, 对于国家社稷也有利。其引《礼记》曰:“宗庙严, 故重社稷。”释义曰:“盖有国家社稷, 然后能保宗庙, 安得不重社稷?”
第三, 确立了新型宗法制度的建构原则。
吕祖谦认为宗法制度对于实践宗法伦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作用。其曰:“宗子法久不行, 今虽士大夫亦无收族之法。”又曰:“今无宗子法, 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 则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 则朝廷之势自尊。”要做到敬宗收族, 就必须有相适的宗法制度作为保障。吕祖谦《家范》列举了一些宗法条目, 以突显其宗法制度的建构原则。这些宗法条目包括:“祭祀”“婚嫁”“生子”“租赋”“家塾”“合族”“宾客”“庆吊”“送终”“会计”“规矩”“中庭小牌约束”“进退婢仆约束”。从这些宗法条目可以看出, 吕祖谦所设计的宗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条:一是家族祭祀制度, 包括“祭祀”和“合族”等条目。“祭祀”规定了祭祀的类型、时间、祭品, 意在“敬宗”;“合族”则规定了“四仲时祭后饮福”, 起到“收族”作用。二是家族救济制度, 包括“婚嫁”“生子”“家塾”“宾客”“庆吊”“送终”等条目。这些条目规定了家族中每位成员应享有的物质权利。如“生子”条:“每生子, 给羊酒之费。男九贯省, 女六贯省。”三是家族管理制度, 包括“租赋”“会计”“规矩”“中庭小牌约束”“进退婢仆约束”等条目。“租赋”规定家族应输纳国税;“会计”规定家族公共钱物的管理;“规矩”规定了家族全体成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庭小牌约束”和“进退婢仆约束”则规定了仆婢的管理原则。
吕祖谦的宗法思想和制度的设计, 既有“古礼”的理论渊源, 又适用于宋代普通家族, 体现了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实用性的高度融合。显然, 吕祖谦的宗法思想和伦理制度对朱熹《家礼》也有很大影响。《家礼》开篇就立“祠堂”一目, 指出:“此章本合在《祭礼》篇, 今以报本反始之心, 尊祖敬宗之意, 实有家名分之守, 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于篇端, 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 而凡后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 亦有所据以考焉。然古之庙制不见于经, 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 故特以祠堂名之, 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礼云。”《家礼》首先立“祠堂”于篇首, 即是为了宣扬“报本反始之心, 尊祖敬宗之意”的宗法伦理思想, 这与吕祖谦首开“宗法”之目是异曲同工。
值得注意的是, 设立祠堂作为祭祀的固定场所也是吕祖谦《家范》的开创之举。司马光《书仪》的祭祀在“影堂”中举行, 卷十《丧仪六》曰:“凡祭用仲月, 主人及弟子孙皆盛服亲临, 筮日于影堂外……既得吉日乃入影堂。”所谓影堂是指奉祀祖先遗像的地方, 并没有固定场所。吕祖谦则仿古礼家庙设为祠堂, 作为家族祭祀的固定场所。《家范》卷四《祭礼》曰:
伊川先生《祭说》:“家有庙, 庙中异位, 庙必有主。”庙制载在经史者, 祏、塪、户、牖、碑、爨之属, 品节甚众, 今皆未能具。谨仿《王制》“士一庙”之义, 于所居之左, 盖祠堂一间两厦, (面势随地之宜, 亦未能如古。) 以为藏主时祀之地, 存家庙之名, 以名祠堂, 使子孙不忘古焉。
吕祖谦设祠堂, “为藏主时祀之地, 存家庙之名”, 确立了家族祭祀的固定场所, 使宗法伦理思想和制度能够更为有效地贯彻和实行。
相对于吕祖谦《家范》侧重于宗法思想和伦理的探讨和构建, 朱熹《家礼》则侧重于家族礼仪的规范化, 使之更容易为普遍家族所接受和执行。其曰:“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 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者, 其本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 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礼, 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其文又皆所以纪纲人道之始终, 虽其行之有时, 施之有所, 然非讲之素明, 习之素熟, 则其临事之际, 亦无以合宜而应节, 是亦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朱熹认为“凡礼有本有文”, “本”之“不可以一日而不修”, “文”“亦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 因此礼仪必须规范化, 使之切实可行。如卷一《通礼·祠堂》曰:
主人晨谒于大门之内, (主人, 谓宗子, 主此堂之祭者。晨谒, 深衣, 焚香再拜。) 出入必告 (主人、主妇近出, 则入大门瞻礼, 而行归亦如之。经宿而归, 则焚香再拜。远出经旬以上, 则再拜焚香, 告云:“某将适某所, 敢告。”又再拜。而行归亦如之, 但告云:“某今日归自某所, 敢见。”经月而归, 则开中门, 立于阶下, 再拜, 升自阼阶, 焚香告毕, 再拜降, 复位再拜。余人亦然, 但不开中门。凡主妇, 谓主人之妻, 凡升降, 惟主人由阼阶, 主妇及余人虽尊长亦由西阶。凡拜, 男子再拜, 则妇人四拜, 谓之侠拜。其男女相答拜亦然。) 2
这里规定了每日必晨谒祠堂, 出入家门也必须告拜祠堂, 并且非常详细地规定了晨谒和告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朱熹《家礼》整体结构上也十分规范和严谨, 先是设“通礼”, 然后人之生死历程分“冠礼”“昏礼”“丧礼”“祭礼”。相较于吕祖谦《家范》和司马光《书仪》而言, 《家礼》最具系统性和规范化。《家范》设“宗法”“昏礼”“葬仪”“祭礼”, 突出的是其宗法思想的探讨, 礼仪规范上缺少“冠礼”。《书仪》设“表奏·公文·私书·家书”“冠礼”“婚仪”“丧仪”, 其所述礼仪十分繁杂, 但缺乏规范, “祭礼”也混于“丧仪”当中。
总之, 吕祖谦《家范》和朱熹《家礼》都涉及宗法思想和家族礼仪的内容, 但吕祖谦《家范》更重宗法理论的重构, 而朱熹《家礼》则侧重于礼仪规范的定型。
二、礼仪的文化象征与礼仪的程式导向
就家族礼仪规范的条文形式来看, 吕祖谦《家范》与朱熹《家礼》也有着“简”与“繁”的显著区别, 体现了两者不同的文化功能和目的, 前者“简”中寓意宗法思想象征, 后者“繁”中显示宗法程式导向。
试以“昏礼”为例, 其条目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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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书仪·婚仪》 吕祖谦《家范·昏礼》 朱熹《家礼·昏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妇见舅姑;婿见妇之父母;居家杂仪 陈设;亲迎;妇见尊长 议昏;纳采;纳币;亲迎;妇见男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
吕祖谦《家范·昏礼》和朱熹《家礼·昏礼》两者都是在司马光《书仪·婚仪》的基础上进行建构的, 吕氏之“简”与朱氏之“繁”可以显见。吕祖谦《家范·昏礼》只有三个条目, 而“陈设”在朱熹《家礼·昏礼》中还被合并到“亲迎”当中, 所以吕氏只列举了两个条目。吕氏所列举条目虽“简”, 但明确体现了礼仪规范所蕴含的宗法思想, 即昏礼的目的在于“之子于归”。《礼记·昏义》曰:“昏礼者, 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而下以济后世也。”《家范·昏礼》以简洁的条目准确地表达了昏礼的宗法思想和观念。
朱熹《家礼·昏礼》的条目以“繁”见胜, 但相对于司马光《书仪》而言, 朱氏更具规范, 也更重礼仪的程式化。朱熹增加了“议昏”“庙见”条目, 而删去了“问名”“纳吉”“请期”“居家杂仪”等条目, 由此形成“议昏”“纳采”“纳币”“亲迎”“妇见男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条目, 其婚礼的程式化导向极为清晰。如吕祖谦《家范》列举了“妇见尊长”, 而朱熹《家礼》具体分为“妇见男姑”和“庙见”两条。就具体条目的内容而言, 也是如此, 有很强的程式化导向。如“妇见男姑”条目:
明日夙兴, 妇见于舅姑, (妇夙兴盛服, 俟见舅姑, 坐于堂上。东西相向, 各置卓子于前。家人男女少於舅姑者立於两序, 如冠礼之叙。妇进立于阼阶下, 北面, 拜舅, 升奠贽币于卓子上, 舅抚之, 侍者以入, 妇降又拜。毕, 诣西阶下, 北面, 拜姑, 升奠贽币, 姑举以授侍者, 妇降又拜。若非宗子之子, 而与宗子同居, 则先行此礼于舅姑之私室;与宗子不同居, 则如上仪。) 舅姑礼之。 (如父母醮女之仪。) 妇见于诸尊长。 (妇既受礼, 降自西阶, 同居有尊于舅姑者, 则舅姑以妇见于其室, 如见舅姑之礼。还, 拜诸尊长于两序, 如冠礼。无贽小郎小姑皆相拜。非宗子之子, 而与宗子同居, 则既受礼, 诣其堂上拜之, 如舅姑礼。而还, 见于两序。其宗子及尊长不同居, 则庙见而后往。) 若冢妇, 则馈于舅姑, (是日食时, 妇家具盛馔、酒壶, 妇从者设蔬果卓子于堂上, 舅姑之前, 设盥盘于阼阶东南, 帨架在东。舅姑既坐。妇盥, 升自西阶, 洗盏斟酒, 置舅卓子上, 降, 俟舅饮毕, 又拜, 遂献姑进酒, 姑受, 饮毕, 妇降, 拜, 遂执馔升, 荐于舅姑之前, 侍立姑后, 以俟卒食, 彻饭。侍者彻余馔, 分置别室, 妇姑之余, 妇从舅之余, 婿从者妇之余。非宗子之子, 则于私室, 如仪。) 舅姑飨之。 (如礼妇之仪, 礼毕, 舅姑先降自西阶, 妇降自阼阶。)
朱熹对于新妇拜见男姑的步骤和程式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包括时间、地点、穿着、姿势、站位、动作、仪态等。这种程式化的礼仪规定具有“繁”而不“杂”的特点, 相比吕氏之“简”与司马光之“杂”, 更易为普遍家族所接收和执行, 因而影响深远。
再如吕祖谦《家范·葬仪》与朱熹《家礼·丧礼》, 两者都对司马光《书仪》有所继承, 但吕氏更为简洁, 朱氏更为规范和程式化。三者条目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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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书仪·丧仪》 吕祖谦
《家范·葬仪》 朱熹
《家礼·丧礼》 丧仪一:初终;复;易服;讣告;沐浴、饭含、袭;铭旌;魂帛;吊酹赙襚;小敛;棺椁;大敛殡
丧仪二:闻丧、奔丧;饮食;丧次;五服制度;五服年月 (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 ;成服;夕奠
丧仪三:卜宅兆葬日;穿圹;碑志;明器、下帐、苞筲、祠版;启殡;朝祖;亲宾奠 (世俗谓之祭) 、赙赠
丧仪四:陈器;祖奠;遣奠;在涂;及墓;下棺;祭后土;题虞主;反哭;虞祭;卒哭;祔
丧仪五:小祥;大祥;禫祭;居丧杂仪;讣告书;致赙襚状;谢赙襚书;慰大官门状;慰平交;慰人名纸;慰人父母亡防状;父母亡荅人状;与居忧人启状;居忧中与人防状;慰人父母在祖父母亡启状;祖父母亡答人启状;慰人伯叔父母姑亡;伯叔父母姑亡答人慰;慰人兄弟姊妹亡;兄弟姊妹亡答人慰;慰人妻亡;妻亡答人;慰人子侄孙亡;子孙亡答人状 筮宅;祭后土;卜日;启殡;朝祖;祖奠;亲宾奠、赙赠;陈器;士葬仪;遣奠;在涂;及墓;下棺;祭后土;题虞主;反哭;虞祭;卒哭
附记:朝夕奠;朝奠、望奠、荐新奠 初终;沐浴、袭、奠、为位、饭含;灵座、魂帛、铭旌;小敛;大敛;成服;朝夕哭奠、上食;吊、奠、赙;闻丧、奔丧;治葬;迁柩、朝祖、奠赙、陈器、祖奠;遣奠;发引;及墓、下棺、祠后土、题木主、成坟;反哭;虞祭;卒哭;祔; 小祥; 大祥; 禫;居丧杂仪;致赙奠状;慰人父母亡疏;父母亡答人疏;慰人祖父母亡启状;祖父母亡答人启状
司马光《书仪·丧仪》共六卷, 吕祖谦《家范》将其分为“葬仪”和“祭礼”两部分, “葬仪”条目也极为简洁, 凸显人死入土为安的宗法观念。所以“葬仪”第一个条目就是“筮宅”。其曰:
既殡, 谋葬, 择地得数处。执事掘兆四隅, 外其壤。掘中, 南其壤。命筮者及祝、执事者皆吉冠素服。执事者布筮席于兆南, 北向。主人既朝哭, 适兆所, 立于席南, 当中壤, 北向, 免首绖, 左拥之。命筮者在主人之右。筮者东面, 抽上韇兼执之, 进, 南面受命于主人。命筮者从旁命之曰:“哀子某为其父某官筮宅。度兹幽宅, 兆基无有后艰。”筮人许诺, 右旋就席, 北面坐, 述命, 指中封而筮。占既得吉, 则执策东向, 进, 告于莅筮者及主人, 曰:“从。”主人绖, 哭。若不从, 更筮他所, 如初仪。
吕祖谦《家范》以“筮宅”为首条, 揭示了人死入土的重要性, 这也是葬仪最为重要的礼仪内涵。
与吕祖谦《家范》相比, 朱熹《家礼·丧礼》则显得繁复, 又不如司马光《书仪》那样杂多, 体现了其礼仪的规范化和程式化特征。如“初终”:
疾病, 迁居正寝。 (凡疾病, 迁居正寝, 内外安静, 以俟气绝。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 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 既绝乃哭。复。 (侍者一人, 以死者之上服尝经衣者, 左执领, 右执要, 升屋中霤, 北面招以衣, 三呼曰:“某人复。”毕, 卷衣, 降, 覆尸上。男女哭擗无数。上服, 谓有官则公服, 无官则襕衫、皂衫、深衣;妇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 从生时之号。) 立丧主, (凡主人谓长子;无, 则长孙承重, 以奉馈奠。其与宾客为礼, 则同居之亲, 且尊者主之。) 主妇 (谓亡者之妻;无, 则主丧者之妻。) 护丧, (以子弟知礼能干者为之, 凡丧事皆禀之。) 司书, 司货, (以子弟或吏仆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妇妾皆去冠及上服, 被发;男子扱上衽, 徒跣。余有服者皆去华饰。为人后者, 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 皆不被发、徒跣。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丧, 三不食;五月三月之丧, 再不食;亲戚邻里, 为糜粥以食之, 尊长强之少食可也。扱上衽, 谓插衣前襟之带。华饰, 谓锦绣、红紫、金玉、珠翠之类。) 治棺 (护丧命匠择木为棺, 油杉为上, 柏次之, 土杉为下。其制方直, 头大足小。仅取容身, 勿令高大及为虚檐高足。内外皆用灰漆。内仍用沥清溶泻, 厚半寸以上, 炼熟秫米灰铺其底, 厚四寸许。加七星版。底四隅各钉大铁环, 动则以大索贯而举之。司马公曰:“棺欲厚, 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 又不必高大, 占地使圹中宽, 易致摧毁, 宜深戒之。椁虽圣人所制, 自古用之, 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 徒使圹中宽大, 不能牢固, 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 有棺而无椁, 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 今不欲用, 非为贫也, 乃欲保安亡者耳。”程子曰:“杂书有松脂入地千年为茯苓, 万年为琥珀之说。盖物莫久于此, 故以涂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讣告于亲戚僚友。 (护丧、司书为之发书。若无, 则主人自讣亲戚, 不讣僚友。自余书问悉停, 以书来吊者并须卒哭, 后答之。)
“初终”叙述了人之初死的礼仪程序, 这种操作程序具有规范化和程式化的特征, 易为人们所执行。其程序操作还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如“小敛”在“死之明日”, “大敛”在“小敛之明日, 死之第三日也”, “成服”在“大敛之明日, 死之第四日也”。这些时间性的规定也是一种程式化操作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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