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通奸罪”怎么判?

自从有婚姻关系开始,离婚和出轨就是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常常通过这个来谈渣男渣女的特质,谈两性关系中的制

自从有婚姻关系开始,离婚和出轨就是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常常通过这个来谈渣男渣女的特质,谈两性关系中的制衡问题。但是当我们把这个话题拉回清朝的时候,事情就会令人耳目一新。你会发现,可以“三妻四妾”的男人们,几乎用不着出轨/通奸(除非他的对象是已婚妇女)。同时,“法律”规定只有男子可以休妻,女性不能单方面提出离婚。所以古代的“通奸罪”几乎像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相比之下,丈夫们要承受的“杖责”更像是对他们管教不严和意气用事的小小提点。

(友情提示:女权主义者们阅读此文时建议搭配一杯凉茶去火)

由出轨引发的离婚案, 如果放在大清, 怎么判?“离婚”与“出轨”在大清律例中分属两个不同类别的系统。

离婚:男方离了不该离的婚,打八十大板

“离婚”被归于户律之下的“婚姻”律, 叫作“出妻”。男子提请离婚的条件, 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七出”, 即女方“无子、 淫逸、 不事舅姑、 多言、 盗窃、 妒忌、 恶疾”。但如果妻子符合“即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服丧三年) 、 “前贫贱后富贵”(娶时贫贱, 后来富贵) 、 “有所娶而无所归”(妻族消失, 被休后无家可归) 中的任何一条, 男子就不能离婚, 这三个条件就是常说的“三不去”。

如果丈夫的出轨指控属实, 那么妻子就犯了“七出”中的“淫逸”, 但如果双方结婚后, 丈夫因为妻子的加入而变得富贵, 即“三不去”中的“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况, 那么二者就居于可离与不可离之间。

在这种情况下, 丈夫若擅自休妻, 怎么判?

《大清律例》 规定, 若“虽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减二等,追还完娶”, 这减少的“二等”, 是比照擅自休妻者打八十下屁股例而定的, “三不去”的作用是发挥道德的力量平衡刑罚。

如果妻子伤害了丈夫的家人, 就犯了“义绝”(对亲属有殴、 骂、杀、 伤、 奸等行为) , 官府必须介入, 强制双方离婚, “应离而不离者, 亦杖八十”。若属命案, 就视不同情节, 或绞或斩或徒。

看到这里, 或许有人会问, 如果丈夫一方出轨, 女子可否提请离婚呢?《大清律例》 没有考虑到这点, 所有事关婚姻的条文, 俱是惩罚女性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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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能否离婚呢?这一点, 《大清律例》 倒是很宽容, “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 不坐”,妻子或可以男方出轨、 没有情义、 “不相和谐”为由, 与丈夫商量好之后离婚, 官府对此不能惩罚。然而, 离婚必须是“两愿离”, 没有夫家的同意, 哪怕打官司也是离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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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 离婚这事儿, 《大清律例》 处处为男人着想。若涉及“出轨”(彼时叫“和奸”, 即男性在女性的同意之下发生性关系) , 法律就更是秉承男权意志了。

《大清律例》 将“和奸”之罪放在“刑律·犯奸”条下, 女方出轨, 意味着触犯了刑律。“凡和奸, 有夫者, 杖九十”“男女同罪”, 各打九十大板, 因出轨生下的儿女, “责付奸夫收养”。丈夫还有权“嫁卖”女方, 但不得嫁卖于“奸夫”, 违者各打八十大板, 妇人须强制离婚、 回娘家, “财物入官”。女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双方私下解决行不行呢?也不行, 一旦发现, 官府仍然要打板子,只是刑罚稍轻, 比“和奸罪”的板子少一点。

出轨的女方受到的最大伤害, 更可能发生在报官之前。古代礼法甚严, 重视男女之大防, 对妻子“出轨”零容忍, 网上流传的“浸猪笼”一说, 就是长老、 族长惩罚女方的私刑。

法律上, 若丈夫当场捉奸, 无论何时杀死妻子, 都不会一命抵一命。《大清律例》 规定:“如本夫奸所获奸, 登时将奸妇杀死……审明奸情是实, 奸夫绞监候, 本夫杖八十”, 当场杀死妻子, 奸夫判死缓,丈夫打八十大板。若当场发现, 但事后杀死, “奸夫拟杖一百, 流三千里, 本夫杖一百”, 丈夫打一百下屁股, 奸夫流放。

可见, 在抓奸现场杀死妻子, 受八十下杖刑, 在抓奸事后杀死妻子, 受一百下杖刑, 对丈夫来说, 捉奸并“登时杀死”奸妇, 显然更有利。

更要命的是, 法律还规定, “其非奸所获奸, 或闻奸数日, 将奸妇杀死”, 且“奸情”属实者, “将本夫照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 意思是说,如果不当场捉奸, 而是听说奸情几天后杀死“奸妇”的, 丈夫要坐三年牢。刑罚孰重孰轻, 一望便知。

很明显, 立法者是鼓励丈夫捉奸的, 更鼓励当场杀死“奸妇”。

法律这么严, 奸情也不少。尽管“犯奸”被单独设律, 尽管社会舆论零容忍, 然而学者郭松义的一项研究表明, 乾隆年间各省区每年上报的涉奸命案平均有 800件, 其中通奸引发的有 250 —530件。这些只是报官的重大命案, 实际数字应远大于披露的。这说明, 严刑峻法、 道德说教、 婚姻制度均难以规制“男女之大防”。

现代中国的法律索性放弃干涉, 将“出轨”逐出刑律, 把男女置于同一天平上, 在利益分割上做文章, 让道德的归道德, 法律的归法律, 利益的归利益, 虽然复杂, 但人终于有了作为人的权利。

(本文选自陈文嘉所著的《盛世的黄昏:乾隆(1736—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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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盛世的黄昏:乾隆(1736—1757)》

作者:陈文嘉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6月

编辑 | 牧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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