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温情

当我们强调法律是国法时,还应想到,法律首先应是人法。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的,法律不仅

当我们强调法律是国法时,还应想到,法律首先应是人法。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的,法律不仅要确立和保障人权,而且要顺应和尊重人性。

文字:王岩云

来源 :王岩云的法律博客

转自:“法律博客”公众号

提及法律,人们想到的往往是严峻、严厉、严肃、庄严,这或许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严刑峻法密切相关。其实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僵硬规定,更是人间温情的保护神。我们不妨先看一则在朋友圈流传很广的故事。

故事的大意是:30年前,美国华盛顿的一位商人不慎把一个皮包丢在一家医院。皮包里不仅有10万美元,还有一份十分机密且珍贵的市场信息。当焦急万分的商人连夜赶到医院时,他看到一个冻得瑟瑟发抖的瘦弱女孩蹲靠在医院走廊的墙根处,怀中紧紧抱着那个丢失的皮包。这个女孩叫希亚达,是来这家医院陪病重的妈妈治病的。她家里很穷,所有凑来的钱仅够一晚上的医药费,因为没有钱,第二天将要被赶出医院。无能为力的希亚达在医院走廊里徘徊时恰好看到了皮包掉在地上,且当时只有她一个人。回到病房,打开皮包,娘儿俩都被里面成沓的钞票惊呆了。她们非常明白,用这些钱或许可以治好妈妈的病。妈妈却让希亚达这把皮包送回走廊去,等丢包的人回来取。后来这个商人尽了最大努力,希亚达的妈妈还是撒手人寰。那个商人不仅挽回了10万美元的损失,更是凭借那份失而复得的市场信息使生意如日中天,不久就成了大富翁。富翁收养了希亚达,供她读完了大学后,让她协助富翁料理各类商务。到富翁晚年时,他的很多意向都要征求希亚达的意见。临危之际,富翁留下一份遗嘱:“我死后,我的亿万资产全部留给希亚达继承。这不是馈赠,而是为了我的事业能更加辉煌昌盛。我深信,我聪明的儿子能够理解爸爸的良苦用心。”而富翁在国外的儿子回来时,看完父亲的遗嘱,毫不犹豫地在财产继承协议书上签了字:“我同意希亚达继承父亲的全部资产,只请求希亚达能做我的夫人。”希亚达看完富翁儿子的签字,也提笔签了字:“我接受先辈留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他的儿子”。

我想,这个故事之所以流传广泛,绝不仅仅在于其剧情的奇趣,也不仅仅在于其结局的好玩,而在于它承载着人们的美好期许和法律愿景。这个故事所表达的对于问题的处理规则,与人们内心深处所期待的法律智慧恰恰暗相通幽。你或许觉得,这只不过是一个偶发性的事件,如何谈得上是一个一定条件下的处事规则呢?实际上,类似的规则确确实实是在人类文明史上曾以法律的实际规定而存在过。

提及现代文明,就会想到它发轫于西方,而西方文明又“言必称希腊”。这样的规则其实就是在古希腊时期确立的。

古希腊的雅典有一个著名的首席执政官叫梭伦。梭伦被誉为古希腊“七贤”之一,他闻名于世的一项成效,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推进改革,促进了雅典民主制的发展。梭伦改革时期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文明,其中一项为遗嘱继承制度。根据雅典法律的规定,继承权只给男子,女子只能在出嫁时从兄处获得嫁妆。梭伦改革前,雅典只有法定继承,其顺序是儿子、兄弟、侄子、伯叔、堂兄弟等。梭伦改革时期确立了遗嘱继承制度,即: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准许遗嘱继承;如订立遗嘱的财产所有者只有一个女儿,可将财产遗嘱给家庭以外的人,但接受遗嘱而获取遗嘱人之财产的人必须娶该女;如果订立遗嘱的财产所有者有数个女儿,接受遗嘱人除要迎娶一个女儿外,还有责任将其他女儿嫁出,并一一赠与嫁妆。这个法律规则的含义说的直白一些就是,接受先辈留下的全部财产,应包括他的女儿。也就是说,接受遗赠时,不仅仅是要享受先辈留下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与利益,而且也包括先辈在世间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换言之,接受遗赠获得的,不仅仅是财产的支配性的权利,而且要承担起财产拥有者所相应的负担。故事中被富翁收养的孤女所写下的“接受先辈留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他的儿子”,也正是这样的一份正式承诺。这才是法律的精髓。

今天的遗嘱继承制度中,接受遗嘱人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文争武斗诉诸法庭形成常年诉累。这些人的主张和他们所依凭的所谓法律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都只是片面地强调了基于遗嘱而享有的权利,而没有顾及到,假如立遗嘱者生存在世,会怎样处理与其子女的关系,会不会丝毫不讲血脉相连的亲情。法律对于这种亲情又该秉持怎样的立场呢——是要鼓励人们对亲情的维系和尊重,还是无视或者漠视的态度,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律当然有其独立的价值,但作为一种人类的创造物,法律应该是也必须是服务于人的。当我们强调法律是国法时,还应想到,法律首先应是人法。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的,法律不仅要确立和保障人权,而且要顺应和尊重人性。同时,法律不仅仅要赋予权利,也要让权利的拥有者负担其相应的义务。有时片面地强调权利,会破坏掉许多人类的温情。法律绝对不应沦为无情物,更不应以法律的名义去破坏人类基本的“爱”。承载暖暖温情的法律才是好法律。尊重人类本性之温情,是法律的应有品质。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除了庄严的一面,法律也应有温情的一面。而且,法律的温情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案例处理时法官判案的温情或者执法者执法中兼顾人性的温情体现人性的温情应是蕴含于法的生命(首先体现于立法中),贯穿于法的始终(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让法律承载人性的温情关怀,应成为法律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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