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金钱诱惑女童拍摄裸照,还让写下自愿发生性关系字条;
借职务之便,小学保安潜入女生宿舍实施猥亵;
中学生抢劫同学手机获刑……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省法院今(31)日发布4起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案例,其中2起儿童权益被侵犯的案例,2起儿童侵犯他人权益的案例。大家一起跟法妹儿来看看吧。
典型案列一
引诱女童拍裸照 “坏叔叔”获刑5年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4日14时许,刘某某以金钱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女,11岁)带至当地高速公路收费站东侧桥下一废旧床垫处实施猥亵,并用手机为冯某拍摄裸照。后刘某某让冯某写下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字样的纸条。2018年2月底至3月中旬,刘某某将手机中冯某的裸照冲洗为彩色照片数张,连同冯某所写纸条的复印件,在冯某所居住的住处周围公开张贴。
2016年上半年,刘某某采用金钱引诱的方式,用手机为被害人魏某某(女,10岁)拍摄数十张裸照,对魏某某实施猥亵,并让魏某某写下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纸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用手摸幼女隐私部位及为幼女拍摄裸照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刘某某的作案工具黑色老人机手机、白色手机各一部、淫秽光碟5张、淫秽图片19张予以没收。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原判一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猥亵儿童的典型案列,猥亵儿童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较高,此类案件被告人往往利用未成年儿童监护人疏于看管,利用金钱、物质引诱等方式骗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反映出未成年儿童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的现状,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缺失的现状。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防性侵教育。
典型案列二
抢劫同学手机 中学生获刑并被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牟某某(案发时13岁)分别邀约牟某某(另案处理,15岁)、周某某(另案处理,14岁)共同抢劫在校学生的手机。当日晚上,四人在泸州市某区分别抢劫了被害人白某某(中学学生,14岁)、周某(中学学生,13岁)、帅某某(中学学生,16岁)的手机等物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被害人周某的被抢手机,且得到三名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抢劫的对象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25元及手机1部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以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易采取非法方式获取自己所需。一方面要提高未成年人防范外来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守法意识。
典型案列三
搭线助燃窃车 多名未成年人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江某、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窜至自贡市某村镇一农户院子外,采用搭线助燃的方式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牟某某。经认定,被盗白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2017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江某、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与陈某某(未满16周岁)窜至自贡市某区筱溪街老大桥城管岗亭旁,采用搭线助燃的手段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山地越野二轮摩托车盗走。
2017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邓某与陈某某窜至自贡市某区下桥路下桥社区11栋2号楼下,采用搭线助燃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佳庆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认定,被盗白色佳庆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
2017年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江某、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窜至自贡市某区筱溪街杨家坝路一地下停车场摩托车停车位,采用搭线、助燃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新宝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经认定,被盗白色新宝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1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江某、宋某某、郑某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江某、宋某、郑某某、邓某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江某、宋某某、郑某某、邓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物品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案件的典型案列。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案件,多产生于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受无业人员、低文化水平群体的影响特征明显,是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的成因之一。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违法犯罪的诱导,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应当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教育水平;作为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作为学校要进一步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制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典型案列四
潜入女生宿舍实施猥亵 小学保安获刑5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在某小学担任保安职务,于2018年6月26日凌晨,潜入女生宿舍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猥亵。被害人将被侵犯之事电话告知其母亲,其母闻讯后赶至学校质问,被告人胡某某予以否认。被害人母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后报警,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对其实施猥亵,且进入校园学生集体宿舍即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在校园工作的身份和便利条件,对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通过本案,我们需提高警惕,在校园环境中,对校园内工作、出入的教职工应加强防范监督、警示教育并严格落实惩戒措施,严防在校园中发生教职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同时,未成年人家庭应紧绷安全教育之弦,适时向未成年人灌输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与未成年的沟通交流,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学校亦应推进安全教育课程的开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对留有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要严禁其再次进入校园、培训机构等与接近未成年人有便利条件的工作单位。通过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防线。
愿每个孩子都能健康阳光的长大成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 徐毓蔚
审核 麻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