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企业、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和工具进行捕捞。凡在本县境内天然水域内(包括河流、沟渠、禁养区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进行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所在镇、村(居委会)或县渔政部门上缴电捕鱼器等非法工具和物资。违者一经查获或查实,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在禁渔期实施水域(每年3月1日-8月31日青通河粽子店以上河段)从事任何捕捞行为,违者从重处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和渔具捕捞的,或具有其它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违法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使用电捕鱼器等任何捕捞工具和方法,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进入农户或他人租赁的稻田盗捕水生经济动物。违者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制造、销售电捕鱼器,及其电捕鱼器高压逆变器等配件。违者没收非法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渔政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村(居)民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66-5021635、110、0566-12315。
七、本通告未公告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青阳县公安局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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