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回避申请法官能否自行决定“本庭不予准许”

最近小编接待了一个当事人的咨询,他是一件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被告之一。他陈述到,在涉诉案件开庭审理前的送达阶段,主审法官通知他去拿该案的诉讼材料,他去后不知何故,主审法官并未按法律规定将原告的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给他,该当事人向主审法官索要证据材料时,主审法官告知,等所有被告来拿了之后再给他。该当事人特别不理解,主审法官为何要等到所有被告都送达了再将证据等材料给他,而不按法律规定依法送达给他。在本案开庭审理阶段,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对主审法官提出回避申请,主审法官当即作出“本庭不予准许”的口头决定,并继续庭审。为此,当事人咨询此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合法。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法官回避的问题。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为由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该主审法官当庭即自行作出“本庭不予准许”的口头决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该条规定,本案的主审法官的回避是由院长来决定的,该主审法官是不能自行决定本人回避的,其自行决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程序法的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本案主审法官在当事人对其提出回避申请后,在没有合法答复的情况下,仍继续庭审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主审法官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就此可向该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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