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问题(2016年/卷三/35题
3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本期问题(2016年/卷三/36题)
36.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本期问题(2016年/卷三/37题)
37.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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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2016年/卷二/89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C
【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解析】
本题考查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
选项A: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选项A错误。
选项B: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选项B错误。
《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选项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选项C正确。
选项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选项D错误。
【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甲将房子过户给蔡某时就构成贪污罪了,这是没有掌握贪污罪的主观要件。要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甲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他没有非法占有这套房子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
本题的疑难之处在于甲没有挪用公司现实控制的公款,他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有人认为这是变相挪用,因为房子也是钱。如果这样认为,那么《刑法》第384条第一款就失去意义了。该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说明,本罪规定的是挪用公款行为而不是挪用公物行为。所以,甲挪用公司的房子为自己抵债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挪用公款行为。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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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2016年/卷二/90题)
90.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A
【考点】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
【解析】
本题考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
选项A:《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本条,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选项A正确。
选项B:这三家公司既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选项B错误。
选项C: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
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1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本解释第7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所以,选项C、D都是错误的。
【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关于受贿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数额认定问题,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有不同观点。请考生掌握本题的观点。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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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2016年/卷二/91题)
91.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答案】ABCD
【考点】诈骗罪、贪污罪
【解析】
本题考查诈骗罪与贪污罪的认定。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贪污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是为拿回自己垫付的钱而虚开发票报销。这种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这是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而不是诈骗或者贪污行为。所以,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掌握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其行为貌似贪污或者诈骗,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诈骗罪。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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