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达研究||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 陈华林,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二零一七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 执业领域:民商事事务、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出借人仅依据借款合同或借据主张大额现金交付,借款人则往往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借款人对款项的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败诉。因现金交付是即时清讫的民事行为,很难有直接明确的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现金交付,人民法院审理时,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的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能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需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

一是有借款的合意,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产生借贷法律关系;

二是有交付的事实,即出借人已经把所出借的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

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对于小额借款,借据即是合同凭证,又是交付凭证,也就是说小额借款中,如果表明是现金交付的,借据有二合一的功能,即能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又能证明已经交付的事实。

对于大额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如果主张借款人还款,出借人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外,出借人还必须另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的凭证,否则借据上即使表明用现金交付、借款人书写收据表明已经收到该款项的,法院仍难以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此种情况下不排除双方有虚假诉讼、存在非法债务等各种可能性。

律师提醒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各位出借人,为避免纠纷,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支付宝账户支付等经实名认证过的电子支付方式出借款项,如需现金交付大额现金,请尽量保留能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的相关证据,例如交付款项时拍摄视频、录像、照片,留存取款记录,提供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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