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被骂酿肢体冲突,妻子、儿媳帮腔终判

来源:杨龙尤律师投稿 2017年8月2日晚22时许,家住河南省郏县的秦清云和其丈夫邵某、儿媳李秋果与

来源:杨龙尤律师投稿

2017年8月2日晚22时许,家住河南省郏县的秦清云和其丈夫邵某、儿媳李秋果与同村邵某明发生厮打,厮打中邵某上前用木棍打邵某明的头部,致邵某明重伤二级。邵某已判刑。公诉机关认为,李秋果、秦清云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秋果、秦清云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2019年7月5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宣判,李秋果、秦清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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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清云与其丈夫邵某在郟县堂街镇邵湾村经营一小型超市,其儿子邵某兵外出务工,其儿媳即李秋果在郟县堂街镇“孔湾新村”居住。 秦清云的腿有旧疾。 邵某兵与同村邵某明素有矛盾,邵某明多次酒后到邵某经营的超市附近叫骂。

2017年8月2日晚22时许,秦清云和邵某在家中听到邵某明在秦清云家超市东边的十字路口叫骂,秦清云给其妹妹秦某桃打电话,让秦某桃的丈夫邵某志(邵某明的远房亲戚)到该十字路口将邵某明劝回家。 后秦清云又给其儿媳李秋果打电话,称邵某明在家门外骂人。

李秋果接到秦清云的电话后,电话联系邵某兵的朋友周某峰,让周某峰驾车送李秋果回邵湾村。 李秋果在回家途中拨打报警电话,并多次和郟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电话联系称邵某明酒后到自家叫骂,要求出警。 周某峰将李秋果送到后离开。

邵某在家中听到邵某明在外面的叫骂声,心怀不满,称今晚扪邵某明两棍,让邵某明以后不能再到其家叫骂,秦清云劝阻邵创。 后邵某气愤不过,从家中门后拿一根木棍出门,秦清云见状与邵某先后出门。 秦清云出门后与仍在外叫骂的邵某明对骂。

邵某志赶到现场,劝邵某明回家,邵某明不愿回家,在邵某志劝说过程中,李秋果赶到现场。 李秋果听到邵某明与其婆婆秦清云的吵骂声,接腔骂邵某明,邵某明与李秋果对骂。 邵某志看劝说无效,离开现场。

邵某明与李秋果对骂过程中,邵某明扇李秋果一耳光,李秋果与邵某明相互厮拽。 邵某见状,上前用木棍扪邵某明的头部,将邵某明扪倒在地。 李秋果在与邵某明厮拽过程中亦倒地。 秦清云见状将邵某的木棍夺下,用脚踢邵某明两下,问邵某明还骂不骂了,并把邵某拉回家。

经法医鉴定,邵某明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伴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枕叶挫裂伤并血肿,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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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均于2018年7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秋果的辩护律师杨龙尤认为,李秋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李秋果到达案发现场前向公安机关报警,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与邵某明对骂过程中未实施殴打行为;第二,李秋果与邵某不存在事先预谋,李秋果与邵明对骂过程中,不清楚邵某手持木棍的事实,邵某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超出李秋果本人的预料,李秋果的行为与邵某明重伤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秋果没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共犯。

首先,李秋果接到秦清云的电话后,向她婆婆家赶,途中多次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证明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 其次,李秋果到达案发现场时,秦清云、邵某已经在现场,李秋果即与邵某明对骂,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清楚邵某手持木棍的事实; 第三,邵某明扇李秋果一耳光后,李秋果与邵某明有厮拽行为,但当时环境黑暗,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明知邵某手持木棍的性质,其所实施的对打行为与邵某伤害邵某明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李秋果与邵某明不属于事先有预谋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李秋果对邵某手持木棍故意伤害行为缺乏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事中或事后加入故意伤害,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与邵某有伤害邵某明的共同故意,李秋果不应对邵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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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清云的辩护人认为,秦清云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秦清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为:

1.秦清云听邵某说要扪邵某明两棍时,秦清云予以劝阻,秦清云看到 邵某将邵某明扪倒后,将邵某的棍夺下,把邵某拉回家。 邵某明倒地后,邵某对邵某明的伤害行为已经完成,秦清云试探性踢邵某明两脚与邵某明重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侦查机关第二次对证人邵某1询问后,邵某1亲笔书写自述,并当庭作证,证明侦查人员对邵某1的第二次询问,邵某1是在受到办案人员的人身威胁和恐吓下作出的,真实情况是邵某1并没有看到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 另外,侦查机关对邵某1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存在明显的诱导性发问,对关键事实部分,存在侦查人员对邵某1进行提示,邵某1根据提示进行复述的情形,侦查机关对邵某1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不应采信。

3.秦清云没有与邵某产生伤害邵某明的合意,邵某明倒地后秦清云的试探行为,是秦清云的单独行为,不会导致邵某明头部重伤。

法院认为, 秦清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 首先,本案中,秦清云在家中听到邵某明在外叫骂,即与其妹妹秦某桃联系,让秦某桃的丈夫也是邵某明的远房亲戚邵某志劝邵某明回家,当秦清云听邵某说拿棍扪邵某明时,秦清云有劝阻行为,当邵某拿棍出去后,秦清云也跟着出去,与在外叫骂的邵某明对骂。 邵某将邵某明扪倒在地后,秦清云将棍夺下,将邵某明拉回家。 秦清云坚称自己没有与邵某明厮打,没有证据证明秦清云有伤害的故意、共同伤害的合意,且没有证据证明秦清云为邵某殴打邵某明提供帮助的行为。

其次,因邵某明与秦清云之子邵某兵之间的矛盾,邵某明多次醉酒后到秦清云家叫骂,本案亦因邵某明再次醉酒后到秦清云家叫骂而引发。 邵某气愤不过持棍外出,使邵某明处于危险状态。 邵某明、邵某均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秦清云的行为没有联系,另外,秦清云腿部有旧疾,自身行动不便,邵某明扇李秋果耳光,邵某上前用木棍扪邵某明的头部的突发行为,超出秦清云的控制范围,且没有制止能力。

第三,秦清云在邵某明倒地后踢邵某明时,邵某对邵某明的伤害行为已经完成,该行为不会导致邵某明头部重伤,秦清云的行为与邵某明重伤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19年7月5日,法院认定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二人无罪。

*附无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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