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长期“强奸”85岁老头,老头反被判嫖宿幼女罪!

在社会的一般人之中,强奸,一般是指一方在违反另一方意志的前提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法意志的一方,才是人们观念中的强奸犯。双方若是你情我愿,则不构成强奸。但接下来这个案件,将彻底颠覆了人们的认知

从表面上看,年过8旬的吴老先生在这起案件中似乎才应该是本案中的被害者,强行与吴老先生发生性关系的16岁女孩刘某,则是进行强奸的一方。但为何最终被判处嫖宿幼女罪的,却是吴老先生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仅为14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男性,女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男性若遭到来自女性的强奸,法律仅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对犯罪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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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中,吴老先生与刘某的非正常性关系,从刘某12岁便已经开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从刘某12岁开始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吴老先生,按照当时的法律,应被依法判处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

由此可见,公众的一般认知并不等于法律的规定。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与公众认知不同的地方。

一.虽然我强奸了她,但事后她说自己也想和我发生性关系,凭什么说我犯了强奸罪?

关于这个问题,在刑罚理论界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仅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在不知道妇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意。至于被“强奸”妇女主观上是否同意与犯罪人发生性关系,则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仅影响强奸罪的具体犯罪形态。比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对英俊潇洒的甲早已芳心暗许,并期待与甲发生性关系,在甲实施奸淫的过程中一直保持默许的状态,甲对此并不知情。则甲成立强奸罪,按未遂犯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害人”主观上有与“犯罪人”发生性关系的合意,因此犯罪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强奸罪。

二.我和他是夫妻,夫妻之间的事,也能算强奸吗?

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夫妻之间只有取得了性交的合意,才能使得性交行为具有合法性。在洪德存强奸罪一案[(2016)琼0107刑初248号]中,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詹某某虽为夫妻,但洪德存经常殴打詹某某,导致詹某某欲与其离婚,两人长期分居。之后,洪德存以与詹某某离婚为由,将詹某某骗至住处后,用胶带对詹某某进行捆绑,并强行与詹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完全违背詹某某意志,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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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上的是个卖淫女,怎么能说我是强奸?

卖淫女的性自主权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能因卖淫女从事的系违法活动,就认为可以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在苏高军强奸罪一案[(2017)苏0482刑初11号]中,被告人苏高军饭后到常州市金坛区城西威尼斯浴场华城店洗浴按摩,随同被害人艾某一起来到该浴场六楼606房间,并在该房间内以人民币298元的价格谈好由艾某对其进行“胸推”。期间被告人苏高军提出要与艾某发生性关系,遭艾某拒绝后,遂采用捂嘴、按压、言语呵斥等手段,强行与艾某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另外,即便卖淫女在收受嫖资后不提供服务,也不能以达成“劳务合同”为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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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对她只有欺骗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也算强奸吗?

欺骗,亦是强奸罪中违反妇女意志的手段之一,在赵明义强奸罪一案[(2016)冀0681刑初40号] 中,被害人王某丁到被告人所在涿州市松林店镇三义街社区诊所看病。被告人赵明义以治病为由,在行医过程中,谎称治疗必须进行性行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这已构成了强奸罪。但若欺骗行为并没有违反妇女的意志,则不构成强奸罪。例如,甲(女)欲让乙(男)帮自己写论文而答应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事后并未实现诺言,因乙并未违反甲的意志,故乙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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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发现,强奸案件的情形纷繁复杂,但却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违背妇女的意志(强奸幼女除外)。我们在这里奉劝广大男性同胞,管好自己的小兄弟,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也不能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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