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自行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交通工具,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摔伤的事故也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也逐渐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就大家关注的问题和大家聊一聊,骑车上下班途中哪种情况下的摔伤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这类问题要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这三个条件:事故发生时间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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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为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及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下班后前往父母、子女等亲属家等行为均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他情况应当结合事故发生当下的时间、空间、目的及合理性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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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的发生负非主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明确的责任共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若员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需承担的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属于法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第三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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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既有双方或多方事故,也有单方事故,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事故,则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
综上所述,骑车上下班途中的摔伤事故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否则将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河北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