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律师商榷|演员彭丹豪车相撞事件:口头免责,算数吗?

2019年6月28日,我接受新京报采访,就宝健公司一辆劳斯莱斯被演员彭丹乘坐的迈巴赫倒车时撞上而引起

2019年6月28日,我接受新京报采访,就宝健公司一辆劳斯莱斯被演员彭丹乘坐的迈巴赫倒车时撞上而引起的诉讼,谈了点个人意见,结论是“单方承诺免除债务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全文如下(新京报采访报道全文,参见左下方的阅读原文):

律师说法:“单方承诺免除债务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就现场视频中,原告方宝健(中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道“单方承诺免除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今日(6月2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昌松。

刘昌松认为,如果被告方提交的视频证据中,原告宝健(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道,确实明确向被告方彭丹等说,“没关系不用赔了”,该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进一步解释称,从法律上讲,双方出现交通事故后,彼此就发生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受损方为债权人,加害方为债务人。受损方说“不用赔了”,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昌松向新京报记者指出,免除债务在法律上是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表示即可免除,不需要对方表示同意与否,而且法律也未规定需要书面表示免除才有效。由此,本案被告并非只能以“对方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抗辩。

刘昌松分析认为,本案中,作出免除表示的是宝健(中国)的法定代表人李道,他有权代表公司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危难之际等表示瑕疵因素。而且该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由此,依《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完全合法有效。

 最后,刘昌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被告方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知名律师丁金坤老师立即在私信里同本人讨论起来,嫌不过瘾,还专门写了文章商榷,虽未冠以“商榷”之名。丁律师的文章,展现了他深厚的民法理论功底,很受教益。我在认真学习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提出来同丁律师商榷。以下黑色字体部分是丁律师的原文,蓝色字体部分是我学习体会和商榷文字。现不揣粗漏,在公号里帖出来,请各位朋友尤其是法律界朋友不吝赐教。

今年1月22日,宝健公司的一辆劳斯莱斯,被演员彭丹乘坐的迈巴赫倒车时撞上。当时,宝健总裁李道和彭丹握手言和、互递名片。视频曝光后,被网友赞“最文明处理方式”。半年后,宝健起诉彭丹,索赔车辆修理费12.8万。彭丹觉得,当时为此,达成口头上互不追究的约定,时隔半年再索赔,有违基本的诚信。彭丹一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证明当时对方说过“没事,不用赔了”。“作为回应,彭丹当时也说了谢谢,他们彼此之间还握手言语和,从视频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知道,当时双方确实有过这方面的承诺”。

评论由头部分,丁律师叙述了基本案情。

交通事故中,当时说不赔,日后说赔的事例很多。本案因当事人是名人,所涉车辆又是豪车,故舆论关注。本案存在两个问题,一个事实问题,原告是否说过不(用)赔偿?第二个法律问题,如果原告口头免责,事后是否可以反悔,是否违反“禁反言”原则?这两个问题,互相穿梭。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原告应该有口头免责的表示,被告也信赖了该表示,那么法律是否支持这种反悔呢?

丁律师归纳出争论要点,一是事实问题,大致已经解决,即应该有过不需要赔偿的口头承诺;二是法律问题,还没有解决,即口头免责承诺能否反悔,引出下面的讨论。这种写作手法,思路清晰,逻辑顺畅,我在评论写作时也经常采用。

窃以为,本案中,如果原告的表示是深思熟虑的,完全知道说话后果的,那么免责有效。反之,如果是礼貌性的、笼统式样的口头表示,则不宜认定是真的免责,事后可以撤回或撤销这类话语(撤回有损诚信,是另外一回事)。所以,当时的协商务必具体明确,譬如是否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具体的赔偿金额等。

丁律师的观点应该是,“深思熟虑、知道后果”,即排除了重大误解之撤销事由,本案中显然没有其他导致意思表示瑕疵的因素,而本案中原告意思表示的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自不待言,故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免责有效。我是丁律师博客文章的老读者,丁律师的行文就是如此简练,一篇文章一般只在千字以内,但表达的内容十分丰富。

顺便提一下,《民法总则》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的情形,采取了完全列举方式,即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处于危困中、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状态之5种。本案中挨得着的是重大误解,若排除了,即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了,“免责有效”。丁律师的这一观点我是同意的。

但丁律师接着说,”如果是礼貌性的、笼统式样的口头表示,则不宜认定是真的免责,事后可以撤回或撤销”。我就不同意了。

首先这里的“撤回”,可能是笔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撤回的意思表示只发生在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撤回的通知应在此前的意思表示到达之前到达或者与其同时到达,而在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一做出即到达生效,不存在撤回的余地。

至于“撤销”,是指使生效的意思表示失效。但丁律师这里说的好像不是这个意思。他说,“如果是礼貌性的、笼统式样的口头表示,则不宜认定是真的免责”,丁律师似乎是说,原告的意思表示有开玩笑、不受约束的意味,用法律语言说,就是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例如,某人花1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块瑞士手表,朋友拿过去看呆了,他以调侃的口吻说:“那么喜欢就拿去呗。”在场的人都能证明,说那话不是认真的,而是开玩笑的意思,这个意思表示就是无效的,其朋友不能真拿去手表。因此,这是个意思表示之解释的问题,而不是可不可撤销的问题。我认为丁律师在此稍有点转移论题。

当然,我不认为原告在当时那种场合下说那话是开玩笑性质,应该是很认真的。而且价值千万元的豪车,修理保险杠花个10来万元,也在预测范围内。礼貌只是行为方式讲究,行为内容不一定是“不用赔了”。也就是说,说“不用赔了”不是客气的情谊行为,而是法律行为;而且,那样表述也明确具体,没什么歧义,“礼貌性的、笼统式样”的说法,也恐难以成立。

实践中,最多发生的情况是,事故当时没有发现内伤,以为小事,就私了或者免责,事后发现是大事故,于是反悔,又来索赔。这种口头免责,显然是有重大误解成分在内,应该允许反悔,依法赔偿,才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以习惯而言,国人对于重大实务,一般书面决定,口头的往往不算数,常常“口说无凭,立此为据(书面)”,故对于口头承诺的效力,不宜提的太高。

丁律师的这一段应有两层意思,一是说有重大误解可能,二是免除对方责任的意思表示依习惯应为书面形式才有效,口头表示效力不高,可以撤销。

若属于重大误解,当然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但《民法总则》规定,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只有3个月,丁律师在由头里说“时隔半年再索赔”,这样恐怕已经过了3个月的除斥期间。而且,撤销权之诉必须向法院单独提起来,如果未先通过诉讼撤销,在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之诉中,免赔表示是有效的,并且不能在这个诉中一并主张撤销重大误解行为。

某个行为要求为书面形式等,理论上称为要式行为,一般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理解为不要式行为。例如买卖行为一般为不要式的,但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为要式行为,则必须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口头合同无效。法律未规定免除债务行为须为要式方式,故应理解为不要式的。

《民法总则》确实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习惯”也是需要主张者就是否为“习惯”举证的;就算“重大事务采书面形式”是习惯,何为“重大事务”也是需要解释的,富豪之间十来万元的事务,是否属于重大事务,也不好说。

至于人们常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只是说口头意思表示,在诉讼证明上比较困难,而不是说口头形式影响效力,口头表示若被视频录制下来,且有两名证人听到作证,则“口说也有凭”了。民法应最大限度维护私法自治,尽量不用条条框框约束当事人的自由。窃以为,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而言,要式行为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为标准,而不应通过习惯来确定。

所以,这个案件并不难判,口头免责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真的意思表示,以及有无重大误解即可。而在法律上,对于口头免责,尚无专门规定,鉴于其是对纯粹利益的抛弃,可以参照赠与合同,一方面原则上要履行,另一方面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撤回或撤销,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逻辑论证必须遵守矛盾律,不能自相矛盾。丁律师一方面说口头免责的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没有重大误解,是完全有效的;另一方面又说,口头意思表示若为重大事务则效力有限,是可以撤销的,似存在逻辑矛盾。 

我国现行法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对债务免除均未作出一般规定,仅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之债的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105条)正在编篡的民法典若设债权总则编,债务免除应规定在该部分;但民法典草案未设该编,而只设了合同债权编,未来也只有合同债务免除制度。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虽与合同之债有区别,但债务免除规则还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我们知道,刑法上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类推适用,那是因为人命关天、自由关天,必须防止罪刑擅断,出入人罪;而民事事项无非赔点钱,可以类推适用——同类事项同类处理,有相当的合理性。我国合同法中即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即是民法类推适用在合同法上的运用。

但我不同意丁律师关于免除债务参照适用赠与合同之规定的观点,因为赠与合同中有“赠与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之规定,而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债务即绝对消灭,不存在这样一个做任意撤销的时空情形。债务免除要参照适用,也应参照合同法中合同债务免除的相关规定,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尽管我国合同法对此规定得太概括,也需要解释。

对债务免除的学理解释,我国学界历来有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之争,而以前者为通说。我国民法通说概括债务免除的特征一般是:(1)单方行为;(2)无因行为;(3)无偿行为;(4)不要式行为。单方行为还有些争议,不要式行为未见到分歧,这实际上已经体现了习惯和学界共识。

一句话,当前情况下,“口头免责,不一定算数”,还是要书面的靠谱。

我的结论则是,口头免责,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照样应当算数。丁律师在私信讨论时说,原告必定胜诉。我说,胜诉不胜诉,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举证不到位,质证辩论不到位,也包括司法腐败等因素。我没有掌握双方所举证和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形,对结果不好预判。

丁律师前文中提到了英美法系契约理论中“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这同我国千百年来奉行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善良风俗,同我国民法中民事交往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意思。这个底线还是应当坚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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